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1959年苏联对中国援助(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9:28:48
发布时间: 2005-6-6 19:50:40 被阅览数: 1132 次 来源: 中国党政信息网 文字 〖 大 中 小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煤油 11.5 11.0 12.5 13.5 15.0 - 柴油 20.2 18.0 25.0 22.5 30.0 -[1] 因此,新疆所需的煤油和柴油完全可以满足,而1956-1957年的汽油加工量也接近这一产品的需求量。 “苏中石油”公司已建立起物质技术基地,足以保证今后五年(1955-1957年)进一步发展石油的钻探、开采和加工。 公司已拥有进行当前生产活动和培训进一步发展生产所需当地干部的一批苏联和当地的骨干。 虽然在新疆石油的工业储量目前还不太多。“苏中石油”公司有能力查明并投入。开采当地的矿床,从而准备好相当多的有利于深层探查钻探的地质结构,开采独山子矿床……[2]和新的前景可观的开采层。 三、“苏中造船”股份公司 “苏中造船”股份公司是根据1951年7月28日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成立的。 协议规定,公司成立的目的是建设和修理海船及其他水上工具。 根据1951年7月28日的协议,中国政府将大连市的“大连船坞”造船修船厂作为公司的财产(确定其价值为4660万卢布)并作为公司的股份资本投入该公司。公司股份资本的一半由中方投入,另一半由苏方投入。苏方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交“里奥托-塔马瑙拉”(Риото-Таманаура)水道应得的1000万卢布通过转账投入自己的股份资本,此外还通过转账从划拨账户上支付现金1300万卢布作为股份资本。 公司1952年的生产计划额定为4960万卢布,完成了94%。1952年总共生产了54艘非自行船只,总载重量为11000吨,经大修、中修、小修的船只共18艘,完成了中方数额为180万卢布的定货。 1953年“苏中造船”股份分司工厂的计划数额为5000万卢布,完成了105.6%。出厂了19艘船只,总载重量为10000吨,修好船只14艘,完成了中方数额为3200万卢布的定货。 1954年的计划生产额为6200万卢布,其中苏方为5000万卢布,中方为1200万卢布。 截至7月1日公司总共有: 生产工作人员 8000人 工程技术人员 900人 职员 500人 公司经过自己的经营获得利润: 公司中有苏联专家78人。 1952年 3320卢布 1953年 9850千卢布 1954年计划 7615千卢布 在1954年苏中两国股东谈判期间,根据中方的申请,确定中方1955年的产品生产计划总额为1800-2000万卢布。这一计划规定建设20艘运输鱼类的驳船。中方已经交出建造驳船的定货单。因此,为了完成苏联定货单的各项计划,1955年公司仍保持1953-1954年的生产规模。 在苏中两国股东谈判期间,中方同意签订苏联机构根据苏中两国政府达成的协议进行扩建和改建企业的设计工作的协议。 目前由6人组成的苏联海运河运部设计单位的设计工程工作队的组建工作已经完成,近日即可来大连市进行工厂设计任务和总体计划的制定工作。 四、“苏中民航”股份公司 “苏中民航”股份公司是根据1950年3月27日苏中两国政府达成的协议建立的。 公司完成中国和苏联领土上的下述民航空中航线的经营活动: 1.北京-伊尔库茨克直达运输,经蒙古人民共和国。 2.北京-沈阳-赤塔 3.北京-乌鲁木齐-阿拉木图。 根据苏联部长会议1952年12月17日决议开辟了乌鲁木齐至喀什的新的空中航线,该航线于1953年底投入运营。另一条空中航线:乌鲁木齐-兰州,正在建立之中,将于1954年底投入运营。 公司的股份资本确定为4200万卢布,每一方均为2100万卢布。 截至1953年3月19日,公司苏方的股份资本2100万卢布已经完全投入,其中包括所用飞机发动机及其他设备的折款,以及原哈尔滨航空发动机和航空设备公司的法定资本中苏方份额计360万卢布,还有现金240万卢布。苏方的所有上述投入均已评估并拟定了相应的文件。 