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分期收款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57:18
股权转让分期收款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17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请问如果股权转让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那么应在何时缴纳所得税?是在第一次收到款项时,还是在最后一笔付清时,还是收到一次款即交一次?如果第一次即需交清,那么如果后续款项无法收回,是否能够退税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缴企业所得税。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作为损失处理,但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应严格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