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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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10-25 阅读:263次
依法治国标志性事件
(一)中国首例农民告县政府案
1987年7月,浙江省苍南县农民包郑照因为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把县政府推上了被告席。当时的苍南县县长黄德余主动出庭。这起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开报道的第一起农民状告县政府案件。虽然这起案件包郑照没有胜诉,但它唤醒了亿万中国农民的依法维权意识,是促成《行政诉讼法》出台的原因之一。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民告官案件从此有法可依。2006年,黄德余从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位子上退休,他在接受采访时说:“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那场官司最大的意义。”
(二)孙志刚案
2003年3月17日,就职于广州一服装公司的大学生孙志刚未携带身份证逛街,被广州市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暂住证为由予以收容。3月18日,孙志刚被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20日死亡。该案发生后不久的同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希望我儿子这么一个血的惨案能推动法制建设,改变收容遣送现状,让更多有孩子出门在外打工的父母能够在家安心。”孙志刚的父亲这一沉重的心愿发人深省。
(三)“佘祥林杀妻”案
2005年4月13日,因为妻子张在玉回到家乡,身背“杀妻”罪名蒙冤入狱十一载的佘祥林,被湖北省京山县法院重审并当庭无罪释放。同年10月27日,佘祥林及其家人共获国家赔偿45万元。至此,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杀妻冤案”终于尘埃落定。
著名法学家江平认为,这个案子的影响力就像孙志刚案一样,表明了我们国家对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关注。该案暴露了我们制度中的一些缺陷,正视这些缺陷可以促进我们制度的改善,孙志刚案件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佘祥林案也加速了对死刑复核制度、死刑案件二审制度的改革。
(案例来源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9日07:24 正义网-检察日报)
案例分析
案例昭示着我国依法治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些标志性的事件推动着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但是,目前我国在实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有法可依是前提,案例的3个标志性事件都启示我国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完善,以便更好的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例如,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民告官案件从此有法可依;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当然,除此之外还要从其他方面来加强依法治国,如第一、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第二、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三、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严格执法;第四、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增强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