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以下犯上案"真相:928万元股权转让如何被侵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0:11:41

 

    警方介入揭开了股权转让中的“侵占真相”

    王新民们不服鄂尔多斯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部门和检察机关进行了举报。

    2008年3月28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议:郝辛卯涉嫌职务侵占罪,应通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08年4月1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以郝辛卯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高虎说:“经过初步查证,我们发现了王新民等9人是亚金公司隐名股东的关键证据,于2008年12月30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犯罪嫌疑人郝辛卯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警方发现的关键证据一:亚金公司内部转股竞买会后,原公司法人代表高峰、工会主席贾宽良、原副董事长李增胜以及白大山、杨瑞美等88名(王新民们出资收购了89名股东的股权,其中1名股东为嫌疑人郝辛卯亲属)出让股权的股东证人证言。这些股东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明确表示把股权“卖给了王新民”。

    “竞买会上是陈勇(出资人之一)喊到13元买1股,现场不是郝辛卯竞买叫价。”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股东说:“王新民在黄河大酒店拿着钱给股东,签一个转让协议给一个股东钱。”

    警方发现的关键证据二:亚金公司的股权集中收购后,2005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股权集中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原始《会议记录簿》显示,参加会议的股东有贺飞俊、贺席功、王新民、乔和义、郝辛卯、陈勇、曹培恒、刘广林。会议研究了公司名称变更、股东注册、确立新的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九大问题。在这次公司股东会上,嫌疑人郝辛卯有两次发言,一次讲“按投资比例给其他股东转股”,一次讲“按3名董事设置”。这次股东会议一致同意,按实际投资划分各股东所占股份比例,其中王新民12%、曹培恒10%、兰飞俊12%、贺席功10%、郝辛卯10%、郝秀竹2%、郝军1%、傅万有3%、赵志荣3%、乔和义1%、刘广林6%、陈勇30%。

    警方发现的关键证据三,2006年5月15日,警方在调查原亚金公司领导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时,郝辛卯作为知情者接受询问时的笔录。而此时郝辛卯与王新民们尚未就股权归属产生矛盾。询问人是达拉特旗公安局侦察员刘如海、马威厚。郝辛卯在这次询问中有这么一段话:“我和鄂尔多斯和泰煤炭公司的王新民、包头市圣火煤炭运销公司的陈勇合伙收购的。我们收购是以入股人有一块钱,我们按13块钱收购……”

    当然,犯罪嫌疑人郝辛卯涉嫌职务侵占罪,警方还搜集了多份书证与言证,包括郝辛卯2005年10月、12月两次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最后将全部股权转至他和女儿名下。铁证如山。2009年12月21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

    “郝辛卯案的刑事判决,不存在‘以下犯上’问题。”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赫志评价郝辛卯案件时说,我国遵循的是“先刑事后民事”司法原则,这是指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案件性质的变化,不是指判决的先后。同一事实,当刑事证据显示其有犯罪嫌疑、且新证据动摇了民事判决的基础证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不管这一生效的民事判决级别有多高、时间有多长,也要服从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