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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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
具体各类答复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要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的税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及时将重大问题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依法执行稽查公开、告知制度。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稽查时限。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出申请或要求后,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
税务机关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纳税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给予赔偿。
第三章                           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或场所。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并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业务衔接。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缴销、代开,涉税审核(批)文书,税收咨询,办税辅导,税收资料发放。
第二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税源和纳税人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申报纳税、综合服务两类窗口或一类综合窗口。
申报纳税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各税种的申报和审核事项;征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采集、审核和处理有关涉税数据。
发票管理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企业发票领购资格和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发票发售和代开,发票缴销、验旧、挂失等。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事项,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有关税收证明等事项;涉税事项申请;纳税咨询与办税辅导。
第二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合理确定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窗口的数量,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办税服务厅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纳税人分时段申报纳税。并根据办税业务量,合理调整申报纳税窗口及岗位,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
第二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
“一站式”服务是指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
全程服务是指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
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首问责任是指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从实际出发,提供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推行纳税人自行选择办税服务厅的方式,办理涉税事项。
第二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
第三十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
第三十一条  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人员经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及办理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
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年满十八周岁;
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    (四)参加培训;
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  (七)申请辞职;
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九章 惩 戒
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 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 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 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 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 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 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 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十七,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新公务员法内容和特点归纳
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
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三、新公务员法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增设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同时,扩大级别的功能,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不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职级的晋升而提高待遇。这样有利于消除“官本位”思想,体现适当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孝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
地税系统“六条禁令”
一、严禁工作日中午和税收执法活动期间饮酒;
二、禁到公共娱乐场所参加可能有碍公正执法和公款消费的沐浴、歌舞、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三、严禁参与赌博和色情活动;
四、严禁接受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向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推销商品、压价购买商品和从事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六、严禁向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借钱借物、无偿占用其财物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盐地税发〔2009〕50号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及盐都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努力打造一流的干部队伍,树立盐城地税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强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除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时间的简称)行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是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依法治税,依法从税的有效方法,是地税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需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税务工作中需要处理的问题日益复杂,对地税干部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税干部要具备更强的业务技能和更为广博的文化知识。越来越大的组织收入工作压力和越来越高的征管质量要求,使得地税干部在八小时以内很少有时间深入钻研业务,学习文化知识。“八小时以外”成为税务人员钻研业务、增长知识、提升技能、更新知识的重要时间。因此,要打造业务过硬、训练有素、能打硬仗的地税队伍,就必须充分利用好、使用好“八小时以外”的时间。
(二)加强“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是实施“三个一流”工程的需要。实施“三个一流”工程,是通过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服务规范、廉洁高效”的一流干部队伍,促进地税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组织与个人的共同发展。一流干部队伍,不仅表现在“八小时内”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精通、敢打硬仗、能打硬仗,还应表现在“八小时以外”有较好的个人品德和修养。因此,要把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纳入干部队伍管理的范畴,通过全方位立体式监督管理,打造一流干部队伍,树立新时期地税部门良好形象。
(三)加强“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腐败与反腐败、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日益激烈,税务干部面临的诱惑和考验日益增多。少数税务人员因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渐渐染上了不良习惯和嗜好,甚至违法违纪,严重损害了地税的形象和声誉,而这些不良行为大多发生在“八小时以外”,“八小时以外”成为干部队伍管理的薄弱环节。因此,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再上新台阶,就必须重视和加强“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将对税务人员的监督管理从“八小时以内”延伸至“八小时以外”。
