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等凡人:死刑威慑神话的破灭——据雷州、泰兴等地残杀学生事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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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凡人:死刑威慑神话的破灭——据雷州、泰兴等地残杀学生事件思考

时间:2010-04-30 09:19 作者:我等凡人 点击:767次

  “治乱世用重典”,以重刑特别是死刑的威慑作用来遏制犯罪,是我国千百年来统治者进行社会控制的信条。时至今日,“死刑具有最有效的威慑作用”的神话在中国仍广泛流传。


  然而,死刑威慑神话的真实性却正不断招致现实的拷问。就在福建南平校园惨案凶犯郑民生被执行枪决的当天下午三点左右,广东省湛江市下辖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又发生凶杀案,一名男子冲进校园,持刀砍伤18名学生和一名教师。从上午九点郑民生被执行枪决,到下午三点雷城小学惨案,中间仅仅相隔六个小时。而就在今天上午九时30分左右,江苏泰兴镇人民幼儿园又发生类似惨案,截至目前,共造成31人伤亡。


  为什么在枪决郑民生后的短短时间内又接踵发生两起同类惨案,难道残酷的死刑丝毫不能遏制凶犯心中沸腾的行凶欲望吗?


  我悲观地发现,正义的子弹并没有吓住后继者手中挥舞的屠刀,当一个郑民生在人们的唾骂声中被代表公正的力量剥夺生命,却有更多的“郑民生”以更加残暴血腥的手段继续同样的杀戮。教室里滴沥鲜血,校园里散发恐怖,残害幼小学生的恶魔,是否仍会出现?


  郑民生以死补偿那些夭折学童幼小的生命,却无法阻挡恶魔挥舞屠刀继续残害。我们通过死刑剥夺了凶犯的生命,实现了对犯罪的报复,却并没有起到预防同类犯罪的目的。在事实面前,死刑的威慑神话猝然崩塌。


  固然,“杀人者死”只是普通国民报应和复仇的呼声,死刑对他们而言仅是人类报复本能的欲求,普通国民一般并不注重死刑的威慑作用。真正对死刑的威慑作用十分关注的人是统治者或者说社会的管理者,在现代社会里主要是政治家、立法者和司法者。


  可是,无论是理论还是类似本文的实证都已经证明,“死刑具有最有效的威慑作用”的神话是不可信的。


  死刑具有最大威慑作用这一论断奠基于一个假想——任何犯罪人都是理性的人,他们都具有趋乐避苦的自由意志。然而,事实上犯罪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冲动型的激情犯;二是理智型的罪犯。对于激情犯而言,由于他们在犯罪时处于非理性的状态,实施犯罪是不计后果的,所以,死刑的威慑作用对他们来说是根本不起作用的。有的学者反驳认为,激情犯属于特殊犯罪人在众多罪犯中只占少数,所以不能以偏概全进而否定“死刑具有最有效的威慑作用”。但是,恰恰相反,有人曾对某市中级法院近年来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案件进行调查分析的结论是,冲动型的激情犯并非少数,在有的年份甚至占了多数。另外,根据前苏联的犯罪学统计,预谋杀人案件在全部杀人案件中仅占5%—10%,其中75%的杀人犯是在醉酒状态中实施杀人行为的。


  即使是对理性人来说,死刑的威慑作用也不是都能发生效果的,在理性人中也还有许多犯罪人并不会基于死刑的威慑力量而停止犯罪。确信犯基于某种政治信仰而犯罪,以苦为乐,把死当作实现其信仰的代价,他们根本就不怕死,所以死刑的威慑作用对确信犯是毫无作用的。“亡命之徒”(包括犯罪后一心求死的人)早已将生死置之度外,他们本来就不怕死,所以死刑的威慑作用对亡命之徒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正如哈格所言:“无论所威吓的惩罚如何确定与严厉,并非每个人都能够被遏制。那些基于某种理由而屈从于自我毁灭或追求受到惩罚的人,明显地不能受到惩罚的威吓的遏制。另外,“杀人犯大多具有忧郁性特质、渴望盗窃与情欲亢进、运动不安、性欲异常等情绪障碍症,杀人犯中精神病态者所占比例最大”。对杀人犯的精神病学与心理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也证明了单纯靠死刑的威慑是无法阻止生来具有犯罪倾向的人进行犯罪的。


  其实,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就提出了刑罚威慑力量的渺小:“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利用刑罚来恐吓犯罪,世界从来就没有成功过,而是适得其反!”


  死刑并不能遏制残忍的犯罪,类似雷州、泰兴等地残杀学生的事件不会随着负载强大民意的国家公权力对凶手的严惩乃至生命的剥夺而终结。国家公权力,不仅仅是司法力量,在很多时候是无法承担人民寻求国家保护的善良愿望的。对于如何预防犯罪,也许,我们应该这样认为:正常的社会自身就具有预防犯罪的免疫能力,而危机重重的社会自然就容易患上各种各样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