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来捍卫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8:06:20
季建民:用法律来捍卫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
又是深圳,又是经适房,又是深圳政府机构人员申请经适房。在只有低收入家庭才有资格申请经适房的群体里,深圳政府机构人员成了永恒不变的主角。这个主角有时连妆都来不及卸,就又激情投入到下一个没有结局的续集里。
开豪华车住经适房的深圳经适房丑闻硝烟尚没有散去,新的丑闻就又接着粉墨登场。在深圳市第二次保障性住房初审合格家庭(单身居民)公示名单中,深圳全市通过保障房初审家庭中至少299户有成员在政府机构工作,有些家庭甚至不止一个是政府机构人员,还有不少人家住豪宅(4月10日《重庆晨报》)。
高高在上的官员们,愿意与普通老百姓打成一片,甚至于不惜放下身价混同于低收入家庭的普通老百姓。与低收入家庭争夺经适房资源,这在深圳是有着良好的传统的。
早在2005年深圳推出3个经适房小区,分别是桃源村三期和安托山东西两区,共计约1万套住房。3个小区中,只有桃源村三期的发售对象是低收入家庭,安托山东西两区约7000户主要是给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的,而且环境和位置比桃源村好得多。用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政府经适房资金,却为当地的官员们建起了后花园,可见当地的官员们为百姓的服务意识比经济收入还要贫穷。
随着近年来深圳市政府机构人员掠夺经适房的刚性需求的下降,政府机构人员申请经适房的行为也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由过去的政府机构人员集体掠夺经适房资源,到现在的政府机构人员个体性的掠夺经适房资源。掠夺的方式也由明火执仗式的嚣张,转变为暗度陈仓式的隐蔽。
深圳政府机构人员与低收入家庭争夺经适房的标本,只是全国各地经适房管理乱象中的一个缩影。几乎是哪里有经适房,哪里就有权力之手的魅影,哪里就有权力之手的铁腕出击。
武汉经适房“六连号”舞弊案的性质,只能是以非法手段骗取经适房“未遂”。而政府机构人员用非法手段骗取经适房“已遂”,也只不过把经适房退回去了事,最多背个处分了不得了。法律对于罪行的认定,“已遂”与“未遂”的性质是有本质不同的,在法律上对“已遂”的判决量刑明显要重于“未遂”。可现实是普通人骗购经适房,“未遂”被判刑。政府机构人员骗购经适房,“已遂” 却逍遥法外。法院适用法律无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而是看犯罪嫌疑人的身后背景,这样的判决怎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经适房的出现,是政府针对社会上买不起房的贫困家庭的。它的性质体现着政府对于贫困家庭的帮扶和救助,其性质与救灾性质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然而截留、私分、挪用救灾物资,是要被判刑的。而政府对于政府机构人员骗购经适房的处理,显然与法律上的要求相去甚远。政府机构人员骗购经适房,对于政府机构人员来说,只不过是酒足饭饱之后的茶点。而对于贫困家庭来说,这就是救命的稻草。权力介入经适房,让贫困家庭救命的稻草和救命的机会愈加稀有。
深圳市政府机构人员骗购经适房后,五年以后上市出售就是百分之百的利润。马克思说过: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法律。政府机构人员骗购经适房,利润如此之大,而风险却几乎为零,不受约束的权力怎不为之疯狂。所以说对于经适房、低保费等政府救济性的物资和资金的管理与分配,不能只依靠制度而更需要依靠法律,就应该用立法的形式加以保护,对于政府机构人员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就要依法进行严厉惩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斩断权力黑手,在政府救助性质的物资和资金分配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为。
又是深圳,又是经适房,又是深圳政府机构人员申请经适房。在只有低收入家庭才有资格申请经适房的群体里,深圳政府机构人员成了永恒不变的主角。这个主角有时连妆都来不及卸,就又激情投入到下一个没有结局的续集里。
开豪华车住经适房的深圳经适房丑闻硝烟尚没有散去,新的丑闻就又接着粉墨登场。在深圳市第二次保障性住房初审合格家庭(单身居民)公示名单中,深圳全市通过保障房初审家庭中至少299户有成员在政府机构工作,有些家庭甚至不止一个是政府机构人员,还有不少人家住豪宅(4月10日《重庆晨报》)。
高高在上的官员们,愿意与普通老百姓打成一片,甚至于不惜放下身价混同于低收入家庭的普通老百姓。与低收入家庭争夺经适房资源,这在深圳是有着良好的传统的。
早在2005年深圳推出3个经适房小区,分别是桃源村三期和安托山东西两区,共计约1万套住房。3个小区中,只有桃源村三期的发售对象是低收入家庭,安托山东西两区约7000户主要是给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的,而且环境和位置比桃源村好得多。用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政府经适房资金,却为当地的官员们建起了后花园,可见当地的官员们为百姓的服务意识比经济收入还要贫穷。
随着近年来深圳市政府机构人员掠夺经适房的刚性需求的下降,政府机构人员申请经适房的行为也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由过去的政府机构人员集体掠夺经适房资源,到现在的政府机构人员个体性的掠夺经适房资源。掠夺的方式也由明火执仗式的嚣张,转变为暗度陈仓式的隐蔽。
深圳政府机构人员与低收入家庭争夺经适房的标本,只是全国各地经适房管理乱象中的一个缩影。几乎是哪里有经适房,哪里就有权力之手的魅影,哪里就有权力之手的铁腕出击。
武汉经适房“六连号”舞弊案的性质,只能是以非法手段骗取经适房“未遂”。而政府机构人员用非法手段骗取经适房“已遂”,也只不过把经适房退回去了事,最多背个处分了不得了。法律对于罪行的认定,“已遂”与“未遂”的性质是有本质不同的,在法律上对“已遂”的判决量刑明显要重于“未遂”。可现实是普通人骗购经适房,“未遂”被判刑。政府机构人员骗购经适房,“已遂” 却逍遥法外。法院适用法律无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而是看犯罪嫌疑人的身后背景,这样的判决怎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经适房的出现,是政府针对社会上买不起房的贫困家庭的。它的性质体现着政府对于贫困家庭的帮扶和救助,其性质与救灾性质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然而截留、私分、挪用救灾物资,是要被判刑的。而政府对于政府机构人员骗购经适房的处理,显然与法律上的要求相去甚远。政府机构人员骗购经适房,对于政府机构人员来说,只不过是酒足饭饱之后的茶点。而对于贫困家庭来说,这就是救命的稻草。权力介入经适房,让贫困家庭救命的稻草和救命的机会愈加稀有。
深圳市政府机构人员骗购经适房后,五年以后上市出售就是百分之百的利润。马克思说过: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法律。政府机构人员骗购经适房,利润如此之大,而风险却几乎为零,不受约束的权力怎不为之疯狂。所以说对于经适房、低保费等政府救济性的物资和资金的管理与分配,不能只依靠制度而更需要依靠法律,就应该用立法的形式加以保护,对于政府机构人员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就要依法进行严厉惩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斩断权力黑手,在政府救助性质的物资和资金分配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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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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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7第24号 解决低收入住房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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