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1959年苏联对中国援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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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10746

苏共中央主席团第142号会议记录摘录

(1955年8月22日)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致苏斯洛夫同志、莫洛托夫同志(外交部)、В.库兹涅佐夫同志、叶留金同志、鲁缅采夫同志:苏共中央书记处

1955年8月22日苏共中央主席团第142号会议记录摘录

苏联高教部关于在培训和平利用原子能领域的专家方面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援助的建议

(1955年8月19日第81号会议记录第380-гс条)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请求,援助其在北京和兰州组建的高等院校里培训和平利用原子能领域的专家。

二、批准给苏联驻北京大使馆的指示草案(见附件)。

三、责成苏联高等教育部接见2—3名中方的代表,以便弄清在组织培训和平利用原子能领域的专家方面应给予的援助。

中央委员会书记

 

 

SD09833

苏共中央关于为中国培养科技干部的决定

(1956年4月16日)

一、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请求在苏联为中国培养科际干部,允许苏联科学院每年接收118名中国专家进入研究生班学习,接收20名中国科学院科研人员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

二、批准苏联部长会议关于这一问题的决议草案。

三、兹通知,同为中国培养科技干部有关的费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按照中苏1952年8月9日的协定偿付。

四、此决议(草案)送主席团批准。

中央书记

附件:

苏联部长会议决议(草案)

(1956年___)

关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培养科技干部事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请求在苏联为中国培养科技干部,苏联部长会议决定。

一、规定苏联科学院自1956年起,每年留出118个名额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入研究班学习,其专业同中国科学院协商确定。

二、允许苏联科学院每年接收20名中国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期限为8个月-2年。

三、为中国培养科技干部的费用按照苏中1952年8月9日的协定进行偿付。

四、责成莫斯科市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博布罗夫尼科夫同志)在1956年7月1日前为苏联科学院提供150人的宿舍,临时安置中国公民——研究生和助理研究员,并于1957年8月1日之前按照同苏联科学院的合同为此目的建成400人的标准宿舍。

 

苏共中央主席团决议

绝密(1956年4月20日)

关于在苏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培养科技干部事

一、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请求苏联为中国培养科技干部,允许苏联科学院每年接收118名中国专家进入研究生班学习,接收20名中国科学院科研人员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

二、批准苏联部长会议关于这一问题的决议草案。

三、兹通知,同为中国培养科技干部有关的费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按照中苏1952年8月9日的协定偿付。

中央书记

ЦХСД,ф.4,оп.16,д.42,р.3273,лл.28-31

 

 

SD09834

贾丕才关于供给中国一系列企业设备问题致尤金的电报

(1956年6月6日)

苏联驻华大使尤金同志: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请求加快苏联援华项目的设计和设备提供,扩大援助范围,以及建设几个新的项目,苏联部长会议于1956年5月25日通过决议,规定:

一、缩短为以下苏联援华建筑项目——工厂和电站——完成设计和提供设备的期限:

重型机床厂;

“峰峰”中央选煤厂;

“双鸭山”中央选煤厂;

“滦县”中央选煤厂;

“武汉”热电站;

“西安1号”热电站;

“包头2号”热电站;

“太原2号”热电站;

“株州”热电站;

轴承厂;

拖拉机厂(洛阳市);

重型机械制造厂;

锅炉生产厂(二期);

汽轮机厂(二期);

矿山机械设备厂;

炮镜厂;

高射炮和坦克炮制造厂;

雷管、点火装置生产装配厂;

硝化甘油火药、黄色炸药和黑色火药厂;

信管和引火装备厂;

炮管生产厂;

梯恩梯炸药和黑索金炸药厂;

单基无烟火药和发射药生产厂;

雷达生产厂;

复杂接收装置(收信机)生产厂;

无线电器件厂;

航空仪器厂;

飞机起落架生产厂;

探照灯和汽车灯制造厂,

水雷制造厂。

二、对以下企业扩大技术援助:

“抚顺” 热电站——发电能力扩大2.5万千瓦;

“阜新”热电站——扩大5万千瓦;

“吉林”热电站——扩大5万千瓦(2×25000千瓦);

“富拉尔基”热电站——扩大5万千瓦(2×25000)千瓦;

“本溪”热电站——扩大7.5万千瓦(3×25千千瓦);

“成都”热电站——由306万千瓦扩大到5万千瓦(2×25千瓦);

“包头”1号热电站——由10万千瓦扩大到22.4万千瓦;

