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女性想斗赢“小三”无法可依 法学家认为棘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1:03:30
新女性想斗赢“小三”无法可依 法学家认为棘手2010年03月14日 09:07重庆华龙网 】 【打印共有评论10

“上得了厅堂,下得了厨房,杀得了木马,翻得了围墙,开得起好车,买得起好房,斗得过‘小三’,打得过流氓。”今年“三八”妇女节,这样一条“新女性标准”的短信在手机上疯传。

按这样的说法,似乎能够和破坏婚姻家庭幸福的“小三”斗智斗勇,已成为现代女性必备的一项技能。不过,怎样斗“小三”,这在法学家眼里,尚是个棘手的法律问题。

困惑

“小三”就不用依法负责吗?

说起“小三”,家住杨家坪的陈女士可谓咬牙切齿。

今年40岁的陈女士是一位全职太太,丈夫经营了一家广告公司,在外应酬是常事。这段时间,她发现丈夫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次数越来越少,一向不讲究穿着打扮的丈夫居然喷起了古龙香水。

经调查,原来陈女士的丈夫有了“小三”,而且还对“小三”保护有加,一再称和“小三”只是朋友关系。

对婚姻尚存挽留之意的陈女士,既不想和丈夫离婚,又不甘心“小三”继续插足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为此,她上律师事务所咨询,能否将“小三”推上被告席,让“小三”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精神损失费,得到的答复是起诉“小三”于法无据。

“这小偷偷东西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小三’就不用负责了吗?!”陈女士不禁感叹。

现状

“小三”犯重婚,才被追责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长期致力于研究《婚姻法》,她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法律中,仅有《刑法》在重婚罪这一罪名上,对惩治“小三”有所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小三”要构成重婚罪,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明知他人已婚,二是要与其结婚。一旦“小三”犯重婚罪,将被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此之外,我国并无法律惩治‘小三’。”陈苇说,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仅授权对离婚诉讼中过错方进行打击,即夫妻一方因与他人同居、重婚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仅仅是夫妻中的过错方,而非“小三”。

不仅如此,这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提出,还必须建立在夫妻离婚的前提下。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也不予受理。

呼吁

增加对“小三”的民事索赔权

难道,真的拿“小三”没有办法了吗?

今年“三八”妇女节,湖南一家名为“反第三者联盟”的民间组织1470名婚姻受害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寄去建议函,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不管离婚与否,受害方都可向“小三”提起民事索赔。

具体建议是:在不解除现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法律可赋予夫妻一方直接对配偶的婚外情人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给予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定额损失。

对这一建议函,陈苇认为应把对“小三”的民事追责纳入立法范畴,但对不同的“小三”,法律需区别对待。“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交往对象的刻意隐瞒,有的‘小三’并不知道交往对象已婚,这种‘小三’其实也是受骗方,若法律对其追责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陈苇说。

而对于那些明知交往对象已婚,还故意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小三”,应规定可以追责,但受害方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

陈苇表示,一旦法律赋予受害方对“小三”民事索赔权,那么受害方首先必须举证证明“小三”明知交往对象已婚,其次还要证明“小三”实施了破坏夫妻间感情的行为。陈苇表示,要搜集这些证据单靠受害方的力量是相当困难的。

因此,一旦立法确立了对“小三”的民事索赔权,如何将其落到实处,谁是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同样值得探讨和深思。记者 刘 洋 实习生 穆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