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思到反省:关于李庄案的法理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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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思到反省:关于李庄案的法理与伦理

(2010-04-05 17:50:37)转载 标签:

法律

证人

中青报

亲亲相隐

龚刚模

李庄

杂谈

范忠信:李庄案的法理与伦理反省(PPT)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范忠信

 

一、中青报华龙网系列报道与舆论审判


  “黑律师”与“黑社会”:

  《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

  重庆代理成为“律师界热门”,

  “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

  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四个典型律师:

  “打工律师”到“讼棍”周立太;

  贪污犯情妇胡燕瑜;

  “黑社会狗头军师”赵长青;

  黑律师李庄。

  刑辩胜诉率只有5%,造成“第二次伤害”。

二、举报辩护人立功与大众伦理

  警方鼓励龚刚模举报李庄:

  诱使被告人举报对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实即鼓励人们为自己减罪而忘恩负义。
  很多国家规定:律师、医师、宗教师与罪嫌的近亲属一样,

  有为当事人保密并拒绝作证的权利。


  眼前治安利益不得伤害人道人伦的基本价值。

  “亲亲相隐”,近亲属有拒绝作证权。

三、学生徒弟作证与师徒道义


  马晓军身份:助手、徒弟、学生、合作律师
  证言取得:当同案犯还是当控方证人的选择。
  注意反常:马两审均不出庭作证;

  宣读马证言后不出示证词原件;

  中央台和中青报采访不了马。
  中外法律: “亲亲相隐”

  扩大到了非亲属,部曲奴婢为主隐(唐宋),

  雇工人(含长短工、轿夫)为主隐(明清);

  所有关系亲密者之间可拒绝作证(欧美)。


  容隐之理:尊重伦理底线,

  防止官吏逼人悖逆伦理,伤害善良风俗。防止拘捕亲近者株连无辜。

四、逮捕证人与囚徒告举

  八证人两组:龚刚模及其妻子、

  两弟、两员工等六人(被代理方);马晓军、吴家友两人(合作者)。


  取证手段与八人的两难选择:做同案犯还是做控方证人。


  古代中国“负罪不得告人事”,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

  西方法强调告举者意志自由。


  刑诉法43条

  严禁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及其它非法方法取证。

五、眨眼教唆与现代腹诽


  龚:“他直向我眨眼,我就懂起了” ;
  贴身监视,“眨眼”与“大声说”矛盾;
  律师法:律师可单独会见,不得监视。
  刑讯逼供迹象显露与否与律师职责。
  西汉 “腹诽门” ,今日“眨眼门”?

六、拒绝说理与证据专横

  中央电视台采访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拒不出示自己反复提到的监控录像;
  不许辩方出示自己保存的会见录像;
  拒不出示任何证人证词原件;
  拘押证人取证仍然是“依法取证”;
  有利被告的证据均“与本案无关”;
  一审不让所有证人出庭作证;
  两审均不许辩方证人出庭作证;
  “法医鉴定并没有认定刑讯逼供”。

七、无需涉伪“实证”与单凭口供定罪
  刑法306打击律师

  (1)自行毁灭或伪造证据

  (2)帮助当事人毁灭或伪造证据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定罪关键:强调必须有证据的“灭”、“生”、“变”。

  必须有涉伪“实证”和“妨碍司法”事实。

  强调“证”和“碍”。

  法律没有“谋伪证”、“谋妨碍司法”罪名,不能惩罚思想犯;


  如果先办完龚案再审李案,更加顺理成章;


  想证明被刑讯、被敲诈,均有案卷和伤痕可据;


  介入龚案时侦查已经终结,证据已相对固定;不怕律师作伪。

  法律本来规定侦查时可介入。

八、不准退出与“借头一用”

  龚刚模12月10日举报李庄;

  重庆司法局当日通报北京,要求李退出;


  12月12日经所党委研究决定,李庄短信告知法院退出代理;

  12月12日重庆警方在北京医院拘留李庄;

  12月13日李庄被正式批捕;

  12月14日中青报开始报道。
  是否符合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包括力挺官方的陈忠林教授也如是观。
  

  为何选择李庄
  李庄高调出场,嗓门大,与警方多次冲突;
  夸耀“后台很硬” ,更符合“杀鸡儆猴”需要。

  “12月3日,李庄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

  “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中青报12月14日报道)。

九、操纵证人出庭与联合演出

  是否愿出庭都“齐刷刷”,有称未接到通知;
  回答控辩提问态度迥异,对辩方“不知道”;
  证人谎称不会说普通话,又屡屡漏嘴;
  堂弟助手不知堂兄老总去海南及受伤事实;
  法官动辄以“与本案无关”制止质问证人;
  不准辩方证人出庭 :“对本案影响不大”;
  反问“那个龚刚模?”“没有听见你说过(龚受刑讯事)。”

十、捏造嫖娼事件与人格抹黑

  法庭辩论劣势,检察官抛出“杀手锏”;
  官方媒体事后匆忙“补充报道”;
  嫖娼地点:两者说法不一;
  重庆嫖娼是否实行“实名制”?
  色情场所敢于打黑中继续营业?

