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探索(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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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畅
1999年之前,国际金融业主要有两种经营模式:(1)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经营的欧洲模式;(2)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美国模式。1999年11月12日,美国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代了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严格分开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案的通过,意味着在美国实行了70年,并由美国传播到世界各地从而对世界金融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走向终结。混业经营是金融企业为了实施多元化经营,加强综合竞争力所采取的重大变革。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这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也预示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一)80年代,我国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等业务,实质上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但是由于当时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金融经营者素质和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缺乏内控和约束制度,一些金融机构产生了严重的经营问题,大量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作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1995年5月《商业银行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国有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分业经营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需要。首先,分业经营增加了金融风险。由于商业银行只能在狭小的存贷款领域从事基本的存、贷款业务活动,通过存、贷利差带来的收益非常有限。另外,大量贷款也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减少了收益。证券类金融机构由于缺少必要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非法筹资或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分业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业发展。近几年,在全球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发展趋势的格局下,完全割裂资本与货币两个市场,只会严重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使我国年轻的保险业和证券业停滞不前,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积极培育和健康发展。
(二)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中央银行金融调控手段的市场化改革有了实质性突破。如借鉴国际经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取代贷款规模指令性管理;大幅度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适时多次降低存款贷款利率,扩大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稳步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努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发展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等等。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建设明显增强。这些都为混业经营创造了十分良好的外部条件。实行混业经营将对我国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往往是多方面的,出于业务便利和财务经营保密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都优先选择能够提供优质全能服务的金融机构,即全能银行作为其主办银行。全能银行在面对客户时,可以向客户提供包括存贷款、投资、发债、资产管理、咨询、电子服务、抵押、保险等内容的一条龙服务。其次,发展混业经营,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收益。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可以产生优势互补、连动效应,依靠中间业务增加盈利。面临加入WTO的挑战,首当其冲的就是金融业。只有把我国的金融业壮大为能提供多种服务的全能型金融集团,才能抵御国外银行带来的冲击。
当代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愈来愈模糊不清,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呈现自由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新趋势。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浪高过一浪的金融业购并浪潮呈现出新的特点,金融购并不再是简单的同业合并,而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形成了许多跨国金融集团。随着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大批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将会涌入我国,而这些银行或公司大多是全能企业,其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因此,只有在外资金融机构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广泛开展各项金融业务之前,塑造能够在国内市场上与国际金融集团抗衡的金融机构是迎接“入世”挑战的必然选择。
(三)随着我国金融结构的逐步调整和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自去年下半年开始,管理层逐步推出一系列以市场深化和放松管制为基调的改革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已突破了有关严格分业经营的限制,原来的一些政策禁区逐渐被打破。如开辟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融资渠道,允许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以股票质押取得融资;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以及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都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了一大步。
《经济日报》 2000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