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书]中国农业大学教工田向荣等求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1:16:04
五柳村编者按:此为2007年1月10日收到的读者投书,是以真名实姓负责的态度提出,故按原件照登不误。有关当事人如有不同看法,我这里同等对待,同样照登不误。
给海内外学术团体、知识分子、新闻媒介的
求助信
我们是中国农业大学教工田向荣、曹玉信、杨智泉,2001年12月26日,以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无效,在被驳回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直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全部败诉,在依照救济程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仍被驳回。
在整个司法过程中,我们就丙酮、乙酸乙酯毒性和本专利乳剂、乳膏剂能否制造的问题要求现场演示及鉴定的请求,均未被采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拒绝理由是“因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论著,为上述技术争议的理论判断已经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2005年8月22日,我们以同样的理由,向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提起咨询,结果也全部否定了我们的结论。有进展的是认可了“用丙酮、乙醇做溶剂使用时,乙醇和丙酮均与水无限混溶,溶液中只有一个液相(缺乏油相),因此不能形成乳剂”,完全支持我们的相关说法,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说法相矛盾。这些单位均认定:“AVM和IVM在水中几乎不溶,将其分散在液相中,在总组成中含有与水不相溶的相,该与水不相溶的相应当就是油相”。
2006年7月13日,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为突出我们的申诉理由,我们把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组织的业务咨询结论及我们在新语丝上登载的反驳文章《“北大教授”制造科学冤案 恳请许智宏校长还科学本来面目,为民解难》(http://xys.dxiong.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beida.txt)作为新的证据,同时依法申请对该专利进行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维持原判决,驳回了我们的申诉,同时希望我们服判息诉。
上述事实表明:本案腐败力量树大根深,凭我们的微弱力量,在中国现行的体制内难以得到公正解决。对此,我们特向海内外学术团体、知识分子、新闻媒介发出求助,请帮助我们还原本案的真相并公诸于世。
具体求助问题如下:
一、 关于本专利是否违反国家法律问题
1. 专利说明书中强调可以用“阿维菌素油状混合物”代替国家专项审批的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是否是方法本身违法?
2. 专利说明书中强调可以用“阿维菌素油状混合物”代替国家专项审批的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是否不是方法本身违法而是只是涉及药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 用“阿维菌素油状混合物”代替国家专项审批的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以次充好,目地无疑是牟取暴利,这是否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
4. 专利说明书中发明者自己写的发明目的是否就一定是该专利的真正发明目的?
(  我们认为:
本专利是一项有关兽药制剂技术的发明,其用国家标准原料药制造兽药制剂,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问题,发明者在说明书中写的发明目的是指这一部分,不违法。
其在其技术实施举例中把残渣废料“油状混合物”作原料药使用,是单纯使用不合格原料进行实施,属于“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虽然违法,但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审查范畴。
其用残渣废料“油状混合物”代替国家规定的阿维菌素原料药,以次充好,属方法本身违法,其目的是牟取暴利,为国家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禁止。且由于是方法本身和目的违法,没有指出代替的具体时间,如在行业行政部门核准时用合格品,在实际应用时用“油状混合物”代替,完全可以逃避此后的行业审查,属专利审查不应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因此,应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我们同时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部门和审判机关将专利说明书中发明者自己写的发明目的认定为该专利真正的发明目的是错误的。因此,其驳回我们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二、 关于本专利是否存在妨害公共利益问题
1. 医学上,选用化学物质作为药物的标准是“是否必要”还是毒性大小?
2. 选用药物和药物溶剂的标准是否一样?如不一样,有哪些不同?
3. 本专利使用丙酮、乙酸乙酯作溶剂,是否必要?
4.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存在较大毒性的物质妨害公共利益”而“存在一定毒性的丙酮、乙酸乙酯不妨害公共利益”,其区分依据在那里?
5. 让动物受到丙酮等不必要的毒害,影响健康,是否属于妨害公共利益?
6. 仅根据半数致死量,能判断化学物质的毒性大小吗?
7. 大学教科书中“丙酮等因这些溶媒均有强的药理作用,毒性大,有特臭,故一般不含于药剂成品中”的结论,是否有效?
(  我们认为:
本专利没有任何特殊情况必须一定使用丙酮等作为药物溶剂,而丙酮因毒性大等不能作药物溶剂含于药剂成品中,是大学教科书中的结论,应该遵守。本专利使用丙酮等得到国家专利保护是不能接受的,应予取消。
我们还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部门和审判机关以存在“一定毒性”和“较大毒性”作为评价是否妨害公共利益的标准没有科学依据,且其将半数致死量作为评价化学物质毒性大小的标准是错误的,否定我们的理由不成立。)
三、 关于本专利是否违反科学问题
1. 本专利的乳剂技术方案中,将水中难以溶解的阿维菌素溶于丙酮、乙醇中,能成为油相吗?
2. 你是否是本领域专业人员?
3. 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领域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得到所需产品,能够制造出乳剂、乳膏剂,你制造得出来吗?
(  我们认为:
根据有关科学知识,制造乳剂,水相、油相、乳化剂这三样物质缺一不可。本专利用丙酮、乙醇做溶剂使用时,乙醇和丙酮均与水无限混溶,溶液中只有一个液相,缺乏油相,因此不能形成乳剂。水中难以溶解的阿维菌素既不是水相,也不是油相,只是借着水相或油相形成药物乳剂,本专利是否形成乳剂与阿维菌素溶解性无关。
我们还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部门和审判机关认定“本专利的乳剂技术方案中,将水中难以溶解的阿维菌素溶于丙酮中,成为油相,可以实施”纯属无稽之谈;认定“本领域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得到所需产品,能够制造出乳剂、乳膏剂”纯属一相情愿;认定“本专利的乳剂技术方案中,将水中难以溶解的阿维菌素溶于乙酸乙酯中,成为油相,可以实施”与本案争议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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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向荣 曹玉信 杨智泉
2007年元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