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中国军人体面地、有尊严地站着,才能保证中国老百姓体面地、有尊严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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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中国军人体面地、有尊严地站着,
才能保证中国老百姓体面地、有尊严地活着
作者: 罗援 | 2010年03月06日
本文地址: http://luoyuan.blshe.com/post/637/513510
——与网友坦诚对话
我在我的网站上把我拟在政协提交的提案《建议尽快制定“军人地位法”》贴出来,征求各位网友的意见。感谢许多朋友给予了支持,一些朋友提出了非常中肯的意见,我会认真考虑的,比如我将会把《军人地位法》改为《军人地位及福利待遇法》,这样一来这部法的主体将涵盖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军人的家庭成员。说实在的,我对法律问题并不精通,但我有为军人及其军人家庭排忧解难的心,特别是看到、听到我的一些战友为国捐躯后没有得到很好的优抚,一些战友的家庭面临困境,一些战友的家属就业难、子女就学难------我的心就会很疼,就会自责。我作为一名军队的政协委员,有责任和义务为他们鼓与呼!我的提案用语可能不够规范,但我的心是真诚的,我相信只要这个提案能够立案,法律专家会将它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会将它完善,使它服务于我们的军人及其家庭。在这里,我也想把我们军事科学院世界军事研究部翻译的俄罗斯的《军人地位法》附在后面,供大家参考。我们中国军人的地位及福利待遇绝不应该低于他们吧!我非常赞赏温家宝总理在与网友对话时说的一句话,“要让中国人民体面地、有尊严地活着!”这里所说的中国人民理所当然地应该包括中国军人,而且,只有中国军人体面地、有尊严地站着,才能保证中国老百姓体面地、有尊严地活着!
在网友的跟帖中,我也看到了许多网友对我军的现状不太满意,特别是对我军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作为一名军人我深感汗颜、对这种腐败现象也十分气愤!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我们这个党真的到了不抓不成的地步了”,我想此语也适用于我军。但是,要相信我军从整体上来说还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可以放心的,特别是当国家有难时,这支军队仍然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一支人民子弟兵。反腐问题除了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之外,更重要的是要靠监督、要靠法制。为此,我在今年的政协提案中还准备提交一份《关于建议将各级党委的“信访办”改制、升格为“人民群众工作部”》的提案。明天,我在征求部分委员的意见后,会贴出来,就教于各位。
附件:
记录号:1题名:军人地位法分类号:2406
产生日期:2004年12月
出版单位:世界军事研究部三室出版
日期:200 4年12月
编者:陈建民
密级:无
主题词: 法律来源:
学术价值: 优
正文:军人地位法(联邦法律)
(1998年3月6日国家杜马通过,1998年3月12日联邦委员会赞成)
本联邦法律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军人的权利、自由、义务和责任,以及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法律和社会保护方面的国家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军人地位
(一)军人地位是国家所保障的军人权利、自由,以及本联邦法律、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军人义务和责任的总和。
(二)军人拥有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但受到本联邦法律、联邦宪法法律和联邦法律的一些限制。
军人有义务做好武装保卫俄罗斯联邦的准备和武装保卫俄罗斯联邦。这种义务要求军人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无条件地执行其所受领的任务。正是由于军人所肩负义务的特殊性,才为他们提供优惠、保障和补偿。
服役的军人在战争时期、动员时期、紧急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履行兵役义务时地位的特殊性,由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三)发给军人证明其身份和国籍的证件,以及证明其军人身份和法律地位的证件。
为军人发放上述证件的方法和涉及发放证件的拨款的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四)军人有权按照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的办法保存、携带和使用武器。
(五)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以下简称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团体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规定优惠、保障和补偿。
第二条 享有军人地位的公民
(一)军人依据联邦《兵役义务和服役法》按合同服役或应征服役。属于军人的有∶按合同服役的军官、准尉、军事职业教育机构的学员和士兵(以下简称按合同服役军人);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应征服役的军官;应征服役士兵以及签订合同前的军事职业教育机构的学员(以下简称应征服役军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应征服役的军官,其法律地位与按合同服役的军官相同,如果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未另做规定的话。服役合同的条件由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
(二)公民从服役之日起就拥有军人地位,服役一结束便失去军人地位。依据本联邦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和程序,军人地位适用于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
(三)按规定程序签署和批准俄罗斯联邦有关国际条约时,为在苏联武装力量中、在苏联和独联体参加国其他军事单位(在俄罗斯联邦接管其之前)中服过役的,并已转入原属于苏联的其他国家的军队和军事单位的公民,保留本联邦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优惠、保障和补偿。
(四)在本条第三款中没有指出的国家领土上服役的军人,以及按军事合作方式已编入上述国家武装力量的军人,其地位根据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确定。
(五)本联邦法律、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优惠、保障和补偿,提供给以下人员∶军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军事单位和机关,从独联体参加国联合武装力量退役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从苏联武装力量、边防军、内卫部队、铁道兵、民防部队、国家安全机关和部队、苏联其他军事单位退役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如果本联邦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未另做规定的话,可享受上述优惠、保障和补偿的军人和退役公民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年满18岁以前已致残的18岁以上的子女;在教育机构面授班学习的未满23岁的子女;    由军人扶养的人。
(六)对于军人、退役公民、伟大卫国战争老战士、在其它国家领土参战老战士、服役老战士,以及在紧急状态条件下和武装冲突时履行兵役义务的老战士,由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其制定补充优惠、保障和补偿。
(七)在按照以军事训练为目的的补充教学大纲授课的中等(完全)普通教育机构中学习的未成年公民,其法律和社会保障由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八)被俘或被作为人质的军人,以及被拘留在中立国的军人,其军人地位予以保留。国家权力机关和军事指挥机关应依据国际法准则采取措施,解救上述军人。在未查明军人被俘或被作为人质、被拘留的状况之前,或被解救之前,为上述军人保留工资、物质保障和其他保障。这些工资和保障品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交给上述军人的配偶或与军人一起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
(九)有权依据本联邦法律享受优惠、保障和补偿的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可享受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自治机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公民规定的优惠、保障和补偿。如果上述人员同时有权按几种理由享受某一种优惠、保障和补偿,可根据本人的选择提供一种优惠、保障和补偿,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三条 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法律和社会保护的保证
(一)根据军人所担任的军职、被授予的军衔、总的服役时间(含按优惠方法计算的)、执行的任务、服役条件和方式,本联邦法律为军人规定统一的法律和社会保护及物质和其他保障体系。
(二)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法律保护属于国家的职能,国家将上述人员的权利、优惠、保障和补偿及其他社会保护措施以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对实现上述措施的法律机制做出规定。
(三)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护属于国家的职能,为此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指挥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应实现上述人员的权利、优惠、保障和补偿;完善上述人员的社会保护机制和制度;保护上述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以及采取其他措施创造与兵役特点及其在社会中所起作用相适应的生活和活动条件。
(四)实现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法律和社会保护措施,由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联邦普通司法法院、护法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同时也是指挥员(首长)(以下简称指挥员)的义务。社会团体也可依据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协助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行使权利。
