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日报》社论: 人民文化水平低,就不能实行民选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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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报《新华日报》社论:
人民文化水平低,就不能实行民选吗 ?
这是一个老问题:中国广大人民文化水准太低,致使有些人怀疑他们是否有运用选举权的能力;反对实行民主的人,更以此为借口,企图拖延民主 的实行,并从而诬蔑解放区的民主选举。如象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和平日报》社论就可作为代表,那社论里面说:“……共产党拿‘普选’和 ‘不记名投票’来欺骗人民。谁不知道,中国人民有百分之八十连自己的名字都写不出,他们既不能记自己的名,更不会记共产党所指派(?)那一群大小官吏的名 了。这种政府只能叫做‘魔术’政府,不能叫做‘民主政府’,共产党人却掩耳盗铃,硬说‘魔术’就是‘民主’,简直是对全国人 民的一种侮辱 ”。这种说法,不仅是诬蔑解放区的人民,而且推论下去就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人民还无法运用民主选举,还应当由他们继续 “训政”下去。居心何在,不问可知。
假若将来中国人民个个都能识字了,实行选举时一定便利得多,这是很明白的。现在中国人民文盲太多, 进行选举时非常麻烦,这也是事实。但是,无论如何,选举的能否进行和能否进行得好,主要关键在于人民有没有发表意见和反对他人意见的权利,在于人民能不能 真正无拘束的拥护某个人和反对某个人,至于选举的技术问题并不是无法解决的。解放区实行民主选举的经验便是明证。我们略举几个例子,看看解 放区是怎样选举的吧:
首先要说明,候选人决不是指派的,而是由人民提出的,在乡选中每一个选民都可以单独提出一个候选人。在县选中每十 个选民可以连合提出一个候选人。选举的方法是分成两种:一种是识字的人,写选票;一种是不识字的人,则以投豆子代替写选票。这是很久以来就采用了的方法, 在实践过程中又曾有过不断的改进和新的创造。过去的办法是由候选人坐在晒场上,每人背后摆一个罐或碗,因事不能到会的候选人仍然给他们空出位子,位子后摆 上碗,每只碗上都贴着候选人的名字,选民每人按应选出的人数发豆子数粒,于是各人便把豆子投入自己所要选的那个人碗中,在投豆子之前,先由监选人向大家说 明每一只碗所代表的候选人,一般说起来,不识字的老百姓总是特别留意于记忆的,在这件他们看来很郑重的事情上,更是不致于弄错。这种方法还有缺点,那就是 当每个选民投豆子时,到会的人都可以看得见,实际上成了记名投票。后来就改变方法,把碗统统放到另外一个房子里,除监选人在选民万一记不清楚时从旁帮助说 明外,其余的一概不准在场。但这种方法仍有缺点,因为碗是仰着放的,那个碗里已有的豆子多,那个碗里已有的豆子少,都看得清楚,这样就可能使后来的投票受 到先前投票者的影响,因而不自觉的失去了自主性。补救这个缺点的方法,就是用纸把每一个碗都盖起来,而让投票者从碗边上把豆子投进去。最近陕甘宁边区的选 举中又创造了一种新的方法,在候选人数不多(乡的选举中候选人一般是不会太多的)的时候,依候选人的多少,发给选民几颗,颜色不同的豆子,比如:黑豆一颗 代表张××;黄豆一颗,代表李××;玉米一颗,代表赵××等,另外每个选民再发给小纸一张,如果想选谁,就把代表谁的豆子用纸包上,放在碗里,同时包几颗 者作废。这种方法非常适合农村文盲的无记名投票,在某些地方实行结果很好。
以上只是略略举几种方法作为例证而已,此外也还有其它的方 法。这些方法的创造证明了只要有实行民主的决心,人民的文化水平低与不识字都不会变成不可克服的障碍。那些信口诬蔑解放区选举,并企图以此 来拖延民主选举之施行的谎言,完全没有事实根据。才真是“对全国人民的一种侮辱”哩。
——《新华日报》1946年1月 24日
论选举权
选举权是一个民主国家的人民所必须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起码的政治权利。民主 国家,主权在民;人民是主人翁,官吏是公仆,代议士是人民的代表,好象是监督和管理仆役的管家。如果人民没有选举权,不能选举官吏和代议士,则这个国家决 不是民主国家,决不是民治国家了。本来,人民只享有一个选举权,还不能够算是彻底的、充分的有效的民权。象中山先生所说:“从前没有充分民 权的时候,人民选举了官吏、议员之后,便不能够再问。这种民权是间接民权。间接民权就是代议政体,要代议士去管理政府,人民不能直接去管理政府。要人民能 够直接管理政府,便要人民能够实行这四个民权。”所谓四个民权,就是在选举权之外,更加上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这三个权。人民同时享有这四个权,才能算 是彻底的、充分的、有效的民权。但是,假使人民连选举权都不能享有,那就根本谈不到民主、民治,而和中山先生的理想,更不知相去几千万里 了。所以凡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就必须让人民享有选举权。只要是这个国家的人民,那就除却“精神缺陷”或“被法院判处褫夺公权”的人们外,一 达到成年,都应享有选举权,不能加以任何性别、种族、信仰、资产、教育程度、社会出身乃至居住年限等限制条件,另一方面,每一个人民也只应享有一个选举 权,不能依据任何性别、种族、信仰、资产、教育程度、社会出身及至居住条件等优越条件,而取得一个以上的选举权。这就是中山先生所主张的“废除以资产为标 准之阶级选举”,而“实行”的“普通”、“平等”的“普选制”。固然,在过去,甚至现在,有些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并不是普选制,而是限制 选举制。但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潮流所趋,很明显地,是不可阻遏地走向普选制了。特别在我们中国,中山先生老早就已主张普选制。在理论上,一切人民 都将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应该是没有疑问的。
