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邦”——一个值得人们关注的经济大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40:36
“兴邦”——一个值得人们关注的经济大案
“兴邦”——一个值得人们关注的经济大案
安徽亳州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是一家成立十年之久的“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自2008年12月15日,亳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集资”将兴邦公司查封,企业13名高管被全部批捕,至今已有13个月之久。一个曾被中国社科院授予“中国最具投资潜力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即陷入灭顶之灾,公司财产遭到不法之徒及部分公安人员的哄抢,公司的厂房、设备被破坏、锈蚀,万亩基地价值数亿元的仙人掌损失殆尽,公司账号被封,企业停产,上万名职工被迫下岗失业,2000多家专营店停销,国际客商撤走,近百亿的国际合作项目无法执行,十几个国家及地区的供货中断;致使我国方兴未艾的仙人掌产业亦面临毁于一旦的危险境地,约十万合作经营者的数十亿资本将付之东流,近6万走上致富之路的种植农户陷入绝境,数以十万计的合作经营者失去生活的经济来源,并有上百投资人承受不住精神、经济重压而自杀身亡,给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投资户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闹得这些投资户人心慌慌、上访不断。
兴邦公司案件自发生之后,即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即使在安徽省、市政府或公安部门内部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呼声。我们无意干扰涉法涉诉案件的审查,只因案件的定性是关改革开放的全局,投资者的利益关系“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企业的存亡维系着我国仙人掌产业的兴衰,故有必要让各级领导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与真相,并听到群众发自肺腑的心声。
兴邦案件的定性是关改革开放的全局
1998年10月,作为安徽亳州市第一家民营科技企业——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它以“发展人类健康事业,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为发展方向,以国家“948工程”项目——农业部从墨西哥重金引进米邦塔食用仙人掌为种植、加工、开发的主要产品。公司初创阶段,以“公司+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由农户购种自种,公司收购仙人掌加工销售。由于公司无法统一管理,收购来的仙人掌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仙人掌种片的质量和菜片的加工销售。于是有农户提议,由公司租用农民的土地,建立种植基地,公司出技术、出管理,农民出劳力;为解决资金短缺难题,有种植意愿的投资人出钱购买种片、出管理费,从而形成“公司+基地+投资人+农户”的共同经营模式,实现三方共赢。2003年3月29日,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经济日报社在京共同组织召开“农业产业化和中药现代化——兴邦模式研讨会”。“兴邦模式”受到出席会议相关部委及领导的充分肯定,同时,《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以及《农民日报》《安徽日报》等数十家部委机关报和地方党报给与整版或大篇幅宣传报道,向全国推介。
兴邦公司自成立以来就得到从基层的镇政府到省政府各级领导和政策的支持,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主任、省政协主席四大班子领导都曾率团带队视察指导,并给予高度评价,在北京召开的“兴邦模式研讨会”上,安徽省人大副主任季昆森和亳州副市长曾向与会者推介兴邦模式,连亳州市政府大礼堂也曾改名为兴邦大礼堂。我国相关部委领导以及全国人大、政协的领导也都对兴邦公司给予关注与鼓励。正是在各级领导及政策的支持下,兴邦公司才在短短的十年间,由一个50万元的民营小公司迅速发展为拥有20多亿元固定资产,下辖22个省市分公司(负责28省市自治区)、15个经营实体、2000多个专营店,产品畅销十多个国家及地区的跨国公司,业务涉及仙人掌保健食品、饮料及日化、酒业、房地产和旅游开发、中药饮片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
兴邦公司的迅猛崛起,使得当地政府获得巨额税收,仅2008年前8个月上缴税收即达2000多万元。十年来,公司依法纳税,并连续四年居亳州市民营企业纳税大户榜首,是安徽省民营企业第一纳税大户,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仅兴邦公司的亳州万亩仙人掌基地就解决5000多人的就业问题,并帮助数万农民脱贫致富;公司数以十万计的股东按期分红,公司亦先后被评为“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安徽省民营企业50强”“中国产品质量放心用户满意十佳诚信单位”以及“三农中国”副理事长单位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兴邦公司在十年间没有发生一起债务纠纷。同时,公司先后资助贫困生达600余人,累计为社会救灾福利事业捐款、捐物约2000多万元。2005年,在海南锦绣大地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后,面对无助的农民,兴邦公司慷慨解囊收购农民种植的仙人掌,宁肯自己承受因运费高、长途跋涉仙人掌腐烂过半的巨大损失,解了众多农民的燃眉之急。