截至1954年4月13日,中方投入公司的股份资本为1691.3万卢布。为抵偿这一数额,中方向公司转交了飞机场、房屋、建筑物及其他财产,以及现金240万卢布和原哈尔滨航空发动机和航空设备公司的股份资本360万卢布。中方剩下的欠款408.65万卢布由中方以人民币现金支付。 自1950年7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公司运营期间,公司共获利29401013859元人民币。 扣除应缴各种税款后拟分给双方的利润部分在双方之间分配,划拨给苏方11426410026元人民币,折合228.5万卢布。 拟划拨给中方的利润份额(包括各种税款)共计308.22万卢布已按中方的意见拨出。 根据决算,1954年第一季度“苏中民航”经营中共获利240.8万元人民币,折合48.16万卢布。 1954年公司员工总数为896人,其中苏方236人,中方660人。开辟了两年新空中航线:乌鲁木齐-喀什,乌鲁木齐-沙拉-苏麦。 随着对中国公民中的专业人员的培训,公司中的苏方员工逐渐减少,他们将被公司所培养的中国干部取代。 截至1953年底公司在经营期间总共从中国公民中培训出244名专业人员,其中: 17名航空站副站长 6名航空技术员 77名航空机械员 2名飞机无线电电气灯光设备和仪器机械员 17名无线电技术员 16名无线电机械员 36名无线电测向员 53名无线电操作员 6名无线电台发动机工 4名蓄热室工 所培训出的部分航空机械员和无线电专业人员后来被调到中国民航工作,因为中国民航感到干部不足。 根据1954年的计划,公司应在不脱产的情况下培训65名中国同志,其专业如下: 无线电技术员 10人 航空技术员 10人 无线电测向员 10人 无线电操作员 10人 无线电机械员 10人 航空机械员 15人 公司正在从中国公民中培训10名驾驶员,到1954年底他们将取代10名苏联驾驶员,后者将被派回苏联。 1954年还将替换11名苏联医士。 1955年拟通过开辟包括中国工业地区在内的新航线的办法扩大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将把中国民航的某些航线转交给“苏中民航”公司经营,因为中国民航由于缺少干部和经验,不能胜任这些航线的运输服务方面的工作任务。 伊万年科 АВПРФ,ф.0100,оп.47,п.384,пор.53 SD09864 苏联外交部关于苏联援助中国建设事宜给尤金的信 (1954年12月27日) 苏联驻中国大使尤金同志: 鉴于中国政府的请求,苏联部长会议于1954年11月25日通过了《关于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业企业、向中国派苏联专家和关于另外接受中国工人来苏联企业学习的决议》: 一、满足中国政府关于援助中国建设工业企业、向中国派遣苏联专家和额外接受中国工人来苏联工厂生产实习的请求(附件1、2、3、4)。 二、责成苏联一批工业部为总供货人,必须完成企业设计工作,在企业建设(设计检查和咨询)、安装、调试和投入生产中提供设备、电缆制品和技术援助(附件1和2)。 三、附件1和2中所指企业的能源供应由中国方面保证。 在弄清一些企业所需电站的情况下,为这些电站的建设提供援助的问题由双方另行研究。 四、交通建设部和交通部必须于1955年第一季度给中国派出专家-设计师和建设者(附件3)。 五、发电站部必须在1955年第一季度为中国派去13人的专家小组,期限为一年,帮助中国进行长江水利资源勘察和测算。其中包括农业部专家工人,河运部专家工人,地质部、科学院、测绘总局各1名专家。 六、建设部和冶金和化学企业建设部必须在1955年上半年向中国各派出11名专家,期限为2年,根据双方达成的专业范围,为中国11个托拉斯的建设提供技术援助。 七、莫斯科市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必须按照附件4规定的专业,在1955年第一季度为中国派去顾问,帮助制定北京市的总计划。 第四、五、六点规定的专家出差,按苏中1950年10月25日的协定条件执行;而第七点规定的顾问出差按1950年3月27日协定规定的条件执行。 