(五)任何人都无权限制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享受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本联邦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与自由。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团体及其指挥员,如不履行实现军人、退役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义务,将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承担责任。在应征服役、与军人签订服役合同时,以及在军人退役时,国家确保本联邦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得以履行。
(六)国家权力机关、护法机关和军事指挥机关对本联邦法律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及其下属检察官对本联邦法律执行情况实施监察。
第四条 军人地位的法律基础
(一)军人地位的法律基础是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法律、本联邦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国际法准则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二)本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军人法律和社会保护,包括军人的法律保护措施及物质和其他保护措施,不能由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通过对本联邦法律进行修改与补充的方式取消或降低。
第二章 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与自由
第五条 对军人自由、荣誉和尊严的保护
(一)军人受国家保护。除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内务条令、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纪律条令、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卫戍与警卫勤务条令(以下简称共同条令)所授权的人外,任何人无权干涉军人的勤务活动。
(二)对军人进行侮辱、施暴和以暴力相威胁,侵害他们的生命、健康、荣誉、尊严、住宅、财产,以及在军人履行兵役义务时侵害和损害军人权利及其类似行为,均应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承担责任。
(三)只有按照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共同条令规定的理由和程序,军人才可被拘留或被捕,包括关禁闭。军人在所服役的部队营区外被拘留,应立即通知军事指挥机关和军事检察机关。
第六条 行动自由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
(一)军人在行使行动自由的权利时,必须考虑到保持部队的战斗准备程度和及时到达服役地点。军人在部队驻地内行动以及离开所服役的驻防区,要遵照共同条令的规定。如前往俄罗斯联邦境外,则按照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
(二)按合同服役的军人,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并考虑服役条件、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根据军人医疗鉴定委员会的诊断证明)及服役程序条例所规定的其他理由,有权改变服役地点,包括调往其他地区。
(三)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在退役时,有权依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选择俄罗斯联邦的任何居民点和其他国家作为永久居住地。
第七条 言论自由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和纠察的权利
(一)军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获取和传播消息时,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军事机密,无权讨论与批评指挥员的命令。
(二)军人在不履行兵役义务期间,有权不携带武器和平地参加部队驻地外的集会、游行、示威和纠察活动。
(三)军人不得参加罢工,不得将停止履行兵役义务作为解决与服役有关问题的手段。
第八条 信仰和宗教自由
(一)军人在业余时间有权以个人身份参加礼拜和宗教仪式。
(二)军人无权以宗教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职责,无权利用自己的职权为某种宗教作宣传。
(三)宗教象征物、宗教读物和崇拜物,只能作为军人的私人物品加以使用。
(四)国家不承担满足军人宗教信仰和参加宗教仪式需求的义务。
(五)禁止在部队内成立宗教团体。在部队驻地内举行宗教仪式,需军人提出申请,经指挥员批准,由军人自己承担费用。
第九条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领导社会团体的权利
(一)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地方自治机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军人有权参加选举和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参加全民公决,以及实现地方自治的其他方式的活动。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军人,其法律地位的特殊性,由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二)军人在不履行兵役义务时,可参加不谋求政治目的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并参与其活动。成立军人职业协会及其活动,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十条 劳动的权利
(一)军人通过服役行使劳动权。
(二)国家为按合同服役的军人提供以下保障∶根据所签订的合同、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服役中所取得的成绩并本着竞争的原则晋升军人职务;根据服役需要和个人的选择提高专业技能;根据所掌握的专业技能和服役期限,提高优惠、保障和补偿的数额。服役期限根据按日历法计算的总军龄(以下简称总军龄)或按优惠办法计算的总军龄来计算。总军龄的计算方法,以及按优惠办法计算的总军龄的计算方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应征服役军人的勤务活动性质和工作变动,由其专业技能和勤务需要决定。
(三)公民按合同服役时间计入其总工龄,列入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工龄和专业工龄,服役1天算作工作1天;公民应征服役时间(包括按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应征服役的军官),服役1天算作工作2天。军人在对生命和健康危害极大的军人职务(被列入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相关一览表)上的服役时间,在确定特殊劳动条件下退休金或军(工)龄退休金时列入专业工龄。
(四)按合同服役军人的配偶,因与军人共同生活而被按规定的程序确定为无工作的时间(1992年以前无论部队的驻地在何处,1992年以后在没有条件按专业安排工作的地区),以及因照顾子女(子女受军人服役地点条件影响而健康状况不佳,经卫生部门鉴定,需有人经常照顾)而无法工作的时间,列入总工龄,作为将来领取退休金的依据。在上述时间内不得中断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所必需的工龄。在上述时间内,军人的配偶如果失去了领取失业补贴的权利,则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和数额每月领取补贴。
(五)对于在北极地区、与之同类地区、包括偏远地区在内的气候和生态条件恶劣的其他地区,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服役的军人,对于在对生命和健康危害极大的军人职务上服役的军人,由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补充优惠、保障和补偿。上述地区和地带一览表,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上述军人职务一览表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确定。
(六)军人配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有权优先进入国有团体和部队工作,在裁减人员和压缩编制时有权优先留在国有团体和部队,有权优先参加职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脱产深造,在学习期间领取平均工资。
(七)军人无权∶从事领取报酬的其他活动,但不妨碍履行兵役义务的教学、科研和创作活动除外;亲自或通过委托人从事经营活动,包括参与对商业团体的管理(如果直接参与对上述团体的管理属于军人的职责范围,则另当别论),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协助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营活动;    利用部队的资金和财产及其他国家财产来达到与履行兵役义务无关的目的,但以下情况除外,即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用上述财产来代替所规定的报酬;领取与履行兵役义务有关的稿费和讲演费;从自然人和法人处领取与履行兵役义务有关的报酬(礼品、酬金、贷款、服务费、娱乐费、休息费、交通费和其他报酬),但依据共同条令作为奖品奖给军人的贵重礼品(包括指名礼品)和现金除外;未经俄罗斯联邦总统许可接受外国、国际组织和外国团体的奖励;利用自然人和法人的经费到国外出差,依据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出差或国家权力机关与相应外国国家权力机关(或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在互换条件下的出差除外;利用职务之便为政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服务,为之作宣传。
(八)只有在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动用军人从事与履行兵役义务无关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从事这一工作的公民规定的法律准则同样适用于军人。
(九)女军人和抚养无父亲(母亲)子女的军人,依据关于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的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享受优惠、保障和补偿。
第十一条 勤务时间和休息的权利