抚顺市2号蒸溜岩厂热电站功率为5万千瓦;

“滦县”煤矿(4号井)开采能力年产达到150万吨;

“平顶山”一号矿井年采煤能力达到120万吨(矿井带变电站和筛分室);

“滦县”4号选煤厂生产能力达到每年200万吨。

页三、帮助建设以下企业:

船用铅板蓄电池生产厂;

微型专用电机第一生产厂;

微型专用电机第二生产厂;

微型专用电机第三生产厂。

委托苏联各民主国家经贸事务管理总局同中国方面联系,以备忘录的形式为本决议规定的义务办理手续,其中应规定,同援助这些企业建设有关的设计工作、所提供设备和其他技术援助的费用支付应按照现行的苏中贸易协定办理。

苏联外交部远东司副司长М.贾丕才

АВПРФ,ф.0100,оп.49,п.415,пор.59,лл.16-17,30-32

 

 

SD10497

中国关于建立中苏国防工业联合委员会致苏联的备忘录

(1957年12月14日)

为了加强中苏间在国防工业方面的合作和紧密联系,中国政府提议建立一个联合的中苏委员会来管理国防工业,委员会由双方的几位代表组成,每年会面一到两次。

联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交换出版的和未出版的书籍、杂志、手册、电话号码簿、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合适的资料;

二、讨论诸如务求标准化、技术条件、规格、国家标准及双方可以接受的不同的武器生产方式之类的问题;

三、讨论技术规格标准化问题,并向双方提供标准的产品及测量器具;

四、讨论邀请和接触事宜,包括技术专家和援助的步骤、期限及数量;

五 、在互惠的基础上邀请和派遣专家和代表团以达到现场审查、参与会谈、报告研究成果以及短期实习的目的;

六、在双方国防工业的科研和生产条件方面建立经常性的联系;

七、讨论交流和提供教学指南、教科书或其他有关国防工业培训的资料,或与加强国防工业人员技术、技能所必需的资料;

八、交流采用新机器、新设备、新技术以及将研究成果用于武器生产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九、研究一方向另一方的生产提供的技术资料的担保问题;

十、讨论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有关国防工业的问题。

在联合委员会休会期间,中国政府将授权第二机械工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驻莫斯科商务处负责日常事务及国防工业的交流和联系。在此期间,苏方由何机构负责此项事务将由苏联政府决定。

联合委员会在召开每一次会议前,每一方应向对方提供包括议程、事件表及补充材料在内的备忘录。联合委员会会议的所有备忘录和记录都应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准备,并经双方派往委员会的代表共同签字。

联合委员会讨论的所有结果供双方政府参考,若认为必要,政府将授权特定机构实施。

组织联合委员会会议的所有费用均由会议的承办国负担,但是会议期间各个代表团的费用将由各自政府负担。

请考虑上述提议。中国方面希望了解苏联政府的反应。

АВПРФ,ф.50,п.423,д.3

 

 

SD09910

安东诺夫关于苏中科技合作情况的报告

(1959年1月27日)

关于1958年苏中科技合作状况(简要报告)

回顾过去的1958年,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科技合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两国科研机构、学者的业务和友好来往得到进一步加强。

1958年1月18日苏中两国高教部、农科院在莫斯科签订了《关于共同进行重要科学技术研究及苏联科技援华协议》和《关于科学技术合作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协议》,这两个协议对发展苏中科技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共同进行重要科学技术研究及苏联科技援华协议》规定,1958-1962年期间,两国共同进行的项目122个,这些项目都是解决至关重要的科学技术问题的,对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朋友认为,签订这两个协议具有重大意义。1958年2月14日《人民日报》是这样写的:“今年1月签订的中苏科技协议是中苏两国互助、合作事业中的又一件大事。中苏两国人民日益巩固和发展的友谊、团结、互助、合作,使两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大国不断繁荣强大,使世界和平得到不断加强。”

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强调苏联科技援助的重大意义时说:“1958年1月18日签订的关于共同进行重要科学技术研究协议,为中国第二个五年计划科技工作的大跃进创造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条件。”由于签订了这两个协议,中国朋友为促进中国的科技发展,对苏联的科技成就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

1958年2月14日《光明日报》在谈学习苏联科技成果的重要性时指出:“如果科学工作者善于学习、在实践中善于应用苏联的科技成果,就可以有把握地说,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我们就能掌握世界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就一定会提高我国的科技水平。”

