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实现的途径(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7:06:00
   债权实现的途径(案例) [案情]
    2000年5月,李某为筹集作生意的款项,向好友张某借款30万元,但因为没有预想中的收益,李某一直迟迟未归还张某的借款。张某多次要求李某还钱却没有结果,遂于2002年3月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借款关系有效,李某应归还对张某的借款,但李某却一直没有履行,张某只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李某已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李某却在此之前与同学王某各自出资30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李某还是该公司的董事。该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并不是很好,目前可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也就在30万元左右。                     

    [分析]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之所以投资30万元与王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目的就是借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要求揭开公司面纱,让李某抽回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用来偿还欠其的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李某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则法院可强制执行其拥有的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果不足清偿,也只能等李某有清偿能力后再继续执行。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中,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并不存在形式或实质上的缺陷,符合我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按照准则主义的立法原则,公司登记机关应该给其注册登记,而该公司也就因注册登记行为而取得了独立的法人资格。通常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对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时,就特定事案否认其法人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以阻止有人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本案并不属于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定情形。故在实践中,不能取消公司的设立,但可以强制执行甲拥有的该有限责任股权。理由是:
    一、公司的股权具有可处分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指投资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向公司出资,成为公司股东,从而所享有的一定权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出资的货币、实物,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是产生股权的基础。股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权的性质,股权也是一种财产权。从民法原理来看,财产权是可以依法处分的,公司股权也可以依法处分。
    二、执行公司股权并不违反我国《公司法》,执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能使公司股权的所有者发生变化,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发生变化,从而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不变原则没有受到损害。尽管有人认为对股权进行强制执行违反了股权自愿转让的原则,但这种对股权自愿转让的否认或限制只发生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即股权所有者不愿意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企图通过投资来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在特定情形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正是对法律尊严和合法民事权益的维护。
    三、执行公司股权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我国《公司法》等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