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隐私同样是NGO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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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隐私同样是NGO的基本权利
谭翊飞 2009-10-09 10:18:18
这个时代,公开和透明当然是大势所趋,我当然也不反对。在段德峰先生的一篇文章中就提到了自己对NGO组织公开和透明的殷殷希望,“如果我们还继续追求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大的范围为社会作出贡献的话,更多的NGO领导人就必须表现出更为巨大的勇气,在面对困难和困境的时候,果敢的向公众展开大门,接受挑战和质询,也接受大众的支持和帮助。”
段德峰先生是我多年的朋友,他从媒体转而进入NGO,成为一名职业NGO经理人,我很敬佩他。他从行业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NGO行业改革殷切希望,但我然不免要说,这些希望难以实现。
首先,我们也许首先也厘清,为什么NGO就要公开和透明呢?公开和透明并不是人类社会众领域的普适原则,相反,在私人领域强调非公开,也即隐私权。对于公家的事,当然要求公开和透明,对于私家的事,要求保护隐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没有质的区分,但因为是否向非特定的公众吸纳资金而分为二,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公开和透明是其基本要义,而对于前者几乎没有太多的要求,只要其遵守法律做交易,按章纳税。
那么,NGO和公司比呢?有许多人认为,NGO在中国是新生事物,是成长中的力量,代表社会进步的方向,因此应当具有社会担当。然而,我却不这么认为,历朝历代以社会担当的名义做的坏事并不少,一家NGO从其本质属性上不过是提供政府购买的或政府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无论是提供公共服务还是私人,提供服务本身并无道德优劣之分,同样值得尊敬,评价却在于其服务是否专业。既然如此,一家普通NGO就更不应有什么道义负担,它所能承担的公开和透明程度最多也就应当和一家赢利性的普通公司处于同一水平。
而且,对于没有资金募集功能的NGO来说,如果其资金来源于政府购买服务,或来源某财团的资助,其首要职责是为资金提供方提供其所满意的服务,如果资金提供方没有公开的要求,它便也没有公开的义务。如果它愿意公开、透明,我并不反对,但却不是它的义务。他完全可以保密地做事,提供专业的服务。
我所知道的NGO中,确实有不少在公开方面做得非常不错,这当然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这两家机构的总部都在香港,一家是香港中文的小扁担基金会,其负责人曾也在香港某电视台工作,后创办这家机构,只要有一分钱捐款进入该基金,就会在几个工作日内在其机构网站更新。我觉得这家基金会是内地基金会的典范,因为一个电子实时更新系统技术已不存在问题,而大陆却几乎没有一家这样做的基金会。另一家是香港的乐施会,它的项目遍及内地诸多省份,但其每年的资金来源却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毅行者的捐款,许多是香港的中下阶层,每月从工资中定额捐款,日积月累就成为习惯。而且,给乐施会捐款还成了香港的一种慈善文化,其每年的毅行者活动简直像一场嘉年华。那么,他们为什么能做得更好呢?因为他们处于一个慈善自由竞争的市场,而内地处于慈善高度垄断的市场。如果在一个NGO生存本身就很艰难、资源极度匮乏,且确实有些基金会在使用国外的钱进行底层的权利保护工作(完全公开在现实中可能带来更多的麻烦),那么我们为什么要苛求一家这样的NGO公开呢?
当然,这并不意味所有的NGO都不要公开,与公司的分类一样,NGO也有不同的种类,一种资金来自政府或大财团,另一种资金来自不确定的公众。对于不确定公众的行为,无论是公司债,股票,还是其他的行为,法律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是出于保护公众安全的需要。
因此,NGO的公开与透明不是必然命题,保护NGO及公众的权利才是根本,保护隐私与保护透明同样重要,同样是NGO的基本权利。【21世纪网】本文网址:http://www.21cbh.com/HTML/2009-10-9/148981_2.html 【21世纪网】本文网址:http://www.21cbh.com/HTML/2009-10-9/1489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