兴邦公司的发展时期,正是我国改革开放逐渐走向蓬勃发展的阶段,对兴邦事件的定性,也是对改革开放政策的一次检验。改革30年来,我国经济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很多过去行不通的事情现在切实可行了,甚至在个别省里是不可行的,而在其他一些省市却可畅通无阻,这里有个思想观念的认识问题。对同一事件的看法不同,产生的后果就会截然相反。那究竟怎么判断兴邦公司事件的对于错、是与非呢?应以中央的宏观经济政策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是否“三个有利于”作判断。那种抱残守缺、墨守陈规的做法,只能害人害己,最后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千万不能干宏观上肯定,微观上否定的事情了。兴邦事件是关改革开放的大局,如何定性将影响众多企业的前途与命运,各级政府部门应谨慎对待,切不可形而上学,草率从事,把一个好端端的企业毁于一旦,并伤害众多赤子的拳拳报国之心。
查办案件非得要毁弃一个产业吗
查办“非法集资诈骗案”本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但从兴邦公司被查处的实际后果来看,却是背道而驰。亳州市公安部门不但以莫须有的罪名毁了一个蒸蒸日上的好企业,甚至欲将我国方兴未艾的整个仙人掌产业置之于死地。
准确性是打击犯罪的关键,亳州市公安局自2008年4月22日即对兴邦公司进行立案侦查,至今已有20多个月了。2009年10月21日,亳州市中级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仍然未予立案。说明公安局在未能充分掌握犯罪证据的情况下,草率批捕嫌疑人;自2008年12月15日正式批捕企业高管也有13个月了。这种以拘代侦,视百姓生命为草芥、拿企业利益当儿戏、把人民财产作粪土的做法实在有悖法律的尊严。
国家对“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早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6年12月16日颁布并实施的文件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文件中说“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诈骗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发布并生效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文件规定:“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更何况安徽省政府曾多次行文,“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如皖政[2006]130号文件指出“充分吸纳民间资本,把积聚民间资本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扩大招商引资,推进民资进民企。通过民间资本创办企业、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民间借贷方式大力集聚省内外社会资本”;如皖委[2008]19号文件指出:“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探索债权融资方式。”
无论是兴邦公司职工还是律师都认为:以上犯罪行为兴邦公司都不具备,一没有携款潜逃,二没有挥霍,三没有转移财产,更没有不返还钱款的事件。否则兴邦公司怎能发展十年而没有债务纠纷、没有投诉呢?企业由50万元的小公司迅猛膨胀到固定资产20多亿元,产品品种上百种之多,项目覆盖六大类,钱用于何处还须庸述吗?仅凭钱来自民间百姓、没有经过银行批准注册、返还利高,或者将亳州公司的数亿钱款转至海南房地产业就认定是非法集资诈骗,是否过于武断?如都不是,还真希望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倾听兴邦公司一些人的反映,调查一下兴邦公司案件的背景,是否如传言所说,社会黑恶势力与公安黑保护伞相互勾结,只因董事长吴尚澧不给他们50%的股份,欲致兴邦公司于死地。
退一步说,就算兴邦公司与投资户是借款关系,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6日发布,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而且,这些借贷行为还受到《经济合同法》的保护。依照上面“批复”的文件,可以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兴邦公司与十万投资户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2009年2月,公安部曾派工作组到上海尚元公司(即兴邦公司的上海总部)进行了详细认真的调查,对上海尚元公司肯定了两点:“一是公司引进国外资金来发展自己的产业,壮大自己;二是吸收客户的资金发展新项目。”亳州公安局发表的通报也认定:“尚元其实就是兴邦”。公安部能肯定上海尚元公司,浙江公安部门也认为兴邦公司浙江分公司是“合法经营”,为什么亳州公安局就不能肯定安徽兴邦公司呢?是政策、水平、认识问题,还是另有隐情?
