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扯掰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0:26:22
“卖国”辩:掰扯掰扯什么叫“卖国”
中国人往往非常容易接受既往的习惯说法与概念,缺乏质疑的精神。这样久而久之,自然而然就培养不了思辨能力或导致思辨能力下降。
就拿中国人对“卖国”的通常理解来说吧,就非常地不准确。
首先,如果我们将“卖国”一词中的“国”理解为整个国家,那么如果这个国家是属于全体人民的,那在逻辑上是不存在“卖国”行为的。全体人民无法将国家卖了,因为国家这个概念是包含土地,人民和政府这三大组成要素的。自己把自己卖了,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再说了,即使可能,这也是一个超级巨大的集体选择,基本上没有可操作性。当然啦,如果国家在道理上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但却被无故代表,则另当别论。如果国家属于某个人或某个集团,那么在逻辑上可能有“卖国”行为,但也基本不会发生,因为国是无价的,卖多少钱都不合适。我想哪个皇帝或君王都不会这么傻和没心肝,愿意将自己整个的土地和臣民卖给别人。所以,历史上没有发生这样的事。
当然,“卖国”的“国”我们主要是指,特别是指部分的国家领土,也可泛指为国家某方面的利益。我以为,即使在这样的理解下,我们通常所说的“卖国”也是很不准确的。通常我们将近代中国部分土地的与主权的丧失斥之为“卖国”,其实,只需要愿意多想一下,就会明白,这不能叫“卖国”。很简单的一个道理,“卖”只是交换的一个方面,有“卖”必有“买”,有“买”必有,“卖”。 “卖者”同是也是“买者”,买者” 同是也是“卖者”“。比如说“卖淫”,与之相对者是“买春”。妓女出卖色相,嫖客则买入的快感;妓女买入钞票这个一般等价物,即政府信用,嫖客则卖出政府信用。
所以,近代以来的部分领土丧失,不能称之为“卖国”,恰当的描述应当叫“丧国”。因为清廷只有单方面的领土丧失,而没有另外方面的收益。不但没有银钱的收益,反而还要赔钱。你要说李鸿章、耆英等丧权条约的签订者是“卖国者”,是不恰当的,是在美化他们。签订条约后,割让土地后,李鸿章个人又没从外国人手中收到货款,清廷更没有收到,怎么能叫“卖国者”呢?如果责任要算在他们身上,那他们也只配叫“丧国者”,而不配叫“卖国者”。
世界历史上最标准的“卖国”行为,应该算是俄罗斯以720万美元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中国历史上,可能在春秋战国时期,有过“卖国”行为,这个可以去考证考证。在近代应该没有,明清时葡萄牙人以地租 500银两租用澳门可勉强算得上是“卖国”行为。说到这里,说英国人租用香港的新界、近代外国人在中国的“租界”的说法都是不准确的。因为这里面中国政府或中国人不仅丧失了对之的管辖权,而且没有一点相应的收益。哪方面都跟“租”不搭边。我查了一下“租界”的对应英文,是“concession”,意思是“土地特许使用权”,这就对了,这才中“租界”的实质性描述。想来中国人将这个叫“租界”,有点自我安慰的意思。而在当代中国,有没有“卖国”或者“丧国”行为出现,我就不知道了。
我这里为“卖国”正名,并非是在肯定“卖国”。因为国民对于领土并非一般的财产关系,这里涉及到感情,强烈的感情,仅次于亲情的感情。人对于他的家乡即他生长的土地,和他的国家,即他至少可以自由迁徙与出入的地理范围,具有天然的不可舍弃与不可分割的感情。每一个国民都不会愿意自己的土地,自己的家乡,自己国家的一部分土地拿去与外国交换别的什么东西,不管是可以由自己参与决定还是完全被别人决定。这个与“分家”不同。
然而,我们更不能忍受的是“害国”。相对于“丧国”与“卖国”而言,“害国”的为害最大。什么叫“害国”呢,比如“三年自然灾害”,比如“文化大革命”,这就叫“害国”。
对于自由民主国家,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国家,“害国”与“卖国”都是不可能发生的,而“丧国”则是可能的。但对于集权国家而言,三者则都有可能发生。
在集权国家,“害国”行为对民众的祸害最大,这就好比父母虐待儿女,躲都躲不过,还没处说理。“丧国”与“卖国”行为对民众利益的实际影响则会视情形而有所不同,主要取决于两国的政治制度与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对比情况。但就情感因素而言,无论是对于当时随土地而去的国民或是其它国民,都应该更同情“丧国”行为,而憎恶“卖国”行为,因为前者是无力保护所致,后者是为了得到其它东西而采取的相当程度上的自主行为;都应该对“强夺”行为更加愤慨,而对“买国”行为应该有一丝的肯定,毕竟买者愿意有所付出。即便它可能会有所胁迫有所欺诈而压低价格,但至少比赤裸裸的强夺要好一些吧。
可叹可气的是,中国人住往对“害国”行为与“害国贼”的危害认识不足,在情感上对“害国”行为与“害国贼”的憎恨也不是最强烈,甚至还对“害国”行为与“害国贼”歌功颂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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