(一)按合同服役的军人每周总的勤务时间,不应超过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但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除外。如果上述军人履行兵役义务的时间超过了所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在本周内应予以补休。如无法补休,则应将超出的时间累计起来,作为军人的补充休假日,根据军人的愿望并入基本假。勤务时间和补充假的计算方法,由服役程序条例确定。
(二)应征服役的军人的勤务时间,根据共同条令的要求,由部队作息时间表规定。上述军人每天不能少于8小时的睡眠时间和2小时属个人支配的时间,但共同条令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在战斗值班(战斗值勤)、演习、军舰出航和俄罗斯联邦国防部长(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领导人)规定的其他活动中,可不受每周勤务总时间限制。为军人参加上述活动补休的方法和条件由服役程序条例规定。
(四)应征服役的军人和在军事职业教育机构和教导部队中按合同服役的军人,每周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昼夜。其余按合同服役的军人,每周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昼夜,每月不得少于6昼夜。    军人的休息日安排在节假日,如果在节假日需要履行兵役义务,则可安排在一周的其他日子。
(五)按合同服役的军人每年可享受基本假。基本假期规定如下∶按优惠办法计算总军龄为10年以下者--30天;按优惠办法计算总军龄为10年或10年以上者--35天;按优惠办法计算总军龄为15年或15年以上者--40天;按优惠办法计算总军龄为20年或20年以上者--45天。按合同服役军人在入伍当年和退役当年的基本假期,按服役程序条例规定的办法计算。在北极地区、与之同类地区、气候和生态条件恶劣的其他地区包括偏远地区按合同服役的军人,以及在对生命和健康危害极大的军人职务上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其基本假期延长15天,或按服役程序条例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充休假日。在这种情况下,基本假期加上补充休假日不能超过60天,但不包括前往休假地的往返时间。对于在其他国家领土参战老战士,同样可按上述标准延长基本假期,但不提供每年为期3周的不保留工资的补充假期。根据按合同服役军人的请求,其基本假期可分几次休。应征服役的军人只享受一次基本假,期限为∶在编制军衔为士兵的军人职务上服役者--20天;在编制军衔为军士的军人职务上服役者--30天。根据共同条令规定的办法,可延长或缩短应征服役军人的基本假期5天,以此作为奖励或处罚的手段。从军事职业教育机构毕业的军人,其基本假在上述军事职业教育机构毕业时提供。军人的基本假期要加上往返路途所需时间,但不能少于2天。如果军人分几次休基本假,只提供一次往返路途时间。
(六)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可享受报考研究生班、军事博士生班和参加职业教育机构入学考试的学习假,以及学习期间准备考试的学习假。
(七)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和在军事职业教育机构学习的学员(在签订合同前),在上述教育机构学习期间,享有教学期间的寒暑假,期限由本联邦法律和服役程序条例规定。
(八)在申请科学副博士或博士学位时,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可享受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创作假。
(九)军人凭军人医疗鉴定委员会的诊断证明可休病假。
(十)根据以下个人情况,军人可享受为期10天以内的事假∶军人的近亲(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胞兄弟、胞姐妹)或由军人抚养者病重或死亡(牺牲);军人家庭或近亲遭受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在其他确实需要军人回家的情况下,按部队指挥员的决定办理。依据本款向军人提供的事假时间要加上乘地面(水上、空中)交通工具往返路途天数。总军龄满20年或20年以上的军人,在达到服役最高年龄前3年内的一年中,或者因健康状况或因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当年,除基本假外,可按个人愿望享受为期30天的事假。按联邦法律服役、已达到最高服役年龄、以前未享受过这种事假的军人,也可享受这种事假。这种事假在整个服役期间只提供一次。
(十一)军人配偶的休假,按个人愿望可与军人的休假同时进行。军人配偶的假期,按个人愿望可与军人的假期相等。军人配偶的假期超出其基本工作地点年度假的部分,也应提供,但不保留工资。
(十二)本条第六、八、九、十款所规定的假期,联邦《老战士法》所指出的、在其他国家领土参战军人的假期,在紧急状态条件下和武装冲突中履行兵役义务的军人的假期,俄罗斯联邦《关于对遭受切尔诺贝利核电站辐射的公民的社会保护法》为军人规定的假期,宇宙飞行后享受的假期,属于补充假期,不计算在基本假期内。
(十三)按照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女军人享有孕期假、产假和照看婴儿假。在这种情况下,女军人同样享受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附加优惠、保障和补偿。
第十二条 工资
(一)军人工资由根据所担任的军人职务的月工资(以下简称职务工资)、根据所授军衔的月工资(以下简称军衔工资)、每月的补贴和其他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组成。职务工资和军衔工资构成军人的月工资(以下简称月工资)。
(二)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补贴的数额,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的呈文,并遵照军人工资基本标准统一的条件确定。按合同服役的士兵的最初职务工资,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劳动工资的5倍。按合同服役军人的军衔工资,不能少于职务工资的一半。军人的月工资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负责增加,它将随着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工资的增加而增加。    对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外临时服役的军人,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发给外币。
(三)军人工资保障办法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确定。
(四)个别类别军人的工资保障办法,由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
第十三条 补贴
(一)在日历(训练)年度总结时,经指挥员决定,可按联邦政府规定的数额(但不能少于3个月工资额),向勤奋履行兵役义务的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发放一次性现金奖励。    对于模范履行兵役义务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发给数额为3个月工资额以内的奖金,并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给予不少于2个月工资额的物质奖励。对于在某些部队(这些部队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军人规定有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和其他定额时的奖金)中服役的军人,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提供技术援助和履行兵役义务的军人,不发给模范履行军人职责的一次性现金和奖金。
(二)应征服役的军人和军事职业教育机构的学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在离队休基本假及病假(根据军人医疗鉴定委员会诊断证明)时,可领取不少于1个月工资的补贴。
(三)按合同服役的军人由于职务变动、考入军事职业教育机构(学习时间1年以上)或由于部队移防而迁往在其他居民点的新服役地点(包括离境或回国)时,可领取以下补贴∶军人迁往新的服役地点或距指定地点最近的居民点或其他居民点(因缺少住房)时,可领取军人本人2个月工资额的旅差费、军人配偶1个月工资额的旅差费、军人家庭每个成员半个月工资额的旅差费。对于在北极地区、与之同类地区、气候和生态条件恶劣的其他地区包括偏远地区服役的军人,在旅差费中规定有地区工资系数(在高山、沙漠和无水地区服役的特殊补贴),在发旅差费时要加上这个系数。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为出差工作人员规定的固定(昼夜)补助,领取军人及与之同行的家庭每个成员的路途天数补贴。
(四)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可按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规定的办法,从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经费中每月领取服役复杂性、紧张性和特种服役制度补贴,数额可达职务工资的50%。
(五)按合同服役的军人,除履行编制内本人军人职务的服役职责外,还临时履行缺编的军人职务的服役职责,可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每月领取工资补贴,数额为附带履行的军人职务的工资的50%。    临时履行缺编的军人职务的服役职责的办法和条件,由服役程序条例确定。
(六)按合同服役的军人,每月可按月工资的百分比领取军龄补贴,数额为∶军龄为1至2年者--月工资的5%;2至5年者--10%;5至10年者--20%;10至15年者--25%;15至20年者--30%;20至25年者--35%;25年和25年以上者--40%。用以确定上述补贴的军龄计算方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七)有权领取军龄退休金的军人,每月可领取数额为本人退休金25%的补贴。    超过规定有权领取退休金的最低服役年龄1年,上述补贴增加3%,但最高只能增加到为军人本人确定的退休金的50%。
(八)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军事职业教育机构的学员除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有权从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的经费中,以3年期无息贷款方式得到数额为不超过本人12个月月工资额的安家费∶从军事职业教育机构毕业后被任命了军人职务并据此获得军衔之日起3个月内;应征服役的军人或刚服役的公民签订了为期5年或5年以上的合同并被任命了军人职务之日起3个月内;第一次结婚之日起3个月内。    如果军人有权以本项规定的几种理由领取上述贷款,只能按一种理由提供贷款,并且在整个服役期间只提供一次。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应征服役的军官,不提供本项规定的贷款。
(九)军人出差,可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标准和办法领取出差费。
(十)除本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补贴外,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在划定的拨款范围内可为军人规定其他补贴和补助。根据所属人员的数量,担负任务的复杂程度、重要程度和范围,上述补贴和补助应有所区别。
(十一)除本条规定的补贴外,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前规定的其他补贴予以保留。
