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实施一年来的主要成绩 — 中国信息化 - 赛迪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7:04:38
 

(一)主动公开取得明显进展

《条例》对主动公开规定得非常详细,这是其区别于其他国家信息公开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1]从实践看,主动公开可以说是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启动点和助推器,各级政府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迄今为止大多也是围绕主动公开而展开。

主动公开取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条例》实施前后,各级政府机关普遍集中主动公开了相当数量的政府信息,实现了政府信息从不公开向公开的质的转变;

第二,为保障主动公开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机关启动了对过往政府信息的大规模清理和现有信息的目录编制工作,并明确了新产生信息的管理制度,由此提升了整个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为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制度基础;

第三,包括信息查阅点、档案馆、图书馆、互联网、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主动公开的渠道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相应的制度建设(包括工作机构与机制、保密审查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内部考核制度等)也依次推进,逐步形成了常态化的运行机制、渠道和习惯。

(二)依申请公开迈出可喜步伐

依申请公开的引入既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也是实践中的难点。从一些地方年度报告反映的实践情况来看,应该说依申请公开也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不论是申请的数量还是答复或者最终公开的比例,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比如,2008年,四川在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经办理答复7329件,占99.1%;在已办理答复件中,同意公开6936件,占94.6%,同意部分公开164件,占2.3%,不予公开230件,仅占3.1%。

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迄今为止,所有的国务院部门和绝大部分地方政府都还没有收取这些成本费用,完全是免费提供政府信息。另外,根据《条例》规定,依申请公开必须是基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实践中,由于网上申请方式的采用(尤其是国务院部门的网上申请量普遍超过申请总量的80%以上),实际上弱化了对申请人的这些特殊要求。可以看到,类似这些做法,客观上也起到了降低依申请公开的难度和成本的作用。

(三)实现了与电子政务的结合

对于电子政务,不论是在主动公开部分还是依申请公开部分,《条例》均没有特别强调。实践中,各级政府机关自觉地将政府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普遍设立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实现了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的结合。例如,上海2008年度通过各级政府机关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政府信息的有1.67亿人次。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的结合,不但为信息公开搭建了现代化的平台,降低了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成本和政府机关的行政成本,也有力地推动了电子政务向纵深发展。

(四)促进了政府机关积极主动为民服务

与发达国家自下而上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不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从根本上讲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是政府主导的自我改革与完善过程。[2]从《条例》的实施来看,这一政府主导的特点表现得非常鲜明,各级政府机关处处为老百姓利用好信息公开制度着想,而不是被动等待民众推动制度的实施。为此,各级政府机关花大力气建设查询点、受理点、办事大厅,广泛使用不同方式进行公开,并受理大量的咨询。比如,2008年,上海接受市民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约2300万人次,北京共设立632个各类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