二、建立健全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包括提倡的行为、反对的行为和禁止的行为。
(一)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应提倡的行为: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忠于宪法,勇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学法、知法、讲法、遵法、守法,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4、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维护社会公德、公民道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5、心系群众,关心群众,热心公益事业。
6、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庸俗低级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7、坚持业余学习,增长知识,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锻炼和文化娱乐活动。
8、见义勇为,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品行端正,铭记身份,注重形象。
(二)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应反对的行为:
1、反对患得患失,过于计较个人得失。
2、反对当面不讲,背后乱讲的无组织无纪律行为。
3、反对沉迷于网络世界和无节制的休闲活动。
4、反对一切形式的赌博活动。
5、反对酒后到浴城、歌厅、舞厅等高档休闲娱乐场所消费。
6、反对不顾个人实际情况盲目攀比、超前消费。
7、反对参与不健康的社会交往,反对和行为不端的人员乱交朋友。
8、反对传播低级趣味的短信息、荤段子。
(三)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应禁止的行为:
1、严禁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声誉,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严禁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团体和参与迷信活动,
2、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受组织指派接待客商及盐城市以外的客人除外)、值班期间饮酒、着税务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任何名义酗酒。
3、严禁涉足色情性休闲娱乐场所、参与嫖娼、接受带有色情性的异性按摩、陪侍、观看色情淫秽表演等活动。
4、严禁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场所和服务对象等进行赌博。
5、严禁利用职务提升、岗位调动及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摆筵席、接受礼品、聚敛钱财;严禁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参加由纳税人付款的可能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休闲娱乐活动。
6、严禁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借用汽车个人驾驶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7、严禁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向纳税人推销商品、货物,以及为家庭成员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8、严禁耍特权、逞威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严禁与地痞流氓以及有黑社会倾向的人员交往。
三、与时俱进,建立健全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网络
加强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必须建立以组织监督为主,以群众相互帮助、相互监督和外部监督为辅的监督管理网络。
1、建立层级负责的组织监督网络。层级负责的组织监督网络是下管一级,一级监督一级。班子主要负责人负责对班子成员的监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对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副职的监督;单位(部门)副职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有关人员的监督管理。
2、建立互帮互助的群众监督网络。群众监督网络原则上是在各单位(部门)内部税务人员之间采取以老带新、以党员带群众等多种方式建立的互帮互助监督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监督不留死角。
3、建立外部各界参与的社会监督网络。社会监督是要充分发挥社区、物业服务单位、干部职工家庭、纳税人的优势,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以外”不同时段、不同地点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级地方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媒体等的监督作用。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的效果
加强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全市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扎实措施,多管齐下,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效果。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党组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单位(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紧紧依靠广大税务人员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责任主体要定期了解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情况,要及时提醒、劝说税务人员,避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要通过签订《社区助廉协议书》、《家庭助廉承诺书》和《税企互助保廉协议书》等形式,明确各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督责任。
2、建立制度,落实措施。一是建立谈心制度。上级领导与下属人员谈心、互帮对象之间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主要了解生活、学习、交友等情况,帮助疏导心理压力,解决生活问题。二是建立家访制度。税务人员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互帮对象适时采取电话、书面或登门等形式进行家访,向税务人员父母、配偶、亲友了解情况,收集、整理、分析家访信息,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苗头性问题。三是建立干部职工家属座谈会制度。各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税务人员家属座谈会,通报本单位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情况,对苗头性问题商请家庭协助防范。四是建立和社区物业服务单位的联系制度。和干部职工居住的社区物业服务单位等建立起正常的联系,争取社区物业服务单位的支持配合。五是建立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制度。面向社会各界聘请行风监督员(特邀监督员),明确一名税务人员为兼职监察员,建立行风监督员和兼职监察员队伍,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渠道多种方式了解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六是建立明查暗访制度。要把“八小时以外”纳入组织明查暗访的范围,在不影响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了解相关人员的业余生活、社交情况。七是建立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税务人员每年在述职述廉或“双述双评”时要报告自己“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负有帮助责任的人员,也要及时向单位职能部门报告被帮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对税务人员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乔迁新居,下属及本人因病住院,接受纳税人馈赠钱物无法退回,购房购车,婚姻变化,出国(境)发生重要情况,被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传唤谈话、查处的,以及因违纪被新闻媒体曝光等重大事项要及时按级报告。八是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各单位(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思想动态分析会,分析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收集梳理相关信息,对有苗头性问题的人员要作为监督管理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防范工作。
3、加强教育引导,丰富业余生活。加强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关键是加强引导,充实税务人员业余生活。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纪国法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要建立健全各种群众性业余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文化活动,丰富税务人员的业余生活。
4、严格考核,加强责任追究力度。要将对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纳入“三个一流”内容进行考核。要认真组织学习“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积极践行提倡的行为规范,避免出现应反对的行为,杜绝出现应禁止的行为。要加强对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符合提倡行为规范且表现突出的税务人员要大力表扬宣传;对出现反对行为的税务人员要批评教育;对参与嫖娼、赌博及其它禁止行为的,要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