第十四条 军人的粮食和被装保障、商业-生活服务
(一)军人的粮食保障,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按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确定的方法,按以下一种方式实行∶为应征服役军人和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个别类别的按合同服役军人在其服役地开伙;发给口粮;根据按合同服役军人的申请,发给同等价值的现金以代替规定的口粮。对于应征服役的军人而言,只能在其离队休假期间,才发给现金代替口粮。应征服役的军人在路途期间、在没有军人伙食单位的地点出差期间,可领取路途口粮现金。
(二)军人的被装保障,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按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确定的方法,依据服役条件实行。按合同服役的军人,有权领取同等价值的现金以代替按供应标准规定应发给的被装。发放这种现金的方法,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长(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领导人)确定。
(三)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据共同条令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确定的方式,为军人提供洗理服务保障。
(四)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商业-生活服务,由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作出规定。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权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优惠价格,通过军事商业网购买工业品、粮食和食品。本项规定的权利适用于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
第十五条 住房权利
(一)国家保证向军人提供住房。在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到达新的服役地点3个月以内,必须按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并考虑到所享有的补充居住面积,向军人提供住房。这种住房是从国家或市政住房储备中移交给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使用的。1998年1月1日前签订了服役合同的上述军人(不包括军事职业教育机构的学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服役头5年应享有公用住房或集体宿舍。服役超过上述期限,则按一般规定提供住房。下列人员在整个服役期间均可得到公用住房保障∶军事职业教育机构毕业后被任命担任军人职务并据此获得军官军衔的军人(从1998年开始)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应征服役的军官,以及1998年1月1日后签订第一份服役合同的军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998年1月1日后转为按合同服役的准尉、军士、士兵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军人整个服役期间均可享受封闭式营房内的公用住房。封闭式营房是指位于居民点之内的使用通行证的部队营房,以及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部队营房。封闭式营房一览表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按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的呈文批准。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标准,为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供公用住房保障。    应得到公用住房保障的军人,在按合同服役的头5年(不算在军事职业教育机构学习时间)有权保留入伍前居住的住房。不得将上述军人排除在入伍前居住地需改善居住条件的人员名册之外。在整个服役期间应得到公用住房保障的军人,如军龄满20年或20年以上,或者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和精简整编而退役时军龄满10年或10年以上,有权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办法,在所选择的常住地获得属于个人的住房。本段未提到的军人退役时应按俄罗斯联邦关于住房立法规定的办法腾出公用住房。应得到公用住房保障的军人,可与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签订住房合同。该合同中应规定公用住房的提供、维修和腾出的办法。签订住房合同的条件和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按合同服役的军人根据自己的愿望有权参加住宅建筑(住宅)集资或获得修建私人住宅的土地。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有权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标准、顺序和优惠政策来改善居住条件。
(二)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从事住房建筑的团体,必须接收并及时使用联邦预算为军人和退役公民修建住房的专项拨款,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军事指挥机关为此目的而拨出的经费,或者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优惠条件向军人和退役公民出售单元房或私人住宅。
(三)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到达新的服役地点后,在获得符合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标准住房之前,按居住地(或根据军人的请求按部队地址)进行登记。上述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获得住房之前,应得到适合临时居住的公用住房或集体宿舍。如果缺少这种住房,部队应租借住房供军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居住,或者根据军人的愿望,按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办法和数额向军人支付租房(转租)补偿金。地方自治机关应协助部队租借到适合军人及其家庭成员临时居住的住房。
(四)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如果有自己的私人住宅(单元房),或者是住宅建筑(住宅)集资成员,或者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应征前的居住地保留有住房,当他们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前往其他地方新的服役地点时,应在当地为他们提供公用住房。如果缺少这种住房,部队指挥员按本条第三款办理。
(五)军人和与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腾出所占用的住房(属于个人的住房除外)后,该住房提供给其他军人及其家庭成员。
(六)军人和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依据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权无偿获得所占用的住房,公用住房和封闭式营房内的住房除外。
(七)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如果没有可供长期居住的住房或者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参加了住宅建筑(住宅)集资,或者计划按俄罗斯联邦主体社会标准规定的普通居住面积,并考虑到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个别类别的军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供的补充居住面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服役地点建造(购买)私人住宅(单元房),那么,将以无偿财政资助的形式向这些军人提供补助金,数额取决于军人军龄的长短∶军龄为10至25年者--不少于75%;军龄为25年和25年以上者--参加住宅建筑(住宅)集资,或建造(购买)私人住宅(单元房)费用的100%。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或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公民,如果没有可供长期居住的住房或需要改善居住条件,计划建造(购买)私人住宅(单元房),可根据本项规定的军龄,获得上述数额的无偿财政资助。发给军人的上述无偿财政资助,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利用从联邦预算中拨出的经费按服役地点提供。发给退役公民的上述无偿财政资助,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利用从联邦预算中为此类公民拨出的专用建房费,或利用俄罗斯联邦政府为此拨出的经费,按所选定的常住地提供。
(八)正在服役的或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上校军官、相当于上校军官和上校以上军官,以及部队指挥员、获得俄罗斯联邦荣誉称号的军人、军事职业教育机构的军人教员、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军事教研室的军人教员、有学位或学衔的军事科研工作者,有权获得不少于15平方米不多于25平方米的补充居住面积。
(九)按合同服役的军人,被派往俄罗斯联邦境外服役,或被派往北极地区、与之同类地区、气候或生态条件恶劣的其他地区服役,在境外或上述地区期间有权保留属于国家或市政住宅楼内的住房,公用住房除外。
(十)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军龄在20年或20年以上的公民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军龄在25年或25年以上的退役公民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半价支付以下费用∶所占用住房的总面积(合住的住宅内居住面积)。此外,住房承租人按半价支付住房的维护、修理和租用的费用,住房拥有者和住宅建筑(住宅)集资成员按半价支付多单元住宅楼中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理费用;公共设施(供水、排水、运输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供气、供电和供暖)费用,而不论住宅基金归谁所有;    无线电广播和公用电视天线用户使用费。在无集中供暖的住宅楼内,上述人员按半价支付购买居民供应标准范围内的燃料费及其运输费。因提供居住、公共设施、燃料及其运输、无线电广播和公用电视天线用户使用优惠政策而带来的费用开支,按以下方法支付∶属于联邦所有制的国家住宅基金的住房,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法由联邦预算资金支付;属于其他住宅基金的住房,由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资金支付。俄罗斯联邦主体补偿上述开支的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军人以及本款第一段所列公民,可按半价支付单元电话安装费和用户使用费。因提供这种优惠政策而带来的费用开支,依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由联邦预算资金支付。
