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说中国古代的审判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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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说中国古代的审判责任制度 崔永东

 

    审判责任制度是指司法官员因为审判不公问题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从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看,秦时就已确立了该制度。该制度后来历代相沿。秦简《法律答问》云:“论狱何谓‘不直’?可(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易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端:故意。《墨子·号令》有“其端失火以为乱事者,车裂”之言,毕沅注曰:“言因事端以害人,若今律故犯。”不直:不公正。作为一个罪名,其具体含义是“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对重罪故意轻判,对轻罪故意重判。纵囚:放走罪犯,即审判官让有罪者逍遥法外。 

    对上述司法不公行为,秦时的处罚相当严厉,比如对“不直”的处罚,要不“反坐”(《法律答问》有“赀盾不直,何论?赀盾”的记载可以为证),要不“筑长城”(《史记·秦始皇本纪》有“适(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的记载),等等。另外,秦时尚有“失刑罪”,秦简《法律答问》

    有“吏为失刑罪”的说法,秦简整理小组解“失刑”为“用刑不当”,这是一种审判上的过失行为。 

    1989年出土于湖北云梦龙岗秦墓之中的一块木牍,是迄今所能见到的有关秦代司法判决文书的唯一实物,对研究秦代司法制度具有很高的价值,它反映了秦代对司法公正的追求。该文书全文如下:“鞠之,辟死论不当为城旦,吏论失者已坐以论。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见《云梦龙岗秦简》一书)“鞠”在此指复审,“辟死”为人名,“令自尚”的意思是相关判决文书让当事人持之以为“常法”(长期有效的法律凭据)。这是一个对错判案件进行复审判决的法律文书。其经过是:一个名叫辟死的人被法官误判城旦刑,相关官员因此而受到了法律制裁。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签署了关于辟死免除刑责、重新成为庶人(自由民)的文书,让当事人持有该文书作为长期有效的法律凭证。 

    由此可见,秦代已经出现了错案追究制,它是对法官公正司法的一种制度要求,是法官审判责任的制度化。与此相关,张家山汉墓出土的竹简《奏谳书》(案例汇编)中还记载了秦王嬴政时的一个案例,称当时有数名官员因错判受到了法律的追究。这进一步说明,审判责任制度早在秦统一全国之前就确立了。

    早期汉律继承了秦律中的审判责任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具律》规定:“鞠(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止(趾)为城旦,它各以其罪论之。”(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鞠,亦作“鞫”。《汉书·刑法志》注云:“以囚辞决狱事为鞫。”故纵:《汉书·景武昭宣元功臣表》注云:“出罪为故纵。”不直:《汉书·景武昭宣元功臣表》注云:“入罪为故不直。”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具律》云:“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为不直。”诊:《汉书·董贤传》注:“验也。”报:《后汉书·安帝纪》注:“谓决断也。”《汉书·胡建传》:“断狱为报。”辟:审理。穷审:将案情审察到底。 

    上引律文意谓在审判中故意为罪犯开脱责任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或者轻罪被判为重罪,以及在检验、判决、审理中审察不清者,如果导致当事人被判为死罪,有关审判官员要被处以斩左止(趾)为城旦,如果导致当事人被判为其他罪,审判官员则被反坐。 

    值得注意的是,汉简中的“不直”与秦简中的“不直”在内涵上有所不同,秦简中的“不直”是“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即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而汉简中的“不直”则是“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即轻罪重判,并不包括重罪轻判。这一罪名在内涵上的变化,不知是何缘由,或许重罪轻判的含义被纳入“故纵”的罪名之内? 

    另外,汉简《具律》中也有“失刑”这一罪名:“劾人不审,为失。”不审:不谨慎,因未尽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过失行为。“失”指失刑而言。失刑是指审判中因过失而致量刑不当。该罪名的含义与秦简比并无变化。 

    另外,汉简《二年律令》中还出现了“出入罪人”的说法,但它并不是一个“罪名”。《具律》云:“证不言情,以出入罪人者,……。”这是说因作伪证而使量刑与实际罪行有出入,并非像唐律那样把“出入人罪”作为惩治司法不公行为的一个罪名。 

    《唐律·断狱律》规定:“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唐律疏议》解释道:“‘官司入人罪者’,谓或虚立证据,或妄构异端,舍法用情,锻炼成罪。……‘若入全罪’,谓前人本无负犯,虚构成罪,还以虚构枉入全罪科之。‘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假有从笞十入三十,即剩入笞二十;从徒一年入一年半,即剩入半年徒,所入官司,各得笞二十及半年徒之类。刑名易者,徒笞入杖,亦得所剩之罪;……‘从笞杖入徒、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假有从百杖入徒一年,即是全入一年徒坐;从徒流入死罪,谓从一年徒以上至三千里流,而入死刑者,亦依全入死罪之法,故云‘亦以全罪论’。” 

    上引律文意谓审判官员从事审判,有入人罪的,如果入人全罪,则以所入全罪的刑罚论处审判官员;如果将轻罪重判,则以其加重的刑罚幅度论处;刑名有变化的:从笞刑加重为杖刑、从徒刑加重为流刑的也以其加重的刑罚幅度论处;从笞、杖刑加重为徒、流刑、从徒流刑加重为死刑的也以全罪论处。对故意出人罪者也按上述办法处理。因过失而导致断罪入人罪的,减三等处罚;出人罪的,减五等处罚。 

    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出入人罪”的准确含义,“出人罪”指将有罪者判为无罪、将罪重者判为轻罪;“入人罪”指将无罪者判为有罪、罪轻者判为罪重。二是因过失而导致的出入人罪,处罚有所减轻。三是对“无中生有”式的判罪,按“全罪”反坐审判官员;“从轻入重”的判罪则以轻重之间的差额论处审判官员。由此可见,唐律对“出入人罪”这一罪名的界定严谨而周详。 

    由上述可见,秦、汉、唐律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立场,均规定了审判责任制度。它是指司法官员因为审判不公问题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秦汉律中的“不直”(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纵囚”(将有罪之人判为无罪)、“失刑”(因过失导致量刑不当)与唐律中的“出入人罪”诸罪名就是该制度的体现。汉简中的“不直”与秦简中的“不直”在内涵上有所不同,秦简中的“不直”是“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即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而汉简中的“不直”则是“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即轻罪重判,并不包括重罪轻判,或许此时重罪轻判的含义已被纳入“故纵”(即“纵囚”)的罪名之内了。唐律中的“出入人罪”包括了秦汉律中“不直”、“纵囚”(“故纵”)和“失刑”三个罪名的含义,并且更加严谨周详。另外还规定了处罚“出入人罪”的具体标准,从而提高了惩办该罪的实际操作性,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和司法技术的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