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46:21

论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  贺卫方教授的视角落在州县司法场域。他说:“中国基层的政府结构最显明的一个特点是它没有任何分权的安排,州县官所承担的是一种综合性的职能。”(注: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第176页.)这是一个很好的视角,因为,作为中华帝国“缩影”的州县衙门,确有典型意义。不过,考察中国传统刑事审判的“集权”问题,也有州县衙门无法解释的内涵。因为,中国传统的政权结构约略分作三个层次: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政府,以知县为核心的基层政府,还有处于“起承转合”地位的省府之类的地方政府;(注:这一情形,即如清代名幕汪辉祖所说:“夫天下者,州县之所积也。……自州县而上,至督抚大吏,为国家布治者,职孔庶矣。然亲民之治,实惟州县,州县而上,皆以整饬州县之治为治而已.”汪辉祖:《学治臆说?自序》。还讲:“天下治权,督抚而下,莫重于牧令,虽藩臬道府,皆弗若也。”汪辉祖:《学治说赘》“福孽之辨”。可见,州县乃是整个帝国治理的基础,所谓“万事胚胎始于州县”一言,即是指此。)故而,本稿略微放宽视界,从三个场域来解读刑事审判的“集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