(十一)应征服役的军人根据共同条令的要求进行住房安置。应征服役的军人、军事职业教育机构的学员,保留入伍前所占用的住房。不得将他们排除在需改善居住条件者的名单之外。
(十二)地方自治机关应当优先保障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军龄满10年或10年以上的公民,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北极地区、与之同类地区、气候或生态条件恶劣的其他地区服役的军人参加住宅建筑(住宅)集资,或获得建造私人住宅的土地。
(十三)按合同服役、军龄满20年或20年以上的军人,如在退役时仍得不到住房保障,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排除在退役前最后服役地点获得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排队人员名单之外。应依据本联邦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保障这些军人的住房。上述保障住房的办法,也适用于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准备退役的军龄满10年或10年以上的军人。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在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而退役前3年内,或者在因健康状况或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当年内,可依据部队指挥员的申请,由选定的常住地的地方自治机关将其列入需获得住房的退役公民名单,或者列入住宅建筑(住宅)集资成员名单。    地方自治机关做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3个月内通知有关指挥员。退役公民到达选定的居住地后3个月内必须为他们提供住房。办理登记的情况记入军人的个人档案。
(十四)军龄满10年或10年以上,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或因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军人及其家庭成员,从到达所选定的居住地之日起3个月内,由地方自治机关按规定的标准保障住房,为此可使用由联邦预算资金以及预算外拨款担保的购买和建造住房的国家证明书。此种保障住房的权利,只提供给上述公民一次。上述公民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所选定的居住地获得住房后,应提交已向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上交原住房的证明和从原居住地登记册上除名的证明。地方自治机关如果无法在3个月内按规定的标准提供住房,那么在提供符合标准的住房之前,必须将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安置在其他住房内,或按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法和数额从联邦预算资金中向退役公民支付补偿金。住在封闭式营房内的军人退役时的住房保障办法,由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提供优惠的方法和因提供本项规定的优惠而造成开支的补偿方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健康保护和医疗救护权
(一)各级指挥员应与国家权力机关合作,创造良好的服役和生活条件,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服役中的危险因素,以保护军人的健康。    关心军人的健康,是指挥员的义务。在组织演习和其他战斗训练活动时,在使用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时,在从事生产活动时,在履行其他兵役义务时,指挥员要对安全负责。
(二)军人和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有权免费接受医疗救护,包括制作和修理假牙(不含由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材料制作的弥补物),凭军事医疗分队、部队和机构(以下简称军事医疗机构)医生的处方免费领取药品和其他医疗用品。如果军人服役地点或居住地点没有军事医疗机构,或者在这些机构里缺少有关科室或专用医疗设备,以及在需要紧急救护的情况下,军人和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可在国家或市政卫生系统的机构中就医。上述卫生机构救助军人和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的开支,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承担。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依据与其他公民相同的理由,可将军人及其家庭成员送往俄罗斯联邦境外治疗。每年要对军人进行体检,为他们采取治疗和预防措施。有心理紊乱征兆的军人,应按俄罗斯联邦《精神病救助和救助时公民权利保障法》送往医院检查和住院治疗。
(三)军人的家庭成员有权在国家或市政卫生系统的机构中就医,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理由享受义务医疗保险。军官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年满18岁之前已致残的超过18岁的子女、在教育机构面授班学习的不满23岁的子女),以及由军官扶养并与军官共同生活的人,有权在军事医疗机构免费就医。在门诊治疗时,按零售价格交纳药费,联邦法律和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不收费的情况除外。军事医疗机构为军官家庭成员制作和修理假牙,按照国家或市政卫生系统的机构为其他公民从事这一工作的条件办理,如果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未做出其他规定的话。
(四)按合同服役军人(不含军事职业教育机构的学员)及其家庭成员,在每年不超过一次的休假时,可在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的疗养院、休养院、膳宿旅馆、儿童保健夏令营、旅游基地获得疗养、治疗和有组织的休息。上述军人支付25%的疗养证费用,其家庭成员支付50%的疗养证费用。当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有其他支付条件时,则另行办理。同时,上述军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论购买疗养证与否,每年均可得到联邦法律规定的休基本假时的最低工资额的现金补助,军人本人可得到6个最低工资额的现金补助,其配偶和每个未成年子女可得到3个最低工资额的现金补助。被扣除婴儿扶养费的军人,其婴儿的现金补助支付给扶养费收领人。上述军人及其家庭成员需要前往疗养院继续治疗时,凭军人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可免费获得疗养证。在履行兵役义务期间受伤(内伤、外伤、震伤)或患病的军人,住院治疗后有权优先获得赴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的疗养院和保健机构的疗养证。
(五)本条第二至四款所列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优惠,适用于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按优惠办法计算军龄达到20年或20年以上的军官及其家庭成员;按优惠办法计算军龄达到25年的退役军官及其家庭成员;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军龄达到20年或20年以上的准尉。参加过战争的军人和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公民,有优先获得医疗救护和疗养治疗的权利。    退役公民有权在国家或市政卫生系统的机构就医,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享受义务医疗保险。    因在履行兵役义务期间受伤(内伤、外伤、震伤)或患病而退役的公民,按合同服役军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在服役期间因患特殊病而退役的公民,可按照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规定的办法(以不影响公民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享受医疗救护权利为原则),在军事医疗机构检查和治疗。
(六)应征服役的军人和军事职业教育机构的学员,凭军人医疗鉴定委员会的证明,免费获得疗养治疗。上述军人因病离队休假时,可获得联邦法律规定的4个最低劳动工资额的补贴。    军事职业教育机构的学员、按未成年公民军事训练补充教育大纲授课的中等(完全)普通教育机构的毕业生,享受军事旅游基地疗养证面值70%以上的优惠。
(七)与提供医疗救护、保障疗养治疗和按优惠条件休息、支付疗养证面值、为本条第二至六款所列军人和其他公民支付补助金的有关开支的拨款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在俄罗斯联邦国防部的军事医疗机构与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的军事医疗机构之间,为军人提供医疗救护的相互核算,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所有权与税收优惠
(一)在国家私有化过程中,国家保障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与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地得到一份国家财产。
(二)军龄满10年或10年以上的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可在服役地点无偿得到一块土地归个人所有或终身继承,按个人的愿望修建私人住宅,从事私人副业、庭院经济或私人(集体)园艺业。军龄满15年或15年以上的按合同服役军人在达到退役年龄前3年内,以及军龄满15年或15年以上的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公民,在服役地点或所选定的居住地,可无偿获得一块土地归个人所有或终身继承,按个人愿望修建私人住宅,从事私人副业、庭院经济、农户(农场)经济或私人(集体)园艺业。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按照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办法,从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土地中拨出如下数额的土地∶为修建住宅,从事私人副业、庭院经济或私人(集体)园艺业,按地方自治机关规定的标准拨给不少于0.1公顷(在城镇)或0.25公顷(在农村);为退役后从事农户(农场)经济,按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标准拨给。
