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公务员招考设限还能更少些(200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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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设限还能更少些
www.thebeijingnews.com ·2005年11月5日1:55· 来源:
据报道,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首次对招考职位不再设户籍的限制,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大进步,但鉴于国家招考公务员意义特殊,进一步减少限制还十分必要。
现有报考条件有八个方面,笔者认为其中许多条款都值得商榷。比如第一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笔者认为至少一部分国家机关的一些工作岗位,招录外国人来没有什么不妥。在中国成为世界大国的历史进程中,需要学习和借鉴一切有益的文明成果,需要以各种方式和途径与世界进行交流和融合。允许一些外国人担任我国的公务员,可以成为达到这些目的的一个渠道,也体现一个大国的气度。
比如第二条“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69年10月15日至1987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这似乎没有多大必要。剥夺过了35周岁的人进入公务员行列的资格,有什么法律依据和科学道理?而且现实情况是,许多地方的组织人事部门恰恰在公务员的年龄问题上大做文章,以年龄划线成了“精简机构”乃至选人用人的法宝,这是选人用人问题上普遍存在的一个误区。如果公务员招考取消这一限制,可以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
比如第四条“具有良好的品行”,说实话,这一要求实难把握。笔试和面试恐怕都很难“考”出一个人的“品行”来,而报名填表时,谁会说自己“品行不好”呢?即使现在通过了资格审查,也不能保证他在成为公务员以后真的“良好”。
特别是第六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笔者认为是最不应该设置的限制。公务员考试无论笔试还是面试,没有一定的水平和能力是不可能通过的,只要考试方法和内容设计得科学,通过考试只能是真才实学的证明,与学历无关———即使你持有哈佛大学的毕业文凭,也不一定能考上,而像高尔基那样没怎么上过学的人,也完全有可能取得成功。如果一个人各方面条件都适合某个职位,而我们却以其没有文凭拒绝他,岂不是买椟还珠、郑人买履式的偏执吗?
现在社会上许多企事业单位盲目追求能力、水平之外的条件,有的单位制定的选人标准不仅与能力无关,甚至到了荒唐的地步。而消除种种背离科学人才观的现象,正应从制定恰当的选人用人标准开始。在这个问题上率先垂范,国家机关责无旁贷。
□蔡永飞(北京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