  犯罪店名为何实行“马赛克”保护?
  抓嫖照片穿帮:12月初的重庆是夏天?
  传统妖魔化手法:

  “一淫二盗”,“万恶淫为首” ;

  “淫棍”比“伪证犯”更可恨。

十一、“交易”穿帮到底羞辱了谁

  第一个是龚刚模与当局之间的交易。
  第二是吴家友、马晓军、龚刚华、龚云飞、程琪等与当局的交易。
  第三是当局与李庄之间的交易。
  交易穿帮:龚减轻;吴、龚弟快出;马失踪;

  李藏头诗、咆哮公堂。

  穿帮羞辱谁:

  一是李庄、龚刚模、吴家友(不诚实大白于公众);

  二是公检法(黔驴技穷);

  三是中国的法律和法治(可玩弄于股掌之间)。


李庄二审认罪陈辞

  一、被刑事拘留以来,对我的思想触动很大,在各级组织各级领导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职责,缺失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更应该顾大局、识大体,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反思(这里我要插一句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龚刚模被樊奇航敲诈,只说他被黑社会敲诈)龚刚模案,浪费了极其宝贵的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四、罪行法定,这是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注重事实、法律研究,不应偏听偏信,甚至在大是大非面前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吸取了丰富经验。我要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精神境界。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罪犯保护人民,我将永远牢记在心。这也是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如何我将为社会做积极贡献。希望二审慎重对待我的上诉。


“名案”效果


  由一流的警员侦办、

  全国十佳公诉人担纲起诉、

  高学历学者型法官主审、

  知名大律师出庭辩护、

  学者纷纷加入讨论分析、

  全国公众万目睽睽路人置喙、

  国际舆论高度关注、

  犯罪情节并不复杂、处刑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

  (实际独任大法官是名律师的名丈夫)


  竟仍然能出现明显的难以掩饰的刑讯、低级程序错误、

  蛮横的证据逻辑、技术含量极低的玩弄法律行径,

  出现让路人耻笑的穿帮闹剧。


  人民还能相信司法公正吗?

  还能相信法律的权威吗?

  还能相信“以法治国”?

十二、重庆速度与运动执法

       从李庄首次会见到龚举报,仅16天。
  从龚检举李庄,到批捕和报道,仅3天。
  从正式批捕到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仅4天。
  从移送起诉,到正式提起公诉,仅1天。
  从检方起诉到法院一审宣判,仅20天。
  从一审受案到二审终审,仅50天 。
  运动式战役式执法:霹雳闪电、暴风骤雨、排山倒海。
  可是,人命关天、自由最宝贵、财产维系生命,

  生杀予夺之际,尤需审慎、严肃、科学。

十三、挟不知情民意压制批评


  四奇论:

  批评为杂音,程序已合法,

  李庄已认罪,界别不豁免。


  三帽子:

  反对打黑;制造舆论;涉黑分子。


  文革式对话:“打黑除恶你们赞成不赞成?”

  “全场300多位同学声音响亮有力:‘赞成!’”


  谁统计:

  “我注意到网上95%的人对重庆打黑给予很大的支持。

  尽管也有少数人提出了一些质疑,恐怕不足5% ,是杂音”


  最反感:

  “‘程序出了毛病’啦,‘你们打黑是不是黑打啊’,

  ‘是不是又在搞运动,搞左的一套’”等质疑。

十四、区区小案为何引起舆论热议


  第一,该案的确有太明显的程序违法,明显到路人皆知。


  第二,二十年多来法制宣传普及的成就,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增强。


  第三,言论环境的改善和舆论媒体的发达。


  第四,案件发生在运动中,又涉及律师,当然更加容易引人注目。


  第五,人们担忧“李庄眨眼过后,我们都是待罪之身” 、

  “李庄且有罪,天下无冤民”。


       护法共同体,相煎何太急


  公安、检察官、法官、司法行政官、律师、法学家

  ——护法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

  在适用法律的不同的环节,各司其职。


  律师角色:如“医监”

  ——在急救员、护士、化验师、药剂师、主治医师之间,

  独立审查处方和方案,防止事故和宰羊。


  律师本为法治社会必有尴尬角色,

  如古代有“监察御史”特别是“谏官”,如树林需要啄木鸟。


  要律师则必容忍某些不法副产品,

  否则丧失了兼听机会,多了冤案可能

(故许其尽早介入、许其单独会见、许其保密拒证、欧美无律师伪证罪)。

 

(讲稿提纲转自陈光武律师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a6875c22-cc49-4cf3-9ad5-9cee009e5a4c&itemID=478f008a-6cb3-4554-85ce-9d4d001e0e3c&user=116836

原文按语:3月31日周三晚上,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范忠信在西五117为大家带来了一场名为《李庄案的伦理与法理的反省》的精彩讲座,下面请听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