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伪造国有批文,使百姓生活于水深火热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2 03:15:17

南通市政府伪造国有批文

使百姓生活于水深火热中

  

    南通市政府伪造国有土地批文,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南通市污水处理厂地处南通市狼山镇洪江村十组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南通市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是14.08公顷土地,南通市政府根本没有权限批准,且南通市污水处理厂用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是基本农田,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更没有权限批。南通市污水处理厂批文是无效批文,南通市房产管理局违反法定程序裁决集体土地上房屋,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申请行政裁决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是知法犯法,欺压百姓,胡遂祥在2005年5月9日收到南通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书后于2005年6月2日向江苏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并有建设厅:陆鹏接待员写下收执一份,而江苏省建设厅以已过法律时效不予复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而江苏省建设厅对胡遂祥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是上通下连,使百姓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

    本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江苏省建设厅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答复,受理不受理杳无音讯,使百姓上告无门,并且在本人没有签订任何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强拆了我的房子。胡遂祥多次上访还是无人问津,使本人常常往返与北京和南通两地,而这些地方父母官打着勤政爱民的旗帜,把人接回来答应处理,可回来就是没人理睬,人到了北京他们又来接,一个没有房子居住的平民百姓他们能不告吗?

   地方政府就是这样欺骗百姓,使百姓流离失所,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