(三)军龄满20年或20年以上的军人和退役公民,有权根据磨损程度和俄罗斯联邦税务法提供的优惠,按折旧价格购买退役的军用装备。
(四)军人免交工资、奖金和由于履行兵役义务而获得的其他补贴的所得税,免交土地税和自然人财产税。军龄满20年或20年以上的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公民,免交土地税和自然人财产税。
(五)军人以及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可按照地方自治机关做出的决定,全部或部分免除地方税收。
第十八条 军人保险与赔偿损失权
(一)军人和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由联邦预算资金提供国家人身义务保险。为上述军人和公民提供国家人身义务保险的理由、条件和办法,由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
(二)军人或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在履行兵役义务(军事集训)期间牺牲(死亡),或者在履行兵役义务中受伤(内伤、外伤、震伤)或患病而导致退役(军事集训结束)后1年内死亡,其家庭成员可得到如下数额的按等份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牺牲(死亡)的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应征服役的军官和以军官、准尉身份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的家庭成员,可按支付当日的标准得到120个月工资额的补助金;牺牲(死亡)的应征服役的军人和以士兵、军士身份参加军事集训公民的家庭成员,可按支付当日的标准得到为按合同服役的士兵、军士规定的一等军人职务工资级的120个最低月工资额的补助金,或得到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数额的补助金。因军人(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牺牲(死亡)而有权获得一次性补助金的家庭成员包括∶在牺牲(死亡)当日之前已与军人(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登记结婚的妻子(丈夫),军人的父母;不满18岁或18岁之前已致残的子女,以及在教育机构面授班学习未毕业且不满23岁的子女。
(三)军人(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在履行兵役义务期间受伤(内伤、外伤、震伤)或患病而不得不提前退役(退出军事集训)时,可得到以下数额的一次性补助金∶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可按支付当日的标准得到60个月工资 额的补助金;应征服役的军人和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可按支付当日的标准得到为按合同服役的士兵、军士规定的一等军人职务工资级的60个最低月工资额的补助金,或得到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数额补助金。
(四)军人在履行兵役义务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由联邦预算资金补偿。
(五)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使军人遭受的精神伤害和损失,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补偿。
(六)因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核武器试验、操作核装置和消除核事故后果而遭受伤害的军人和退役公民的补偿办法和法律与社会保护的保证,以及在放射性沾染地区服役的办法,由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
(七)军人、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和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公民牺牲(死亡)时的安葬费,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予以保证。安葬时给予军人礼节的办法由共同条令确定。
第十九条 受教育权和文化领域的权利
(一)军人有权在军事职业教育机构(包括受高等院校后教育)、培训班(系)、进修班(系)和军人职业技能提高班(系)学习。军人进入上述教育机构的办法和在其中学习的办法,由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高等和中等军事职业教育机构在实行专业教学大纲的同时,应实行培养相关(相近)民用领域的专业人员的教学大纲,并应发给毕业生有关的学历证明,如果军人首次受到这一等级的教育的话。在高等和中等军事职业教育机构学习的军人,只有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或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的决定,才能履行与执行职业教学大纲无关的任务。高等军事职业教育机构毕业后在教育机构担任教员工作的公民,在接受教育和领取工资方面,其权利与高等师范教育机构毕业的公民相同。
(二)按合同服役的军人有权在地方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和这些教育机构的预科班(年级)以面授-函授(夜校)或函授形式学习,掌握教学大纲。
(三)应征服役的军人不得在地方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学习。
(四)军龄满5年或5年以上(不计在高等和中等军事职业教育机构学习时间)的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在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服役期满或健康状况而退役的当年,有权免费进行某个民用专业的职业进修,学习期间按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规定的办法和条件保留各种供应,学习时间为3个月。因精简整编而退役时,学习时间可达6个月。一旦上述军人在学习期间退役,有权免费完成学业。与上述军人进行某个民用专业的职业进修有关的开支,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由干部进修经费补偿。
(五)在国家职业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应征服役的公民,退役后有权在应征前所在的教育机构继续受教育。    退役公民有权优先进入国家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和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预科班。经指挥员推荐,准备进入国家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退役公民,只要入学考试及格,享有不经选拔即被录取的权利。按合同服过役并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公民有权∶使用国家居民就业部门的联邦资金,优先进行定向培训、进修和提高技能;而有权领取退休金者,则使用工作单位的资金获得职业教育,在学习期间领取平均工资;不经选拔即可进入国家初等职业教育机构和有关职业培训班;免试进入国家职业教育机构的条件是∶中等军事教育机构毕业生,可进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一年级和而后各年级;受教育程度不低于基本普通教育者,可进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一年级;    受过高等职业教育或高等军事职业教育但未毕业者,可进入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一年级和而后各年级;中等(完全)教育机构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毕业生,可进入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预科班。军龄满15年或15年以上的按合同服役的军人,也有权进入国家职业教育机构。国家职业教育机构在整个教学年度内,均可接收上述公民入学,也可根据这些教育机构的招生计划进行额外招生。受过中等军事和高等军事职业教育的公民,可在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中免费学习。从地方高等或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毕业、所学专业与军事专业相关且在服役时从事这一专业工作的军人,在学历上与毕业于相应高等或中等军事职业教育机构的军人同等对待。
(六)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变换服役地点时,以及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时,其在国家教育机构学习(受教育)的家庭成员,有权转到靠近新的服役地点或居住地点的教育机构。军人的子女在其家庭居住地点可优先进入任何所有制的普通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保健夏令营。军人子女在学前教育机构的实际生活费用与父母交纳的费用的差额,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出资补偿给军人。军龄满20年或20年以上的按合同服役的军人的子女,军龄满20年或20年以上的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公民的子女,在履行兵役义务期间牺牲的军人的子女,在履行兵役义务期间受伤(内伤、外伤、震伤)或患病而导致死亡的军人的子女,有权不经选拔便进入苏沃洛夫军事学校、纳希莫夫海军学校和武备学校,如果顺利通过考试并符合其他入学要求,有权优先进入高等或中等军事职业教育机构。
(七)军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在文化领域的各种权利与自由。应征服役的军人、军事职业教育机构的学员、实行未成年公民军事训练补充教育大纲的中等(完全)普通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参加文化和体育机构组织的收费娱乐活动时可享受优惠。这种优惠由地方自治机关规定。
(八)军人在部队驻地内有权免费使用图书馆和阅览室、文化教育用品、体育运动设施和器材,免费看电影和录相片。
(九)指挥员应制订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军人进行爱国主义、道德和美学教育,使其养成尊重民族传统的习惯,为其开展业余创作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乘坐交通工具与邮寄邮件
(一)军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免费乘车(船)∶出差、调往新的服役地点、往返休假地(一年一次)、往返看病、退役时前往所选定的居住地,可免费利用铁路、航空、水上和汽车(出租车除外)等交通工具;免费乘坐城市、郊区和地方各种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在调往新的服役地点和退役时,还有权利用铁路集装箱从原居住地向新的居住地免费运送20吨的个人物品。如果当地无铁路运输工具,可利用其他运输工具(航空运输工具除外)。如果用单独车厢、行李和小邮件运送个人物品,可补偿军人的实际费用,但不得高于用集装箱运送20吨货物的价格;免费乘坐部队用来保障有组织地运送军人往返服役地点的卡车和大轿车。
