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篡改”事件的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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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篡改”事件的诘问
发表时间:(2003年08月13日) 消息来源:注册会计师视野
良德信先生近日在贵刊撰文《宏源证券(000562)“篡改”会计报表难遮羞》(以下简称良文),对宏源证券报表中有关问题提出质疑。良文中提到宏源证券有掩饰经常项目巨额亏损、两项会计差错嫌疑以及未来业绩风险等三大“罪状”。分别提及私自篡改利润表;错报非经常性损益;隐瞒资产损失;虚减财务费用;递延亏损等,而对未来业绩风险的评价更是可以用“危在旦夕”来形容。本人通读全文数遍,对其中的5个问题百思不得其解。读后觉得如梗在喉,不吐不快。
一、投资收益一定属于非经常性项目吗?
首先,关于经常项目巨额亏损问题,良文中提到“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金融机构会计制度都在损益表格式上有严格规定,即经常项目损益体现为营业利润,而资本项目损益体现为投资收益,并且是在营业利润之外对投资收益单独列示。”笔者不知良先生从何处得来这个结论。初看时以为自己看错了,遂翻开相关制度查看,2001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加营业费用加上投资净收益后的净额。”由此可见,投资收益在金融企业本来就是作为营业利润的一部分。宏源证券属于经营证券买卖的金融企业,所以理所当然应该将“投资收益”列示在“营业利润”之前,而非之后。因此,不存在“宏源证券公然违反现行会计制度混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损益界限”之问。反而奇怪良先生为什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拿已经过时的会计制度来评价现在的定期报告。
其次,将投资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对待是否合理?既然投资收益属于营业利润,那么宏源证券这么处理本人认为并非不可。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虽然明文规定了“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但金融企业和普通企业不同,它的职能就是投资,投资收益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是体现金融行业的特色。且规范问答是2001年4月25日规定的,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2001年底颁布,自2002年开始执行的。在监管部门没有对金融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就贸然强行将投资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对待,并指责人家“篡改”云云,似乎不妥。
因此,本人认为宏源证券上述两点不能简单认定为错报行为,没有侵犯公众的信息披露公正权。
二、关于两项会计差错
第一项“差错”――资产损失项下为“零”。关于利润表中的资产损失项目的核算,良文中指出“依据现行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季度末进行会计估计”。让我门看看现行会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也就是说,如果宏源证券按照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不违反现行规定,自然资产损失项下为零是可能的。
另外,良文还援引利润表中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为负9万元,推论出资产负债表中的自营证券就不免会发生跌价损失。本人认为这么推论是没有根据的。众所周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核算的是已经实现的收入(损失),而资产损失项目反映的是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良先生的推论实在牵强的很。
第二项“差错”――财务费用少列。良文中提出“财务费用542万元(比年初)下降47.68%,这与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大幅增长45.31%至44900万元所意味的借款费用增长不符”。财务费用的数额是企业存款利息收入和贷款利息支出的差额。我们且不谈这个利差率和财务费用,贷款本金之间的关系,单说财务费用的多寡是和借款期的长短密切相关的,而定期报告上的借款额为时点数,如果企业临近期末的时候举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短期借款额必然上升,但当期负担的借款利息却很少,加上没有动用的借款在银行仍会产生利息,可以部分抵消利息负担。所以只凭借短期借款余额推断财务费用数额是需要进一步商榷的方法。不能凭这个就怀疑宏源证券少列财务费用。至于待摊费用的增长是由财务费用虚列而联想起来的,本来就100多万的待摊费用,增长2.83倍也没有多少,很可能是企业正常的费用摊销,本人不予评论。
由此可见,由上述两项会计差错来判断宏源证券的净损益不实的根据不充分。
三、关于业绩风险
2001年来,市场行情低落,交易不活跃,市场人气涣散。2002年证券行业整体是亏损的,因此,宏源证券的营业收入的下降完全是行业经营周期变动相吻合的。至于宏源证券所面临的经营风险,本人相信其他证券公司也同样面临。
至于央行的5号令对证券公司的影响,媒体已经讨论的很多了,对证券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否像良先生所说的那么严重,还需要再进一步讨论,由于和财务会计报告及信息披露无关,本人不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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