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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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苏州市物价局
苏房[2004]12号
苏价房地字[2004]46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04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房屋价格评估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房屋价格的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1999)以及2003年的具体情况,对2000年印发的《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作了适当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苏房[2000]27号、苏价房地字[2000]239号文同时废止。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苏州市物价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
( 2004年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范围内发生买卖、抵押、拆迁补偿、保险、税收、继承、赠与、合资合作、联营兼并、股份制、破产清算以及仲裁诉讼等的各类房屋,当选择成本法评估房屋重置价格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重置价格是指以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建筑技术与工艺等,重新建造与旧有房屋具有同等效用的新房屋的成本价格。
房屋重置价格由房屋勘察设计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用等构成。
具体评估中评估对象重置价格构成内容,可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及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列举的价格构成内容的基础上酌情予以增减,并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条 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是指各类结构等级的房屋通过对其典型实例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测算而得的价格。
相同结构等级房屋的基本重置价格,城镇与农村分别测算。农村房屋的范围指城镇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五条 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由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第六条 房屋按承重结构、建筑材料的不同分类,按其内外装饰、设施、结构材料的标准高低等级,具体分为:
(一) 钢结构 二等
(二) 钢筋混凝土结构 一等、二等、三等
(三) 混合结构 一等、二等、三等
(四) 砖木结构 一等、二等、三等
(五) 简易结构 一等、二等、
共计5类12个等级(附件一)
第七条 具体房屋评估,可根据评估对象的结构等级、层高、成新、装修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单价调整。
(一)相同结构等级的房屋,因构成形式及建材的差异,按规定比例调整基本重置价(附件一)。
(二)各类房屋设定标准层高范围,高于或低于标准层高范围的,基本重置价作相应调整。房屋层高需作调整时,增加率一般不超过45%,减少率一般不超过15%(附件二)。
(三)房屋根据用途、使用年限及维修保养情况,按规定的计算口径及方法确定其成新率(附件三)。
第八条房屋装修及房屋以外的部分附着物共规定36个参考单价项目(附件四),可作单项评估;若有规定以外的项目,可另行评估测算。
今后房屋装修及部分附着物的参考单价的变动随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同时公布,并按规定计算成新率。
第九条 多层住宅中不计建筑面积的车库、阁楼按规定另行确定基本重置价格。
第十条 评估的计算方法
计算房屋评估值的一般算式
评估值=[基本重置单价×(1+层高增减率)+房屋勘察设计费单价+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单价+公共基础设施费单价+管理费用单价]×成新率×建筑面积
(一)按房屋结构等级标准评定房屋结构等级,确定基本重置单价。
(二)按房屋层高增减率规定,计算确定房屋层高增减率。
(三)根据评估需要,确定房屋设计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用等项目及单价。
(四)按房屋成新率规定,计算确定房屋成新率。
第十一条 本办法建筑面积的计算按《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暂行)》(苏房政[2002]3号) (附件五),《苏州市房屋建筑面积复测规定》(苏房政[2002]4号)的规定执行(附件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