(二)第二条第五款第6至10段所列的按合同服役的军人的家庭成员,有权依据为军人规定的理由在下列情况下免费乘车(船)∶因军人调往新的服役地点而从居住地前往军人服役地点;一年一次往返休假地;凭军人医疗鉴定委员会的证明,往返医疗机构治病;军人退役时,以及军人牺牲(死亡)后前往所选定的居住地。军人家庭成员,在军人牺牲(死亡)后前往所选定的居住地时,有权利用铁路集装箱免费运送20吨的个人物品。如果当地无铁路运输工具,可利用其他运输工具(航空运输工具除外)。如果用单独车厢、行李和小邮件运送个人物品,可补偿军人家庭成员的实际费用,但不能高于用集装箱运送20吨货物的价格。军人牺牲(死亡)后,其家庭成员(不得超过3人)有权往返军人的安葬地。牺牲(死亡)并安葬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军人家庭成员之一,每年有权免费往返该军人安葬地一次。
(三)陪同军人前往医疗机构或疗养机构、修病假、退役后前往所选定的居住地的人,或者陪同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家庭成员前往医疗机构或疗养机构(凭军人医疗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需要陪同的证明)的人,有权依据为陪同对象规定的理由免费往返治疗地(休假地)、所选定的居住地。
(四)如果军人病重,其家庭的2个成员或2个亲属,在军人患病期间有权依据为军人规定的理由,从居住地到军人所在地免费往返一次。
(五)按优惠办法计算的军龄满20年或20年以上的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军官,军龄满25年或25年以上的退役军官,每年可免费乘坐铁路、航空、水上和汽车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往返住院治疗机构(凭军人医疗鉴定委员会的证明)或疗养机构、保健机构一次。这种免费乘车(船)的权利,也提供给前往疗养机构和保健机构的上述军官的家庭成员,以及军龄满20年或20年以上的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准尉。
(六)军人出差、前往新的服役地点、往返休假地时,可优先为自己和家庭成员购买各种交通工具的票证。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出差时凭出差证明,享有预订和优先获得旅馆房间的权利。
(七)按合同服役军人使用个人交通工具执行公务时,按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办法和数额获得现金补偿。
(八)应征服役的军人有权免费邮寄由部队发送的信件。按服役地点寄给应征服役的军人的信件可免费邮寄,寄给上述军人的邮包的补寄和退回可不收费。应征服役公民的衣服可作为邮包免费邮寄。
(九)与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免费乘坐铁路、航空、水上和汽车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免费运送个人物品,为出差军人在旅馆中预留房间有关的开支,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出资予以补偿。与军人乘坐城市、郊区和地方各种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有关的开支,为军人提供本条所规定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邮寄邮件的优惠待遇有关的开支,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出资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军人起诉不法行为的权利
(一)军人有权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通过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应征服役军人就与服役有关的问题向法庭递交申述书,可免交国税。
(二)对军事指挥机关和指挥员的违法决定和行为(无作为),军人可按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共同条令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涉及军人的诉讼程序和军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参与公证活动
(一)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服役的军人参与的案件的诉讼程序按联邦法律办理。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服役的军人参与的案件的诉讼程序,还要依据公认的原则、国际法准则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二)按照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保障军人的辩护权。
(三)在下列情况下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军事指挥机关和军事司法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针对与服役有关的问题对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律援助;预审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法律咨询部门和所有律师就与服役有关的问题,以及依据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则,为应征服役的军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四)部队指挥员作为执行权力机关的主管人员,按照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和程序,在有军人、应征(志愿)服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参与下进行公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民退役与劳动就业权
(一)未达到最高服役年龄的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在有权获得军龄退休金之前,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其作退役处理,按照俄罗斯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规定的理由提前退役的情况除外。军龄满10年或10年以上、按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标准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军人,在未获得住房之前,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为由对其作退役处理。如果上述军人愿意在非退役地点获得住房,应按本联邦法律第十五条第十三和十四款规定的办法,在军人所选定的常住地为军人提供住房。军龄满10年或10年以上、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应退役的军人,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法律规定有兵役的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根据军人的愿望发给国家住房购买证,以便按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办法在退役后所选定的居住地购买家庭住房。
(二)军人因遭到无理的退役处理而造成的损失应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按照法庭依据军人意愿做出的判决予以补偿。要为上述军人恢复原职务(经本人同意,可任命相当于或不低于原职务的职务),补发被无理退役处理后未能得到的各项所得。这段时间应计入军龄和规定的授衔期限。被无理做退役处理的军人恢复服役,按服役程序条例办理。
(三)军人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时,根据军龄长短得到一次性补助金∶10年以下者--5个月工资额;10至15年者--10个月工资额;    15至20年者--15个月工资额;20年以上者--20个月工资额。向根据其他理由退役的公民支付本款所指的一次性补助金的数额和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在服役期间荣获国家勋章或者被授予苏联或俄罗斯联邦荣誉称号者,其一次性补助金增加2个月工资额。应征服役的军人,其退役时的一次性补助金,等于联邦法律规定的1个最低劳动工资额。如果上述军人是孤儿或无父母扶养者,则为联邦法律规定的5个最低工资劳动额。
(四)军龄为15至20年,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且无权享受退休金的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在退役后5年内,每月领取如下数额的社会补助金∶军龄为15年者--月工资额的40%;军龄为15年以上者--每增加1年,增加月工资额的3%。军龄不少于15年、按同样理由退役的军人,在退役后1年内,保留其本人的军衔工资。支付本款所指的社会补助金和军衔工资的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五)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享有以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补充权利∶国家居民就业服务机关根据退役公民的专长优先为其在国家机构中安排工作;应征(志愿)服役前曾在国家机构工作过的公民,退役后3个月内有权进入原机构工作;而应征服役前曾担任过职务的公民(包括依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应征服役的军官),退役后3个月内有权担任不低于原职务的职务;依据本联邦法律第十条的规定,服役时间计入连续工龄,作为支付社会保险补助金、一次性工作年龄奖金、工资百分比补贴,提供与工龄有关的优惠的依据,但退役之日与参加工作(考入教育机构)之日之间的间隔不能超过1年。而在其他国家领土参战老战士、在紧急状态条件下和武装冲突中履行过兵役义务的老战士、按优惠办法计算的军龄满25年或25年以上的公民,则不受时间间隔所限;在裁减工作人员编制时,如他们第一次参加这一工作,享有留职优先权;因健康状况或精简整编而退役的有权享受退休金的公民,可免费获得职业教育,但学习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应征服过役且退役后仍回原工作地点的公民,有权依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办法获得用于购置家用设施的物质援助;从退役公民提出申请起1个月之内,保障其子女进入普通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保健夏令营,不论这些机构的所有制形式如何;如果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服役时间计入国家公务员的公务工龄,作为支付一次性工作年龄奖金、工资百分比补贴,提供与国家公务员公务工龄有关的优惠的依据,且不受退役之日与参加工作之日的时间间隔所限。在规定有地区工资系数和工资百分比补贴的北极地区、与之相同地区、气候或生态条件恶劣的其他地区包括偏远地区服过役的公民,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或服役期满而退役并在上述地区参加工作,其在上述地区按日历年计算的服役期(不受时间间隔所限)计入工龄,作为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领取工资百分比补贴的依据。应征服役的军人的孤身母亲,在裁减工作人员人数或编制时,享有留职工作的优先权。在服役期间因受伤(内伤、外伤、震伤)或患病而致残的公民,有权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办法和数额领取用于建造住房和购买长期使用的商品的无息贷款。
