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官成为耻辱的代名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08:34
我们的法官密度第一,办案效率倒数第一,枉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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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红网

  现在民间流传着一句这样的话,“法院已成为最黑暗的地方,法官成为耻辱的代名词”。法官本是为民伸冤,为民请命,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使者,从何时起,法官在人民的心中转换了形象,成了耻辱的代名词?这一句话,说明民众已经不再相信法院,并对之产生了恐惧。

  民众的抵触并不是凭空而来,有这样的一组数据,很能引起纳税人的感慨:

我国目前的法官数量已接近三十万,也就是说每6000国人中就有一名法官,相对与英国的每11万人才有一名全职法官,这个数字确实吓人。


  或许有人会认为,人多好办事,以为我国法官的办事效率会较高,让我们再来看另一组数据:

  我国的法官实际每年人均结案21件,这个数字是美国法官是四十分之一,法国的五十分之一,泰国的百分之一。不得不让人汗颜。我国法官人数之众,办案效率之低可属世界之最。这个庞大的法官群体,并没有对社会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也成了社会矛盾的制造者之一。

  假如理性地分析司法队伍与司法现实的现状,不难发现,我国法官除了人数之众和工作效率属世界之最外,冤假错案也位列世界榜首。一件普遍的案件折腾个三五年、十来年;以莫须有罪名将良民定罪;在某些黑白分明的事情上故作玄虚、指鹿为马、法官集体造假案,甚至以不存在的法律条文胡乱判决……全国各地时时刻刻上映着司法闹剧,这过程中,无数的钱权交易,权色交易都自然而然地发生着。据最高法院公布的资料显示,各级法院曾在半年时间内,复查出属于实体性错误的案件一万五千件。这些实体错误的案件不仅不能起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客观上反而为社会制造了更多的矛盾。也就是说,纳税人用钱养着的有一大部分是素质低下而且专给社会添乱的恶徒。

  从2006年起,随着广东省高院原院长麦崇楷、辽宁省高院原院长田凤岐、湖南省高院原院长吴振汉等先后被查处,以及这一系列的法院腐败案件被暴露在阳光下,全国每年被查处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法官达数百人,但,这只是一小部分,绝大多数滥用职权者都逍遥法外。这些人违法、悖理、弃义的司法活动,给我国的法治大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人们对司法腐败的深恶痛绝,大抵来源于法官的倒行逆施。人民群众对此已到无法忍受的程度,已形成一个大的火药桶。有人开玩笑式的说:“把所有法官抓起来杀了,十个当中有九个不是冤枉的。”从中折射出一种现象:法官已让公正的法律不再公正了。从已破的案件看,湖南成为了全国司法腐败的重灾区,例如吴振汉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六百余万,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了望周刊》分析指出该案折射出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三个特点。一是律师充当“腐败掮客”的法官受贿模式;二是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三是犯罪手段的“超隐蔽性”。 很多法官受贿,都是几百万上千万,因法官和律师结成利益同盟,让取证变得困难,这样造成法官违法成本超低,更加助长了法官受贿成风!证据再充分,再有理的案子,没钱就别想赢,许许多多的判决成为司法闹剧!各地高院申请再审的人总是排起长长的队。

  国内外法学专家基本形成一种共识:“司法是否良善,关键在于法官是否有良善的品质司法,在恶法的前提下,不可能有完全良善的司法,但良善的法官有可能会遏制恶法的不良效果;而在善法的立法环境下,性恶的法官必然会抑制法律所张扬的社会正义。”(李修源《司法公正理念及现代化》)“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件大为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柏拉图《法律篇》)这就是说,司法主体的素质是决定国家司法活动是否良善的主要因素,法律制定的再多再好,如果没有一批信仰法律、忠诚法律的人去实施,做不到“有法必依”,法律就形同虚设或者反过来成为良民的枷锁。那些缺乏对于法律的崇敬之情,景仰之意、信守之心的法官轻而易举地就会堕落为玩弄法律破坏法治的罪人,并且,这样的罪人还是以庞大的国家机器为后盾,其对社会的破坏性是任何职业所不能相提并论的。因为,“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人生论)

  “任何国家,任何社会,仅有宪法和法律本身还不能达致公平正义,法律只有掌握在富有正义感的法官手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才能清晰可见,公平正义才能人人共享,罪恶才能得以停步,矛盾才能得以化解,社会才能得以和谐,法律才能成为现实中的法律,成为事实公正的度量衡。实践证明,没有现实的法律公正,没有深明大义、操守高尚的法官,人民是不会受益的,反而会受损甚至会受害。”!说这话的最高院某大法官,说的是多么的好,但其对自己的行为也没把握好。其实,忠诚于法律的法官才是有正义感的法官,法律本身的正义性勿庸置疑,以法律为准绳,公平正义就能够较好地获得实现。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链接:吴振汉案《了望周刊》文章指出,一般官员的受贿案件往往发生在当事人(行贿人)和权力人(受贿人)之间,是双方的权钱交易。而从对吴振汉受贿案的审理中则发现,吴的腐败不是直接发生在当事人和权力人双方之间,而是经过案件代理律师的穿针引线,形成司法腐败的三方模式:即当事人请托行贿、代理律师介绍贿赂、法官受贿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时,律师形同「腐败掮客」。
检察官齐红说,这种司法腐败模式在吴振汉受贿案中多次发生。检察官们认为,司法腐败三方模式的特殊性,主要在于案件代理律师在司法权力和金钱之间搭起了「桥梁」,使法律代理行为异化为介绍贿赂行为。

  针对吴振汉案中出现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检察官指出,中国法律赋予法官在民事、经济案件审判过程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实践中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吴振汉案中许多承办法官正是秉承吴振汉的指示,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由裁量权」这只「看不见的手」,实现非法目的,让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有苦说不出。
检察官们认为,当今司法腐败案件犯罪手段的「超隐蔽性」问题亦须特别关注。这种受贿「超隐蔽性」被检察官们归纳为两种类型:

  一是「依法处理」批示型。吴振汉的主要受贿行为都发生在一个个具体的民事、经济审判案件中,每个案件往往都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吴振汉在书面报告上一般都批示「请某某主管副院长、某某同志阅,依法处理」。表面上看,「批示」没有任何问题。但据涉案法官交代,在民事经济案件审理中有一条人人心知肚明的「潜规则」,即领导在哪里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报告上批示,就意味著领导倾向于保护哪里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二是利用人大代表来信「借刀杀人」型。对于一些法院内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吴振汉就鼓动请托的当事人去找个别人大代表,通过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询问权提出有利于请托人的案件处理意见。然后,吴振汉以院长的身份将人大代表的来信批转给承办部门,从而否定法院内部的不同意见,以合法形式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检察官们建议,对人大代表的质询、询问要加以规范,如由人大常委会统一向有关部门提出,而不是由人大代表个人随意提出,以避免这种公权力被利用或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