1958年,苏联根据1954年10月12日和1958年1月18日签订的政府间协议,为解决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一系列重要的科技问题,向中国提供了大量的援助。对中国的科技援助是通过向中国派遣苏联专家和科学家、提供科技资料、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实现的。

截止到1958年底,根据科技合作项目苏联向中国派遣了169名苏联专家,占苏方应派专家总数的一半,中方向苏联派遣了大约3000名中国专家。

根据上述协议,去年苏联向中方提供了1052项科技资料,这些项目的制定对发展中国国民经济某些最重要的领域具有重大意义。中方向苏联提供了200多项科技资料,这些项目对苏联的经济,特别对化工、纺织、黑色和有色冶金工业具有意义。

由于苏联的大量科技援助,去年中国第一个原子反应堆已交付使用,并建成第一个回旋加速器。这两套设备在中国建成,标志着中国已进入原子能时代。苏联核子物理学家在中国公布了在世界第一次用“ОГРА”装置控制热核反应的新方法,中国朋友对这一报道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声明说:“在中国公布震撼人类的这一崭新的科学成果是苏中深厚友谊的体现。”

在过去的一年里,像与中国学者、专家一起进行许多重要学样问题研究、两国科学家一起进行科学考察活动这样形式的科技合作,都得到充分体现和发展。

如1958年苏中科学家对阿穆尔河(黑龙江)流域的资源情况进行了联合考察,成果显著,通过大量的科学考察工作,取得了对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非常珍贵的资料。苏中天文学家联合观察日蚀的科研活动是十分有益的,他们在观察过程中做出了许多重要的科学结论和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里,苏联专家十分注意学习中国的成功经验和成果,1958年他们就借鉴中国的成功经验提出了200多条建议。

但是应该指出,在研究中国的成功经验和成果方面从总体上看是不够的。有一些苏联专家和科技工作者对中国的成功经验缺乏应有的兴趣,不去分析中国在大跃进过程中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出现的成果,而把自己封闭在旧知识和陈旧观念的狭小圈子里。国家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处对来华苏联专家的这一重要方面的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加强苏中科学院两院的学术交往在1958年的科技合作中做得很突出。去年进行了广泛的学者交流,对计划中规定的课题进行了重要的咨询。两国科学家首次就广泛的问题密切接触和一起工作。

1958年共同进行科研工作的计划已基本完成。1957年12月11日和1958年1月18日协议确定的科技项目总数中,有89项由中国科学院负责在去年完成拟定工作,其中已完成71项,另外18项没有完成是因为课题内容不准确,中国学者没有去苏联,有一些课题应中国同志的请求推迟到1959年完成。由于苏方的原因(没有派学者去中国)没有完成的有4个课题。

根据预定的计划,1958年苏联科学院向中国派遣199名科学工作者,其中有5名科学院院士,13名科学院通讯院士,55名学科博士,65名学科副博士及其他一些人。

在此期间,根据科技合作计划,有61名中国学者来过苏联,此外,有14名中国学者到苏联参加过学术会议。

1958年访问中国的苏联学者和专家就某些问题提供过咨询,参加过学术会议,做过报告,帮助中国朋友解决了许多极为重要的科学技术问题。去年一年,苏联学者和专家讲课和做报告达500多次。

中国学者注意学习苏联的科技成果、努力尽快掌握成功的经验,特别是能够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经验。如:在苏联科学院自动化和遥控力学研究所加夫里洛夫教授作过答疑和学术报告之后,目前最先进的无接触遥控复合系统的研究工作在中国得到普及。雷宾德尔院士关于更经济地利用水泥的建议开始被采纳使用。

苏联科技工作者艰巨而富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中国朋友的高度评价。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把苏联学者的这种帮助看成是“共产主义无私援助精神的体现”。

但是,苏联科学院在完成在华科技工作计划方面作了大量工作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重要的不足。

一些科学工作者有时没有如期抵达中国,一些学者不同时到达的现象很突出,这就给中方组织科研工作造成了困难。苏联科学院与中国科学院进行直接联系时,经常把专家们派到中国科学院的科研机构,没有将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告知大使馆,结果大使馆无法了解专家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无法检查他们的工作情况。许多学者、专家来到中国没有预先制定工作计划。苏联科学院发生过不按期提供科技资料的现象。

去年苏联高教部和中国教育部也进行了科技合作,根据1958年1月18日协议规定完成90项科技研究课题,但是某些课题的研究工作进展得不平衡。

根据中国方面的要求,我们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了新技术、新产品、先进的工艺及水利技术建设方面的课题上。

