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和执行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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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和执行不再难
广西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卢清建 中国财经报 2007-11-20 09:09:19

  本报讯《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至此,继湖南、吉林、甘肃、西藏、福建、辽宁之后,广西成为我国第七个出台地方性的财政监督条例的省、区。

  《条例》赋予了财政部门监督的权利,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同时,《条例》也赋予了财政部门具有查阅和复制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登记保存权、制止纠正权、建议报告权和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鼓励个人举报财政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发挥社会各界应有的监督作用,《条例》作出了“公众监督”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近年来,广西各级财政部门围绕改革与发展的大局,不断探索实践新的理财思路和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长期以来形成的财政监督工作的临时突击性、监督方式的单一性、监督手段的软弱性,使得财政监督检查难、处理难和处理结果执行难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据统计,2001年至2005年,广西各级财政部门共查出各种违规违纪金额近10亿元,其中追缴入库金额高达4亿多元,仅2005年组织的专项资金检查中,就追收应缴未缴财政收入近3亿元。为适应新形势下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制定《条例》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