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语者弃市”与专制统治中的信息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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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语者弃市”与专制统治中的信息流向
刘忠世
“偶语者弃市”,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接受李斯的建议所颁布的各种专制统治法令中的一条。原文见于多处记载,稍有差别。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李斯上奏:“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于是,李斯提出了中国史上“最伟大的创举”:焚书。而且不仅仅焚书一策,还有两项影响似乎比焚书更深远,那就是:“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史记·李斯列传》对此奏章也有记载,但少了后面的两项“建议”。
《史记·高祖本纪》和《汉书·高帝纪》则是这样记载此两项的:刘邦攻破咸阳,还军霸上,召集诸县父老豪杰,对他们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汉书》为“耦”,同义。)语者弃市。”然后就有了著名的“约法三章”。这里所说,有两点不同:一是少了“诗书”,二是“诽谤者族”代替了“以古非今者族”。虽有这些不同,但其意基本一致,“以古非今”也是诽谤。值得注意的是,刘邦突出强调了“诽谤”和“偶语”两项罪名,以之作为秦之苛法的代表。
诽谤是什么,人们都知道,那“偶语”又是什么罪?它与专制统治的信息流向有何关联?
所谓“偶语”,裴駰《史记集解》引应劭曰:“禁民聚语,畏其谤己。”张守节《史记正义》:“偶,对也。”这是《秦始皇本纪》中的注。《高祖本纪》中的注释也是引应劭的说法,“秦法禁民聚语。偶,对也。”由此可见,“偶语”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对话”,而秦代的法令对于几个人凑到一起谈论什么,是严厉禁止的,犯者则要受到“弃市”的惩罚。上面提到《本纪》中少了“诗书”,亦可证明,“禁民聚语”并非仅限于谈论“诗书”,而是禁止一切内容的“偶语”。
“偶语者弃市”作为一种“苛法”,之所以值得谈论一下,是因为它集中体现了专制统治的一个基本特征:禁绝人与人之间的横向信息流动。对于一种政治统治,可以从很多方面加以观察,信息的流向就是一个重要视角。专制政治的信息流动是以纵向为主,有时甚至只是由上而下单向的流动;而在民主政治中,横向的信息流动则是首要的。在控制论看来,信息是社会的粘合剂(N.维纳)。因而有什么样的信息流向,就会形成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或者说,信息流向和社会关系不过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而已。信息流动“粘合”了社会,同时也就形成了社会力量。所以,像结社、集会、舆论、迁徙等等属于横向信息流动或与之相关的活动,构成了民主政治的基本条件和首要特征。而专制政治则要想方设法割断这些横向的交流和联系,最终使社会成员成为一个个孤立的、僵固的“部件”,如此也就不会形成与最高权力相抗衡的社会力量。这就像马克思说到法国小农的情形时所指出的:相互隔绝的生活,使他们像一个个马铃薯一样。他们是被外在的力量装进一个袋子中的。那个强大的外力,既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压迫者,也是赐予他们阳光雨露的保护者。
从政治体制的本质上,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秦法会有诽谤、偶语这样的“苛法”。尽管古人没有什么信息论、控制论之类,但却非常明白,要维持高度专制独裁的权力,需要做什么。且看李斯们的措施:首先,“诽谤罪”解决的是信息下行中的阻碍问题。专制帝王“别黑白而定一尊”,这是“信源”的专一。一旦“令下”,如果人们各自根据自己的学说而加以议论,则不仅阻碍信息下行,且肯定使“主势降乎上”,则是破坏信息的权威性。为使信息保持权威性并下行通畅,每个人只需被动接受即可,如有不明白的,则“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有想学习的,则“以吏为师”——仍然是保证由上而下的信息畅通。但“诽谤罪”在维护信息下行的同时,也阻隔了由下而上的信息流动。其次,“偶语罪”解决的是横向信息流通的发生问题。它主要有两种用处,一是直接避免对法令的议论,从而铲除“诽谤”的滋生地,就像前引应劭注所指出的,“畏其谤己”;二是前面所说的,割断横向的信息流动和联系,使个人彻底地孤立化,以避免“党与成乎下”。所以,两相比较,“偶语罪”比“诽谤罪”更能体现极端专制的特性。
有必要提一下对这两种罪的惩罚方式:族与弃市。族,是“诛族”,就是灭掉整个“族”。“族”这种刑罚源自商鞅变法,它是一种“基于效用的连带责任”(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第231页)。族的范围时有不同,有三族乃至九族的差别,如家族、宗族、姻亲等等,但无论多大范围,其含义都在于用社会联系来控制个人。它是利用个人对亲近人的安危考虑,来达到“不敢犯”的效果。弃市,颜师古注说,“弃市者,取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大意是说在人群聚会的“公共场所”(市),将受刑者杀掉,以表示在众人面前将其“丢弃”。“弃”是用绞刑还是用斩首倒不一定,但其义都在“示众”,借以恐吓一下那些心存不轨的人。老佛爷杀谭嗣同他们要拉到菜市口,也包含了这一目的。后来的“游街示众”、“公判大会”,都含有此种目的。“稷山诽谤案”中那几个倒霉蛋,也被戴上手铐拉到全县数百名干部面前“警示教育”一番,看来“土皇帝”还真是继承了“优秀传统”。弃市之类的刑法,不仅仅要把人弄死,而且还要像在猴子面前把鸡弄死一样,产生点“轰动效应”。从社会联系来看,弃市这一刑罚还有一个重要效果,就是用公开的方式在强化施刑者的权威的同时,毁损受刑者的声誉,进而毁损其身后影响,从而彻底割断其社会联系。然而,这种刑罚的后果往往适得其反,公开处决反而提高了受刑者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因而就有了与之正好相反的秘密处决。不过,这类问题与本文所关心的已相隔较远了。
然而,尽管只保留了一条自上而下的信息通道的秦皇朝,对整个社会进行了极端严厉的控制,但在颁布了这类苛法没几天,就彻底土崩瓦解了,正所谓“灰坑未冷天下乱”。这也许是为了体现系统存在的基本特征:缺少了信息流动,系统很快就会进入增熵过程,进而走向混乱、无序。而攻破咸阳城的刘邦,所作的最具历史意义的事,也是祛除苛法,从而恢复社会系统的基本的信息流动。再经过汉文帝的努力,终于迎来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治的时期——文景之治。汉文帝的政治措施中,有一条诏令特别值得在这里一提:“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结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而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史记·孝文帝本纪》)这一诏令强调“通治道而来谏者”,是要恢复由下而上的信息流通,这也是历朝历代君臣们所不断考虑的虚心纳谏、下情上达、广开言路的问题。只是,两千多年的专制政治中,由于信道狭窄、中间阻隔、接收者的选择偏好等等因素,“言路”从来都没有广开过。至于横向交流,虽没了“偶语者弃市”的罪罚,但除去动荡时期,也从来不会有大范围的、有序而通畅的横向信息流动。
时至今日,秦始皇李斯们故去已久,不过,他们所创造并留下的“偶语罪”之类,在我们走向民主与法治时,仍然是一面很好的镜子。而从正面来说,在宏观的制度框架之下,平等、自由、理性的横向交流,显然就是基础性的。而正如读者诸君可能已经想到的,现代传媒特别是网络,则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
(2007-10-20,23日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