然而问题不是在理论上,而是在事实上。如果,事实上人民不能够享有同等的选举权:有的人有选 举权,有的人没有选举权;少数人享有的选举权多,多数人享有的选举权少,则普选制虽在理论上被承认、在法律上被规定,结果,还不是一句空话!我们所要问 的,是人民现在是不是已经都享有“普通”、“平等”的选举权?将来,是不是真都能享有这种选举权,如果现在还没有、将来也未必能,那我们就必须努力促使它 有、争取它能。
自然,这里所谓“人民”,决不包括汉奸在内。因为这些东西,是全国人民的敌人,它本身已经不是“人民”。中国国民党第一 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曾说:“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藉以破坏民国。详言之,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 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国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和权利”。很明显,能否享有民权,只看 他是反对敌人、还是效忠敌人,而不是问他属于哪个党派、哪个集团。那么,现在,应该被剥夺选举权的,也就只是汉奸,而不是其它任何人民。另一方面,只要是 汉奸,便应该剥夺他的选举权,使他不能潜伏在“民国”之内,公开、秘密做“反对民国”、“破坏民国”的勾当。假使我们对汉奸给予选举权,而对人民,则剥夺 选举权,那就犯了天大的错误!
人民有了选举权,不仅是可以选举代议士,而且是可以选举政府官吏;不仅是可以选举地方官吏,而且是可以选 举中央官吏。象中山先生所说:“人民对于本县之政治,当有普通选举之权、创制之权、复决之权、罢免之权;而对于一国之政治,选举权之外,其余之同等权,则 付托于国民大会之代表以行之。”这就是说,人民所享有的民权,不能不是愈到下层,愈广泛,直接。但选举权则虽对于中央,也是可以无限制地运用的。特别是代 表人民的所谓代表机关,不论是国会也好,国民大会也好,必须由人民自己选举代表组成,否则这种机关,便不是民意机关。
选举权是不是能够 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运用,与被选举权有无不合理的限制与剥夺,具有着不可分离的密切关系。本来,广义地说,选举权就包括被选举权在内。有选举权的运 用,就必有被选举的对象。因而有选举权存在,就同时,有被选举权存在。如果被选举权受了限制,则选举权的运用,也就受了限制。具体地说,假使某些人民被剥 夺了被选举权,则有选举权的人就不能去选举他们,因而选举权的运用,也就受着限制了。所以真正的普选制,不仅选举权要“普通”、“平等 ”。而且被选举权也要“普通”、“平等”;不仅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选举权,而且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被选举权。除了“精神缺陷”或“被法院判处褫夺公权”的 人们,以及汉奸外,任何人的被选举权都不应该被限制、被剥夺。不仅不应该以资产多寡、地位高下、权力大小为标准,而且也不该以学问优劣、知识多少为标准。 唯一的标准就是能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思和利害,是不是为人民所拥护,因而也就只有让人民自己去选择。如果事先限定一种被选举的资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 选人,那么纵使选举权没有被限制,也不过把选民做投票的工具罢了。
最后,应该说及的,是要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实行普选制,使人民能 在实际上,享有“普通”、“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则必须如中山先生所说,在选举以前,“保障各地方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 之自由。”也就是“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否则,所谓选举权,仍不过是纸上的权利罢了。
——《新华日报》社 论1944年2月2日——zuyl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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