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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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2007-08-25 14:34: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通知》等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下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 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第四条 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 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 受理不服本级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
(四) 组织、协调、督促下级效能投诉工作机构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效能问题;
(五) 对下级效能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 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办理效能投诉件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 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 责成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 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 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向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的建议。
(五)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提请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构成违纪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投  诉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提倡投诉人署名投诉,逐级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应当依法投诉,遵守投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投诉工作场所的公么财物,不得大声吵闹,不得纠缠、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投诉中心工作人员。

第九条 多人投诉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用书信、电传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条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
(一) 未经批准,严禁将投诉材料转被投诉人;
(二) 需要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转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出,原则上不得将投诉件原件照转;非属必需,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单位等情况;
(三) 宣传报道时,非经投诉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 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的。
(二) 利用职便假公营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经济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 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的;
(六) 撤离职守,使管理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七) 工作效率低下,损害管理对象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九) 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的;
(十) 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件衽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一) 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省直机关和地、市级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违反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 反映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和地市机关工作人员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件,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转有关省直机关和有关地市处理。
(三) 凡属效能问题外的投诉件,按归口办理原则,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下一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管辖范围内投诉事项,必要时也可办理所辖各级、各部门投诉中心的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第五章 办  理
第十五条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属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件
的受理、登记、分类、自办、转办、批办、催办、督办、反馈、回复、综合、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一) 对于来访或来电投诉的,要热情礼貌,先问明投诉事项,属受理范围的,按管辖的有关规定自办或转办;不属受理范围的,向其作出耐心说明劝导,引导其到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二) 对于来函投诉的,要逐件诉阅、登记,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按受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凡属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件,应视其轻重缓急,分为一般投诉件件和重要投诉件。

第十七条 重要投诉件的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重要投诉件,必须及时报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要领导阅批。
(一)  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投诉;
(二)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商、港澳台侨胞的投诉;
(三)  反映吴市吹箫社会安定稳定、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投诉件;
(四)  内容重要、内容特殊、疑难复杂,需要报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领导阅批的其
他投诉件。

第十八条 凡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如期报告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敷衍塞责。

第十九条 对重要投诉件可以以摘要、原件呈阅等形式报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领导。

第二十条 投诉件的办理方式
(一) 属于自办的,应由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报请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批。
(二) 属于转办的,应由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报请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副主任签批;重大投诉件的转办须报请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任或由主任授权副主任签批。
(三) 投诉件的转办方式:
  一般投诉件,用"×××转办函"转办,并加盖"×××投诉中心"印章;需要紧急报送投诉件办理结果的,要在转办函中注明。
  属重要投诉件的,都要以书面方式报告调查处理结果;一般投诉件可简要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于已经转交给各地、各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件,建立检查督办制度。
  省机关效能中心发现各级、各部门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不当的,可以责成各级、各部门投诉中心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的,可视情提请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给予承包机关及其领导、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诫勉教育、效能告诫。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也可视情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自学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附则所称机关系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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