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 有望城乡同比 1:1选举 人代会成农民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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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 有望城乡同比 1:1选举 人代会成农民大会?
来源: 东亚经贸新闻   2010-03-09     中国策
  “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昨日上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亮点。
  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此次选举法修改涉及原选举法中的若干条款。最引人关注的是拟将城乡按照“4:1”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修改为“1:1”。这一修改,标志着我国真正实现了城乡同比例选举,在实现我国真正意义上平等选举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关键词·城乡比例
  城乡按相同人口
  比例选举代表
  王兆国在会上介绍,根据我国国体、政体,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当体现以下几点原则。
  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因此,建议将选举法第十六条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专家揭秘起草过程
  城乡比例还有2:1方案
  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是1953年诞生第一部选举法以来,第6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改,也是继1995年修改的4:1选举权之后,又一个重要变化。
  “在我们做课题的时候,有两种设计方案,一种就是城镇居民与农民分配按2:1设计,另一种是城镇居民与农民分配按1:1规划。”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告诉记者。在韩大元的建议稿中,两种方案都提交到了全国人大,两种方案都有其存在的理由。
  方案争议
  到底按2:1选
  还是1:1
  其实韩大元的两个方案也正是来自于法学界对于2:1与1:1的争议。
  有的人认为,“如果一步到位,和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逐步’的意思是不相符的”。而有的人认为,“1:1更符合中国的实际,制度是为发展服务的,让老百姓更早地享受政治上的选举权,这与中国民主化进程契合,并不构成对总书记精神的颠覆”。
  焦洪昌告诉记者,当时人们基本认可选举权的平等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相对平等到逐渐平等的过程,所以有的人认为,选举权的平等应该有一个过渡,于是有人思考“能不能先2:1,然后发展到1:1?”如果一下从4:1变为1:1,是不是具备充分的条件?能不能有效实施?
  立法机关开始征求不同的意见,法学专家开始通过各种研讨会探讨实行1:1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一场关于选举权分配问题的争论在法学界风生水起。
  淄博试点
  证明人代会
  成不了农民大会
  争论的焦点只有一个“农民”。
  支持2:1的学者认为,如果施行1:1,将来会不会造成大量的农民代表,只代表农民的利益,代表大会成农民大会,从而社会的整体利益受到影响。
  不少宪法专家开始进行争论之外的另一项任务,就是对试点地区进行调研。其中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
  经过对试点地区山东淄博市淄川区的调研,韩大元发现,实行1:1的城乡选举制度后,人们对选举的兴趣增强了,人们担心的“农民选举”的局面并没有出现,农民代表只代表农民的利益,国家的整体利益会受到影响的情况也没有出现。“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最大的问题就是农民问题和农村问题,即使农民参与的人数多一点,也符合中国的国情,更何况中国农民这个阶层已经发生了变化。”韩大元说。
  专家解读
  1:1比例重在同票同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我国选举法自1953年以来一直规定城乡之间存在着不同比例,并未实现平等选举。此次选举法修改,取消城乡之间选民在投票价值上的差别规定,将使我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票同权。
  韩大元表示,将实现相同数量农村人口与相同数量的城市人口选举产生相同数量的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1:1。
  目前官员代表还是太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焦洪昌告诉记者,以前,城乡之间存在不同的投票价值比例,也同时说明我国的选举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平等选举。据介绍,这一不平等的选举属于形式上的不平等,其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和历史条件下,为了保证实质上的平等而采取的不得已的做法。
  “现在城乡同票同权要实现了,是个顺应社会发展的好事,但是还有一个问题需要重视,那就是目前的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相对太多,应该让更多的民众参与进来,那将是更大的进步。”焦洪昌教授表示。
  代表声音
  选举法修改用事实驳“中国没民主”
  修改本身就用事实驳斥了西方一些人认为中国政治不民主、中国人民没有民主的说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武寅8日在北京表示,中国此次修改选举法用事实有力驳斥了西方有关“中国没有民主”的观点。
  武寅说,修改本身就用事实驳斥了西方一些人认为中国政治不民主、中国人民没有民主的说法。修改结合了中国的国情,体现出改革逐步推进的渐进性、稳妥扎实的特点。她进一步说,中国的民主不是为了民主而民主,而是为了经济社会发展与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断完善。
  她说,在选举方面,连西方有些发达国家都没有做到城乡以1:1的比例进行选举。除此之外,非洲、拉丁美洲有些发展中国家照搬西方民主制度,反而造成政权频繁动荡。由此,她深切感受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符合中国的实际,更符合人民的利益。
  关键词·其他
  代表隐瞒外国国籍须处理
  一些代表和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关于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和两地代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出上述表示。
  他说,对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应规定相应处理办法,保证选民或者代表了解真实情况。王兆国同时表示,还应对一个公民是否可以担任两个不同地方的人大代表问题予以明确。
  据此,建议增加两项规定。
  一是,“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二是,“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辞职须经常委会半数通过
  关于接受代表辞职的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一些地方提出,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选举法未作规定,各地做法也不统一,建议补充相关规定。
  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可以分别接受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另据了解,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流动人口暂不能就地参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昨日上午表示,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针对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选举时应设有秘密写票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昨日上午表示,根据一些地方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还建议,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据了解,接受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完善处理。   网络投票被纳入考虑环节
  昨天上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进行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调研时,利用现代技术比如网络投票已经被纳入考虑环节。
  (本组稿件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
  选举法
  历次主要修改
  ●1979年 引入了差额选举,将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镇和市辖区扩大到县一级。
  ●1982年 1982年把对候选人介绍的权利交给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1986年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此前的“不超过3500人”,这次改为“不超过3000人”。
  ●1995年 规定了“流动票箱制度”,方便选民参加投票。
  ●2004年 提高选民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