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现实意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4:51:03
   ●据全国总工会2009年底的调查,职工月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占4.8%,高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元以下的占10.9%,高出50元至100元的占12.5%,三者合计占28.2%。考虑到超时劳动的普遍存在以及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非纯粹的“工资”,实际上有近1/3的职工工资徘徊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

  ●目前我国最低工资还存在制度刚性不足、标准确定方法不够科学、调整机制不健全、标准偏低且增速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效果和社会认可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回暖,因国际金融危机而被暂时“冻结”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年以来呈现出一片“涨势”: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包括江苏、广东、浙江、山东、上海、北京等在内的14个省(区、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提升幅度,从最低的12.2%到最高的33.3%,平均涨幅接近20%。我们还会很快看到其他一些省(区、市)也会相应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虽然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但一些学者特别是一些经济学家仍然视最低工资制度为“洪水猛兽”,认为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一种严重干扰,会降低弱势劳动者的就业水平;还有一些人认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增加劳动力成本,吓跑投资者,削弱我国的竞争优势。从纯粹的经济学理论来看,这些批评和担忧不无道理,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劳动力市场格局,与批评最低工资制度所建构的经济社会前提大相径庭,而且,姑且不论批评者习惯于拿最低工资制度会影响就业、影响投资环境、导致通货膨胀等来说事的论断,目前还没有任何实证的研究结论作为支撑,单就是这些批评者总是有意无意忽略最低工资制度对拉动消费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积极作用,就说明一些人对于最低工资制度有着很深的误解。事实上,在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之处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有利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批评者的立论前提是最低工资制度涉嫌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而且在GDP崇拜的驱使之下,一些地方还存在严重的对资本“过度保护”甚至“一味纵容”的倾向。据全国总工会2009年底的调查,职工月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占4.8%,高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元以下的占10.9%,高出50元至100元的占12.5%,三者合计占28.2%。考虑到超时劳动的普遍存在以及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非纯粹的“工资”,实际上有近 1/3的职工工资徘徊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另外,有学者在做了世界工资比较研究后指出,我国最低工资是人均GDP的25%,而世界平均为58%;我国最低工资是平均工资的21%,而世界平均为 50%。尽管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仍然很低,距离合理的水平仍然有很大的距离,即便如此,全总的调查数据也充分证明,最低工资制度确实发挥了保护弱势劳动者收入分配权益的作用。可以肯定,如果我国没有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弱势劳动者的收入政府不加以干预,会有更多劳动者的收入低于目前的水平。

  二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标准。公平正义体现在劳动领域,就是要保障广大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报酬权和基本的生存权,其中的底线就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能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也即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只有不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公平正义的阳光”才能普照弱势劳动者。世界银行普查报告显示,考虑每人每天的营养摄入量及养育孩子的需要,在中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平均费用应是每人每月1684元,而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个城市最低工资能够达到这一标准。这说明我国当前的最低工资标准,尚且不足以维持劳动者最低生活水平。沿海地区一些企业的职工要靠加班加点工作,使得每月收入达到1500元左右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就是最好的证明。当收入问题突破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社会和谐稳定状态必将面临考验,这方面越南有前车之鉴。由于最低工资标准过低等原因,1995年至2006年,越南共发生1300次罢工事件。

  三是有利于改善不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过低且增长缓慢。不仅如此,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增长更加缓慢。就最低工资而言,国际惯例是最低工资应达到平均工资的40%—60%,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省(区、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40%。以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上海市为例,最低工资标准也仅占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1.4%。再比如,2009年深圳市的人均GDP和1992年相比增长了7.4倍,但最低工资却只上升了4.1倍。如果扣除物价因素,按照实际购买力计算,最低工资上升的实际幅度会更小。但按照当地的物价、消费等水平,即便收入达到2009年最低工资两倍的2000元水平,在深圳生活养家糊口仍会较为困难。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速低于GDP增长速度的前提下,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速度又低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速,这说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变化速度要远低于GDP增速。这与批评最低工资制度依据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速不低于经济发展速度以及最低工资要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的前提条件相去甚远,其标准之低,根本不可能达到像有的学者批评的与就业形成此消彼长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便今年来各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平均涨幅达到近20%,也不过是在“向历史还欠债”,最低工资标准依然很低,低到不足以维持劳动者体面尊严生活的地步,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仍然处于需要一个长期努力,逐步“填平”劳动者原本就应得的报酬过程之中。

  四是有利于澄清人们对“比较优势”理论的误识误解。有的批评者认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和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大幅度提升劳动力成本,从而吓跑投资者,让我国的“比较优势”在招商引资中丧失殆尽。这是一种偏颇的认识,因为,“比较优势”并不单纯体现为劳动力成本优势。否则,我们很难解释为什么在中国劳动力更为廉价的时代,比如说中国职工的平均工资尚不足欧美、日本工人工资1%的上世纪70年代,中国经济并没有依靠巨大的“比较优势”实现经济腾飞?同样不能解释的是,虽然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是我们的“比较优势”,但即便劳动力成本维持现状,也要高于东南亚的一些国家,那么为什么我们还能在与他们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除了劳动力优势外,我国还有诸如基础设施、政策优惠、大量的熟练劳动力等优势,这种情况下,别说我们的最低工资标准还远低于应有的水平,即便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应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之达到相对合理的占职工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也不仅不会吓跑投资者,而且还会有利于激发职工的创造力,从而巩固中国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因为,只要劳动力成本的上升速度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比较优势”就会依然存在。

  五是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要求我们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但低工资绝对不是核心竞争力。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之前粗放式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表面上看是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冲击,实际上是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使得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迫在眉睫。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如果依然想依靠低工资的优势,在产业链低端让工人加班加点“拼血汗”,建设创新型企业、创新型国家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其实,在生产饱和甚或过剩的条件下,一味靠挤压成本和扩大产出规模也很难带来更高的利润。比如说,2009年我国电子行业的总销售为5.1万亿元,雇用了760万工人,据此推算,全部工资支出1810亿元,只占总销售的 3.5%,这说明核心的竞争力绝对不在低工资上,在人工成本很低的情况下,能够挤压的空间还有多大呢?另一个有说服力的例证是,由于长久以来我国多数劳动者都处于产业价值链最低端,许多时候,一件发达国家拥有的知识产权商品,中国劳动力成本大约只占 1%至 5%左右,而30%甚至50%以上的利润都被发达国家拿走。这样看来,在对劳动力成本影响微乎其微的最低工资上“打主意”,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完全背道而驰。

  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状态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并定期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其意义是重大的。但是,作为一种政府保障弱势劳动者的手段,最低工资制度同样面临着一系列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比如,什么程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会对就业产生影响,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拉动消费的正负作用之间的变化关系如何。再比如,目前我国最低工资还存在制度刚性不足、标准确定方法不够科学、调整机制不健全、标准偏低且增速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效果和社会认可度,需要基于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长期观察,在对实证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后才能得出结论并加以解决。(张建国 石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