(六)为了保障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就业,国家居民就业服务系统应成立负责上述人员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的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丧失扶养者的军人家庭成员的社会保护
(一)牺牲(死亡)的军人的家庭成员,有权领取俄罗斯联邦关于退休(抚恤)金立法所规定的丧失扶养者抚恤金。
(二)丧失扶养者的军人家庭成员,在中断与有关部门的劳动关系后,在免费获得设备完善的其他住房之前,可不搬出所占用的住房,军人牺牲(死亡)后仍保留有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改善居住条件的权利。丧失扶养者的军人家庭成员,有权优先获得修建私人住宅的土地,优先加入园艺协会(合作社),依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获得优惠贷款,以建造私人住宅,修建花园小屋,修整花园。地方自治机关利用联邦预算资金为丧失扶养者的军人家庭成员进行私人住宅的大修。
(三)丧失扶养者的军人家庭成员免交自然人财产税、继承的交通车辆税和土地税。牺牲(死亡)的按合同服役的军人家庭成员的总收入,纳税时的减少数额,每月不得超过联邦法律规定的3个最低劳动工资额。
(四)在服役期间牺牲(死亡)的军人的家庭成员,按合同服过役,有20年或20年以上军龄,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后牺牲(死亡)的公民的家庭成员(上述军人和退役公民的配偶如再婚则另当别论),保留获得住房(不受住房的所有制形式和所属关系所限)、按优惠政策交纳房租、公共事业费、单元电话安装和用户使用费、无线电广播和公用电视天线使用费等在军人(公民)死亡之日已有的权利,在无集中供暖的楼房内居住时,保留优先购买居民供应标准内的燃料并按半价支付燃料费和运输费的权利。在计算居住在国有住宅楼以及私有化住宅楼内的已牺牲(死亡)的军人的家庭的房费和公共事业费时,从居住面积中按社会标准扣除一个人的居住面积。与提供房租、公共事业费、单元电话安装和用户使用费、无线电广播和公用电视天线使用费、保障和运送燃料费的优惠政策有关的开支,由本联邦法律律第十五条第十款所列资金予以补偿。丧失扶养者的军人家庭成员,在服役期间牺牲(死亡)的校官和高级军官的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和已成为残疾人的父母,军龄满20年或20年以上、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后牺牲(死亡)的校官和高级军官的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和已成为残疾人的父母,保留有军人在世时所享受的医疗救护、疗养治疗和往返治疗地点等优惠 权利。在履行兵役义务时牺牲(死亡)的军人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有免费医疗救护的权利,以及在国家社会服务系统中优先得到社会服务的权利。
(五)在服役期间牺牲(死亡)的军人的家庭成员,按合同服过役,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后牺牲(死亡)的公民的家庭成员,除本条第二至四款所列的优惠、保障和补偿外,从扶养者牺牲(死亡)之日起1年之内保留有上述军人(公民)在世时所享有的其他优惠、保障和补偿,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作规定者除外。
(六)在履行兵役义务期间牺牲(死亡)的军人的家庭成员,除享有本条规定的优惠、保障和补偿外,还享有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补充规定的其他优惠、保障和补偿。在按合同服役期间牺牲(死亡)的军人的配偶,军龄满20年或20年以上,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精简整编而退役的军人的配偶,再婚之前均保留有本条第二至四款所列的优惠、保障和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紧急状态条件下和武装冲突中履行兵役义务的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补充优惠、保障和补偿
(一)在紧急状态条件下和武装冲突中经常或临时遂行任务的军人,享有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补充优惠、保障和补偿。
(二)在紧急状态条件下和武装冲突中遂行任务时牺牲的军人的家庭成员,享受为伟大卫国战争中牺牲的军人家庭成员规定的优惠、保障和补偿。
第三章 军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般义务:保卫俄罗斯联邦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国家安全,抗击武装入侵,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义务执行任务,是军人必须履行的天职;忠于军人誓词,奋不顾身地为自己的人民服务,勇敢而机智地保卫自己的祖国;严格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共同条令的要求,无条件地执行指挥员的命令;珍惜人民保卫者的名誉和战斗荣誉,珍惜军衔荣誉和部队的同志关系;提高军人技能,确保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爱护军用器材;    遵守纪律,提高警惕,保守国家机密和军事机密;遵守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军人是俄罗斯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所规定情况兵役义务的执行者。
第二十七条 职务义务和特殊义务
(一)军人的职务义务及其履行办法,由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共同条令规定。
(二)指挥员是一长制首长,在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对所属人员经常性战斗准备和动员准备、顺利完成战斗任务、战斗训练、教育、军纪、法制和精神与心理状态,对服役安全、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及军用器材的状态与完好程度,对物质保障、技术保障、财务保障和生活保障及医疗服务负责。
(三)担负战斗值班(战斗值勤)、昼夜值勤和卫戍值勤,参加消除自然灾害后果和其他紧急情况下的行动的军人,履行特殊义务。特殊义务及其履行办法,由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共同条令规定。为了履行特殊义务,军人享有补充权利(使用武器和体力,提出必须执行的要求,严格服从于某人及其它权利)。这些补充权利由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共同条令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军人违法所负的责任
(一)依据军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军人的纪律责任、行政责任、物质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军人违反军纪或公共秩序按共同条令规定的理由和方式承担纪律责任。部属违法,指挥员不承担纪律责任。如果指挥员隐瞒违法行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不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且不追究违法人的责任,则另当别论。
(三)军人犯有行政过失(违反交通规则,违反打猎、捕鱼和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违反海关规定),按一般原则承担责任,但不能对军人采取罚款、吊销驾驶执照、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军人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则按照共同条令的规定承担纪律责任。
(四)军人在履行兵役义务时给国家造成物质损失,按联邦军人物质责任法追究军人的物质责任。
(五)军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在不履行兵役义务时给国家、自然人和法人造成损失和精神伤害,以及在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军人承担民事责任。
(六)军人犯罪,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联邦法律生效
(一)本联邦法律自1998年1月1日生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段除外。这段内关于提高工资额的部分,在1998年内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生效。
(二)建议俄罗斯联邦总统,并责成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本联邦法律制定自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责成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不晚于本联邦法律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对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法律地位组织年度调查。
第三十条 关于本联邦法律通过后某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废止的确认
鉴于本联邦法律已获通过,确认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行废止∶俄罗斯联邦《军人地位法》(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6期,第188页);《关于修改和补充俄罗斯联邦<军人地位法>第十五和二十三条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立法文集,1995年,第48期,第4560页);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关于俄罗斯联邦<军人地位法>生效办法的决议》(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6期,第189页);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关于再次审定<军人地位和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法律和社会保障的联邦法律>的决议》(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6期,第190页),。
俄罗斯联邦总统鲍·叶利钦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1998年5月27日第76号联邦法律
(译自1998年6月3日《红星报》)
靖毓青 译
田小文 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