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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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工资待遇
2007-1-3 20:38:00
教师的工资待遇
教师待遇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工资待遇。工资待遇,影响着对教师职业的社会评价。教师工资是国家以倾向形式支付给教师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是教师的起码权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提高教师待遇的中近期目标,提出了教师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教师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以专条作出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法律上规定了教师工资增长的长远目标,规定了教师的定期晋级增资制度。
要确定教师工资水平的目标,必须确定一个在理论上科学、合理,实践上可操作的比较对象即参照系。根据各国的做法,比较教师工资水平所采用的参照系,大体上有五类:以其他行业同等学历、同等情况人员的工资为比较对象;以某种确定的或规范的工资水平较高的社会职业为比较对象;以全部职工或社会平均工资为比较对象;以某一行业(一般是制造业)的平均工资为比较对象;以工业部门平均工资为比较对象。参考国外作法,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教师工资的参照系有六种选项:国有单位职工;国有企业职工;国有工业部门职工;国有事业单位职工;国家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业同类人员。
《教师法》规定教师工资水平与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相比较,这是因为:第一,从教师属性看,教师同公务员一样,同属国家公职人员。世界上许多国家者把中小学教师同公务员放在一起,统称国家公教人员。第二,从参照系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6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因此,教师的工资水平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都是以国有企业同类人员为参照,其参照系是一致的。《教师法》关于教师工资水平的规定与《纲要》的精神是一致的。第三,从保障机制看,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比较稳定,保障机制好。与国家公务员相比,有利于教师工资水平的稳定增长。第四,从长远看,国家已明确提出要把国家公务员工资提高到一相相当水平,这对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有利。教师的工资待遇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相比,是合理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是《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工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参照了各国教师工资水平的基本标准。与《纲要》提出的“使教师的工资水平与全民所有制同类人员大体持平”的精神相吻合。这使教师工资的整体标准、具体标准有了可操作的原则。教师工资整体平均标准,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整体平均工资水平;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个人的工资标准,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和同级别国家公务员的个人工资相比较。
各地应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当地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额。按照国务院有关工资改革文件的规定,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主要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所谓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即以教师所任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计发的工资。这是教师工资构成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能力大小、责任大小、工作的繁重复程度,适当体现年资差别。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是按照专业职务序列设置的,每一职务分设若干工资档次。所谓津贴,是教师的专业技术等级工资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它主要体现岗位特点、工作业绩、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是补偿教师在特殊工作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消费额外支出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津贴是教师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教师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幅度,突出“高于”的精神,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工资的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三个内容:
(一)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即教师工资的增长制度
教师工资待遇是通过一定的工资制度体系来实现和保证的,建立正常的增资制度是新的教师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特点之一。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有四个内容:一是定期升级。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衽定期升级增资制度。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优秀的人员可以提前或越级晋升;二是晋升职务啬工资;三是调整职务工资标准;四是相应增加津贴总量。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使“教师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收的增长逐步提高。“
(二)建立教师工资的发放制度,即教师月薪给付制度
教师的工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时(月)工资制要求,在确定的发薪日按时发给教师当月的工资,不得随意扣发、扣除或停发、缓发和拖欠教师的工资。如拖欠教师工资,地方政府应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教师工资的支付制度
拖欠教师工资的原因比较复杂。经济落后、财政困难是不容忽视的基本的客观原因,但发生拖欠问题的主要直接原因在认识、工作和体制方面。从认识上看,尊师重教的意识在有的领导得头脑中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对分级办学的体制和政府的责任认识不足;在吃饭与建设的关系上有短期化倾向;对保障教师基本权利缺乏法制观念。从体制上看,财政体制、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管理体制必须改革。贫困地区各级财政十分薄弱,自收自支能力差,资金高度回旋余地小,而且法制不健全,认识不到位,加之建设规模过大,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县、乡财政分级包干,很难保证现有教师工资不被挤占挪用,很难保证经费到位,工资按时足额兑现。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除解决认识问题外,要高速和完善教育经费的管理体制,实行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贫困地区的教育费附加由县代管,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县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应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经济发达的地区,可由乡财政负责支付。
此外,通过改革教师工资管理机制,扩大地方和学校的自主权。教育系统工资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学校自主分配,给予微观活力。核心是两个自主权:一是地方的自主权,在坚持国家规定的教师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基础上,地方有一定的工资分配决策权,有提高教师工资的自主权;二是学校的自主权,在国家总量控、包干的前提下,学校具有微观分配上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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