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被控私分1.4亿国有资产:从救世主到阶下囚谜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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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被控私分1.4亿国有资产:从救世主到阶下囚谜局(2)

2010年04月26日 06:11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4

 

被指“虚假报废”、藏匿产品隐瞒国资

欧小龙、陈佑元、伍安国三人被指在改制过程中,采取虚假报废机械设备和隐匿产成品、在产品的手段,隐瞒国有资产价值213.238344万元给重组后的远景钨业。

起诉书称,早在2001年上半年,原川口钨矿财务科科长王本余到法院了解到,企业依法破产的条件是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必须超过100%,而当时该矿资产负债率只有70%左右。为达到法定破产标准,同时也为了给重组企业留点资产,原矿务会研究决定,采取虚假报废方式提高资产负债率,并安排原钨矿供销科魏庆华、戴川文、吴探龙等人具体办理。魏庆华等人将不符合报废条件的27项尚有净值95.483556万元的机械设备,虚拟报废原因,报经湖南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报废,作为清算组聘任的资产评估处置组组长欧小龙知情不报。

除“虚假报废”外,检方指控:欧小龙、陈佑元指使胡桂安(原川口钨矿精选厂厂长)组织人员将产成品、在产品黑钨进行藏匿,躲避清算评估。通过上述手段共隐匿价值117.754788万元的产成品、在产品。上述所隐瞒的国有资产以及公司历年提取的折旧费、机械维检费等一并作为资本公积,调增为远景公司的股本金,并按1∶7的比例配给每一名股东。其中被告人欧小龙的股本金由原来的35.1万元增至280.8万元,被告人陈佑元的股本金由原来的23万元增至184万元,被告人伍安国的股本金由原来的7.2万元增至57.6万元。

这样,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推断出远景钨业的财产中有2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加上远景钨业股东登记注册的原始股本金323万元,合计500多万元,国有资产应占39.8%。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川口钨矿在破产过程中,采取虚假报废、隐藏等手段隐瞒国有资产,后远景公司以增股名义将国有资产配送到公司各股东名下的行为,是一种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据此认定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和历年分红所得中的39.8%是非法所得,即私分国有资产1.4亿多元。

2009年9月,欧小龙、陈佑元、伍安国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250万元;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处罚金150万元;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处罚金10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欧小龙非法所得款795万余元、被告人陈佑元非法所得款521万余元、被告人伍安国非法所得款29万余元,上交国库。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2010年4月1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欧小龙等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案。控辩双方就案件焦点进行了长达6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庭审现场由衡阳电视台都市频道现场直播,并引来众多媒体关注。当地有10名人大代表应邀听审。

欧小龙等三人是否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资格?是否采取虚假报废机械设备和隐匿产成品、在产品的手段,隐瞒国有资产成为争论的焦点。欧小龙等人的辩护律师称,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创造性”地提出“在国有企业隐瞒国有资产,在民营企业私分国有资产”的观点难以成立,也是对犯罪主体资格作任意扩大的司法解释。

另一个问题也多次被提及。

衡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表述:“欧小龙、陈佑元是2002年8月才由上级领导明确去重组企业的,先前并不十分清楚川矿破产后自己今后的去向,思想上即便有留点资产重组企业的想法,也不是为了个人,而是替重组企业着想,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非法占有的故意。”

律师称,既然一审法院认定2002年8月以前上诉人因不知自己将来的去向而不可能产生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那凭什么就认为同样是发生在2002年8月以前的破产资产审计评估时,上诉人主观上就有了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同一份判决对上诉人同一时期对同一事件的主观心理状态,何以会作出前后截然不同的认定进而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6个多小时冗长的审理后,法院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