令人不解的是,公安部门既然查封了公司,就应该保护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如果保证不了,就应交给公司让他们自己保证企业资产不得受损。但亳州市公安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随心所欲,对兴邦公司的资产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或事后亡羊补牢象征性地买些棉被(无知可笑的举动),致使原有的仙人掌越冬保护设施遭到破坏,万亩种植基地的仙人掌全部被冻死;库房的白酒、葡萄酒、化妆品......等产品、半成品丢失或损坏,公司的电脑、传真机、饮水机……等众多办公用品被公安人员及不法之徒所哄抢,车间、厂房、设备惨遭破坏,公司损失达数亿元之多。难怪群众说:“这哪是查处犯罪,分明是扼杀产业,整死公司;完全与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背道而驰,案件还没有交付审理,兴邦公司数亿财产已被公安部门的滥用职权而损失一空。”更令人不可容忍的是,同是集资建房,亳州市公安局怕引起当地人(内中不乏当地的权贵和关系户)的众怒,采取“攘外必先安内”的做法,对亳州人按购买商品房对待,已于查封企业后交付居住使用;而对于外地的集资建房者,则按“非法集资”给予“不受法律保护”的无限期冻结。正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道是“有法”还“无法”。
兴邦公司是我国仙人掌产业的龙头企业,占有我国仙人掌产业的80%~90%的份额,如果兴邦垮了,整毁的不单是一个企业,而是我国整个仙人掌产业(因为其他仙人掌企业没有深加工项目及设备,种植仙人掌面积总和仅是兴邦的十分之一左右)。那样的话,国家、企业、民众十多年的努力可就前功尽弃啦。
恢复生产经营是当务之急
兴邦公司事件发生后的第三天,周永康书记即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连着民生、关系千家万户,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政法机关要自觉增强大局意识,主动服务这个发展第一要务,认真履行维护社会稳定这个第一责任。”“必须慎重使用强制措施。……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没收和拘留、逮捕等措施,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衡量政法机关办案水平的高低,不仅要看是否查处了违法行为,而且要看是否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领导,甚至安徽省高检的领导到亳州检察工作时也有类似的多次讲话精神,亳州市公安局置若罔闻,不但不予执行,反而变本加厉背道而驰,使企业完全陷入瘫痪达10个月之久。
不当查封兴邦公司致使广大合伙人成为受害者。因为兴邦公司是在正常运营情况下遭到查封的,而不是企业无法维计为解救投资人而查封的。因此,农民的土地租金没有了,正常劳动工资收入断裆,土地不能种,生活无法维系;数以十万投资人到期的合同分红泡了汤,一生积蓄眼看化为乌有;兴邦万余名职工失业,生活没有着落;数千专营店无法经营,家破人亡事件屡屡发生。
正当亳州公安部门把整垮兴邦公司列为当地2008年九大“政绩”而欢喜若狂时,一场恶运由此向他们袭来。由于亳州市公信力的全面丧失,导致其招商引资工作一败涂地,一是招商总额在全省倒数第一,二是项目小,在全省也是倒数第一。连市委书记也不得不承认: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变,如果这种情况再持续3到5年,亳州就会被远远地甩在后面。亳州市财政局今年四月公布了今年经济全面下滑的消息:今年一季度亳州市财政税收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7.2%,房地产及土地增值税比去年同期下降72%。这一切说明亳州市个别人自以为打击兴邦公司就可为他们制造政绩,快速升官法发财提供最佳的机遇,哪知这种违背民意,人为给民众制造灾难和贫困的做法引起了全国兴邦投资者的强烈愤慨和抗议!
当前正是全球经济危机,中央正在强调保就业、促稳定。为此,诸多人士建议:对兴邦公司的高管(只要没有确凿的证据)尽快采取无罪释放、假释或取保候审的措施,令其回到企业,恢复生产,把企业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点;如果企业高管确有犯罪事实,不关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话,也应本着周永康书记讲话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由政府相关部门,帮助企业选出经营管理人员,使其尽快恢复生产,恢复元气,否则长期地拘押、调查下去,公司许多半截工程将被损毁无法继续施工,设备被报废,数以十万股东的财产将付之东流,已经签订的国外合作项目将彻底作废,一个好端端花巨资引进的朝阳产业将化为乌有。
目前,国内一些企业因负责人犯罪而被查处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基本都能本着“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绝对不能因为查了企业高管而毁掉一个企业”。如蒙牛、国美、古井贡……等公司,并没有因查处领导而关闭整个企业,为何兴邦公司就不能采取同样措施呢?
兴邦公司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兴邦模式也是继往开来的探索之举,兴邦公司的查处不是一个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是前进中的政策问题;股东投资户的利益是兴邦公司案件的问题核心,如何处理是关改革开放的大局,似当前这种查处兴邦公司的做法,既损害了投资户的利益,更损害了当地的政府形象。十年来,亳州市、安徽省、国家有关部门赋予兴邦公司无数的荣誉、奖励,兴邦公司成长壮大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省、市领导在北京召开的会议上慷慨豪迈地说,兴邦公司不但是亳州的、安徽省的,也是中国的、世界的。各级党报也都给予宣传推广。正是这些因素,才使得老百姓加入兴邦,投资兴邦,当地政府亦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十年后,兴邦公司怎么就突然变成非法集资了呢?这种做法使当地政府深陷失信于民的境地,兴邦如是非法集资的话,难道当地政府是坐地分赃的同伙?这不也是公安局放纵、不作为的恶果吗?如果是政府自己树错了典型,不能用“批捕老总、整垮企业”来掩盖当地政府的过错,更不应该让广大人民群众的血汗钱来替政府买单。因此,恢复企业生产,帮助兴邦公司度过危机是当务之急,也是解救数以十万投资户股东于水深火热之中,不让悲剧继续危害下去的明智之举。
中国新文杂志社http://www.zhongguoxinwenzazhishe.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021
http://www.zhongguoxinwenzazhishe.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992
新闻链接——
人民日报:鉴证,中国绿金之光——关于兴邦科技集团的发展报告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wb/html/2008-09/19/content_1055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