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报告何必讳言灰色收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9:39:45
政府工作报告何必讳言灰色收入崔宇

近日,根据“两会”代表和委员的建议,中国国务院将《政府工作报告》做了15处修改。其中比较引人关注的一处是,将“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据新华社报道,删除“灰色收入”提法的原因在于“目前大家对灰色收入理解不一”。但这种解释并不太具有说服力,而且修改后的表述也不全面。

灰色收入本身就是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词汇,但至今其概念仍含糊不清,也许这也体现了中国文化的朦胧之美。这次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引入灰色收入的概念,本来可以正本清源,但最终还是讳言灰色收入,让其继续朦胧下去,不能不令人遗憾。

其实,单独从字面上看,灰色收入也不至于那么难以理解。一般来说,黑色收入是指贪污、盗窃和受贿等非法收入,白色收入是指合法收入,灰色收入自然是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的收入。本来收入不是合法的就应该是非法的,之所以还有灰色收入的提法有多种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法律体系的滞后,有些当时非法的收入其实现在应该是合法的,比如改革开放初期来自“投机倒把”的收入。这也像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一样,许多企业家当时突破计划经济意识形态的罪并不完全是罪,相反还推动了社会的变革。当然,随着意识形态障碍的逐步消弭和法律的健全,目前这种现象已经少之又少了,合法还是非法基本上已经泾渭分明。

另一方面是由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滞后,许多合法的收入逃脱了税务等部门的监管,这部分收入虽然有合法的一面,本来是劳动者或要素所有者的应得收入,但由于有逃税漏税之嫌,所以又有非法的一面。比如,部分企业为员工支付工资、奖金和福利时要求用发票来冲抵,这部分收入显然需要政府加强规范和管理,使其公开化和透明化,以避免税收的流失和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其实,政府工作报告中“规范灰色收入”的提法针对的应该就是这部分收入,报告的英文版也将这句话翻译为“regulate off-the-books income”,即没有入账的、用以逃税的正常管理之外的收入,并没有将灰色收入直接翻译成概念并不明确的“grey income”。可以说,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明确了灰色收入的概念,这一概念并不包括最为民众诟病的贪污和腐败等寻租收入以及红包和回扣等商业贿赂收入,尽管民众可能将这部分收入定义为灰色收入,但这部分收入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是非法收入(政府工作报告将其翻译为“illegal income”),并不属于灰色收入之列。

从这个角度出发,许多代表和委员的担忧似乎有些杞人忧天。他们认为由于对灰色收入的理解不一,“规范灰色收入”无从谈起,甚至还将导致一部分非法收入披上合法的外衣。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张抗抗甚至表示,如果政府不能立即对灰色收入做出明确定义,并出台具体的规范制度,“恐今后灰色收入会大肆泛滥”。他们的建议是,或者删除灰色收入的提法,或者取缔或杜绝灰色收入,而不是规范灰色收入。

但是,代表和委员们的咬文嚼字精神似乎用的不是地方,如果细读一下政府工作报告的英文版,就可以避免关于灰色收入概念的许多无谓争论,这场争论也浪费了中国政府对灰色收入概念正本清源的良机。更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表述,即“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并不包括“regulate off-the-books income”这一内容。即使讳言灰色收入,也不能将规范没有入账的正常管理之外的收入这一内容置之不理。看来,代表和委员们咬文嚼字的功夫和参政议政的能力还要加强。

当然,民众更关注的是能否真正清理滋生非法收入或灰色收入的制度土壤。灰色收入的概念并不那么重要,这或许只是一个遣词造句上的文字游戏,而且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是,希望代表和委员们面对公众的质疑,尽量不要秉持“人或加讪,心无疵兮”的理念,要坚持“虽有小忿,不废懿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要“行百里者半九十”。

(本文作者崔宇是《华尔街日报》中文网专栏撰稿人。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您可以写信至yu.cui#dowjones.com与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