有关理论问题研究的学术课题完成情况不令人满意。协议规定的69项学术课题中,只有32项在苏中高校之间做了安排。

根据1958年的计划规定,在144所苏联院校和80所中国院校进行科技合作,但实际上只安排了56所苏联院校和45所中国院校。不是所有的中国高等院校都积极按照共同的科研课题与苏联高等院校建立联系。许多中国高等院校并不了解苏联高等院校的具体情况,对苏联高校的状况和科研课题的发展前景都不了解。远非所有参加联合科研工作的苏联高等院校都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执行科研工作计划。去年,两国高等院校没有就具体联合科研工作进行科学工作者交流,给完成工作计划造成了困难。

大使馆不止一次讨论过执行苏中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科技合作协议的进展情况。也就这一问题多次与中国朋友座谈。但是这方面的工作作得还是不够,协议执行情况进展缓慢。

苏联和中国农业科学院之间的科技合作,因为没有1958年的工作计划,所以执行得很差。

原拟于1958年11月召开的苏中科技合作委员会第8次会议到1959年1月才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两国间科技合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通过了关于1959年互派专家、提供科技资料和进行科研工作方面苏中双方义务的一些有关决议。

大使馆总结1958年苏中科技合作时,认为在这方面的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主要的不足之处:

根据科技合作项目,为共同进行科研工作,去年许多苏联机构派遣了苏联专家来中国,这些机构在这方面的工作中彼此之间没有关系。不论在中国,还是在苏联缺少一个统一的派遣专家和监督他们在中国工作的机构,致使在工作中经常造成重复、混乱和无人监督的现象。虽然1958年的协议规定,提供资料、派遣和接待专家都通过苏中科技合作委员会,但是实际上这些工作目前多数没有通过委员会。

因为设在北京的苏联机构对执行1958年1月18日的协议有许多问题不明确,所以根据该协议来中国的苏联专家和学者,一些由大使馆的科技文化组负责,一些由国家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代表处负责。

这方面工作中主要缺点之一,依我们的看法,是1958年1月18日两国间《关于共同进行重要科学技术研究和苏联科技援华》的协议签订之后,苏联部长会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受苏联政府的委托,负责对该协议各项工作的监督和协调,负责所有工作的组织以及与苏联和中国各有关机构联系,安排所有工作项目。但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委员会没有作过这些工作,而且与实际处理苏中科技合作事务的苏联驻中国大使馆国家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代表处在工作中也很少联系。

我们认为,目前极需适当地对这一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在中央(在莫斯科)和北京都需要有一个机构在更大的范围内协调与中国科技合作的所有工作,委托这一机构处理苏中两国科技合作的所有问题。

今年1月份大使馆已向中央提出过有关建议。

苏联驻中国临时代办  谢·安东诺夫

1959年1月27日

报送:

1.米·瓦·齐米亚宁同志

2.А.А.奥尔洛夫同志

3.尤·弗·安德洛波夫同志

4.阿加宁代司长

№81

ЦХСД,ф.5,оп.49,д.235,лл.27-36

 

 

SD10386

苏共中央关于苏联提供给中国的飞机质量问题的决定

(1959年6月10日)

(送谢尔宾同志、塞菲同志、杰缅季耶夫同志、伊格纳托夫同志、阿里斯托夫同志、波斯佩洛夫同志、基里琴科同志)

高尔基州国民经济委员会第21号工厂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米格-19飞机有生产缺陷。

正如所查明的那样,飞机的生产和装配工艺水平低下,以及对完成工序质量的监督情况不尽人意,是造成供给中国的米格-19飞机生产缺陷的原因。

工厂厂长亚罗申科同志和总工程师塞菲同志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所提供的飞机必须具有的质量,以及提高工厂工作人员对于生产的产品的责任心。

苏共中央决定:

1、由于供给中国有生产缺陷的飞机,给予第21号工厂厂长А.И.亚罗申科同志以及工厂总工程师Т.Ф.塞菲同志警告处分。

2、责成苏共高尔基州州委员会和高尔基州国民经济委员会,研究第21号和119号工厂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给予各级党组织和工厂领导必要的帮助,以便消除现有的缺陷,并对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犯罪分子追究责任。

ЦХСД.ф.4,оп.15,д.632,л.3

 

载《国际冷战史研究资料》第1辑(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