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季稻:你一踩油门,电子眼就发笑(南方都市报 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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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踩油门,电子眼就发笑
2007-02-05 09:50:50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街谈
华南快速干线北行往机场的路上,车流量不大,但在平坦、开阔的路面上,经常有限速60公里的标志牌。每次经过这里,的士大佬总抱怨它的不合理,还要东张西望一番,警惕路边停的吉普车,因为测速的设备有可能就躲在里面,随时准备下手。
电子眼,像是暗处的黑猫警长,都相当的厉害。公民杜宝良在北京,不到一年时间里于同一地点违规105次,罚款额累计达到了10500元;黑龙江的哈阿高速公路,四小时内,电子眼开出了1200多张罚单;广东甚至有私企老板投资“电子眼经济”,拿罚款提成;还有落难者现身说法,说是国道肇庆段某镇的过境路段,路况不错,限速却从90公里忽然变为40公里,外来车辆几乎都中招,看来,电子眼既瞄着车速,又考脑筋急转弯。
人心都是肉长的,政协委员也体会到了电子眼的厉害。因此,在政协会议上,有委员认为限速标准已过时,很多地方还是限速30公里、40公里,比走路和骑单车还慢,交警以此创收更是违规违法行为。驾驶员形容这是新的、合法外衣下的“车匪路霸”。
大家心里都清楚,不是电子眼在伸手,而是管理电子眼的人的眼光有问题,心里有猫腻。因为把电子眼看成是创收的利器,因此有了官民合办、利润分成、一本万利的商业模式,把电子眼变成了印钞机,把电子眼的管理功能升华为创收的法门,是“要想富,先上路”的电子科技版本。一些地方的财政将交警的拨款与罚款挂钩,按30%或40%的比例回拨给交警部门,促使“电子眼”经济搞得红红火火。因为“我的眼里只有你”,也就相应地有了生动活泼的市场促销方法:在本来可以跑100公里时速的路面,挂上限速60公里的牌子,你一踩油门,电子眼就发笑;或者,把电子眼藏在司机照顾不到的奥妙处,暗地里为你加油呢。
更何况,有的电子眼本身就是“病眼”。去年以来,广东全省送检电子眼只有110多台,其中广州等6个地市无一台送检。而送检的合格率仅有85%,也就是说有15%的不合格。错判误判率看来是相当可观的,交过罚款单的可以算一下这个账。我有个朋友做加油站的加油机生意,他说那些计数有误差、“好调表”的加油机往往比精确的、规范的卖得好,看来,在我们这里,猫腻中的道理和诀窍,都是相同的。在这里,无非是:司机一加油,加油机就发笑。
电子眼,只不过是复杂社会生活的一粟,是对居庙堂者的折射,是对处江湖的普通百姓的记录。同时,它会提醒后者,用“第三只眼”来看这个既有趣又让人摇头的世界。
三季稻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02050271.asp
真正该改的不是“电子眼”
2007-02-05 09:55:34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直言
文/迅之
省政协委员江涛前日在政协分组讨论时炮轰了电子眼测速罚款行为,认为一些县的交警部门已经将测速罚款当成了创收手段,因为有一半罚款会返还到交警手中。江涛委员将这种行为称为“洗钱”,而一些驾驶员则将对违规者拍照罚款以进行分成的行为称之为新的、合法外衣下的“车匪路霸”。看来,交通乱罚款行为并不因科技手段的进步而有所收敛,甚至还可能使执法者有更多的理由来进行违法行政。
近年来,作为一项先进的交通管制措施,电子眼测速应用得越来越广泛了。这一措施的初始目的本来是规范交通行为,可惜一些与现实的脱节之处成了某些交通管理部门发财的“香饽饽”。比如在公路限速标准上,大多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甚至是六七十年代制定的标准,有很多地方还是限速30公里、40公里,造成了司机稍不注意就“犯规”,而犯规的后果就是被罚款;更有甚者,部分地方还故意在一些路段设下限速陷阱,以此来争取多罚款。
多罚款、乱罚款行为的存在一定是与罚款者利益相关联的。一些交通管理部门之所以热衷于到处设立电子眼,就是借“整治交通秩序”之名行“大肆敛财”之实。这既与过时的限速规定有关,也与当前的财政开支方式有关,比如在相当多地区实行的就是地方财政按比例返还交通罚款的制度,其结果就造成了“罚款政绩化”、“政绩收益化”,及至“收益扭曲化”。
照常理而言,电子眼测速罚款制度如果应用得当,符合常情,会有效地约束交通违规行为,保障交通秩序安全。但是,技术毕竟只是技术,技术所发挥的作用全在于技术使用者所秉持的基本理念。如果这个理念是为民服务,那技术的导向就是“善”;如果这个理念是为恶性膨胀的不合理利益服务,那技术的导向就自然演变成了“恶”。有道是“善恶之分,一念之间”,但如何约束这个“念”的朝向,则是一个关键性问题。我们既不能由于技术可能造成“恶”的后果就不发展技术,也不能因为技术有“善”的可能就滥用技术。出现了问题不能走极端,搞“因噎废食”式的大开大合,而是要从制度上着手,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从源头上截断不法利益的获得机会,以使得技术的利益导向是公共性的,而非私益和片面性的部门利益。
解决电子眼测速的乱罚款问题,就是要从根源上着手,改变过去那种罚款与部门收益、个人收益紧密挂钩的激励制度。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一制度只能造成乱罚款成为“现象”,过去没有电子眼时是如此,如今大量采用电子眼依然不曾改变。所以,该改变的不是电子眼本身,而是那些不尽合理的制度设计。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02050286.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