八、黑色冶金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必须对鞍山冶金联合企业轧钢设备的使用能力进行鉴定,意在帮助中国方面确定联合企业整个冶炼周期的设计能力;务必在1955年7月1日前向苏联部长会议提出关于这一问题的建议。 九、对苏联部长会议1953年6月23日的决议作部分变动。苏联黑色冶金部必须预先考虑在中国一个冶金厂生产T-54坦克装甲板的能力。最迟在1955年5月前将这一问题的决定报告苏联部长会议。 十、航空工业部和煤炭工业部不再承担帮助中国建设цл-18[3]飞机修理厂的工作。遵照苏联部长会议1953年6月23日和1954年7月31日命令……[4] 十一、满足中国政府的请求,除按1953年5月15日协定规定的数额外,每年额外接收2000名中国技工来苏联工厂进行生产实习。 十二、受托培养(训练)外国工人和专家的苏联各部和机关,必须提高培养外国工人和专家的水平,以技能娴熟的人员保证通过同订货人协商所确定的课程(作业)。在能保障学员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地区挑选一批先进的企业作为培训地点。 培训外国工人和专家的企业名单应征得外贸部的同意。 十三、委托对外贸易部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同其他工业部协商,确定苏联企业接收和训练外国工人和专家的程序训令。 允许对外贸易部,经过同其他有关部协商,在外国订货人请求的情况下,可延长外国工人和专家的训练时间,延长期限可到半年。 十四、鉴于中国政府的申请,允许车床制造和工具工业部把苏联部长会议1953年7月23日规定的工作期限延长1年,提供设备的期限延长2年。 十五、委托国防部、造船工业部、运输机械制造部、重型机械制造部确定,本决议2号附件中所提起的工厂……[5]并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把自己关于把这些型号武器的许可证交给中国方面的提案提交苏联部长会议。 十六、建设部、化学工业部、电站部必须根据造船工业部的任务,如期完成造船厂和鱼雷生产厂的建筑、卫生设施、交通和电力部分的设计任务(苏联建设部)以及设计方案的特别部分,以便及时搞出上述工厂的配套设计。 十七、石油工业部必须在1955年第一季度向中国派出专家,就地了解现行炼油厂的状况,并同中国方面一起弄清同炼油厂改造有关的问题。 在上述专家回来之后,苏联对外贸易部和石油工业部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就帮助中国改造炼油厂以从油母页岩中提炼人造液体燃料的问题同中国举行谈判并给部长会议提出提案。 十八、苏中1953年5月15日协定和部长会议1953年6月23日决议所规定的原则适用于为总供货人的各部以及在建设附件1和附件2所列企业中与完成相应设计勘察工作、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有关的部。 十九、委托对外贸易部同中国政府按照本决议签署援助中国议定书,规定按照现行的贸易协定条件实施对中国的援助。 在补充协定书中还规定,由于苏联帮助中国建设生产驱逐舰和潜水艇的工厂,苏联所承担的军舰建造厂的设计任务(1953年5月15日协定备忘录)自行消失。 以上谨向您通报。 附:上述附件,共13页。 外交部部务委员会委员费德林 附件1 SD09865 由苏联援助建设的中国企业清单 名称 履行的期限 总供货人——苏联黑色冶金工业部 齐齐哈尔市特种钢厂(第二批) 该厂的生产能力可达到每年30-35万吨 在编制课题和收集原始资料方面给予 技术帮助 1955年第3季度 设计资料 1956年第2季度 工厂车间的技术方案 1957年 施工图纸 1958年 供应设备 1957-1959年 总供货人——苏联有色金属工业部 东川有色金属联合企业(云南省) 开采和加工铜矿 设计工作 1955年第4季度 会泽有色金属联合企业 (云南省)开采和加工铅锌矿 设计工作 1956年上半年 设计实验装置 加工被氧化过的铅锌矿 1956年下半年 供应实验安装设备 1957年上半年 在进行试验工作中给予技术援助 根据双方协商的期限 1.为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设计工作, 总定货人在1955年第1季度向总供货人 提交具有代表性的铜和铅锌矿样品以及 关于这些样品的必要的技术资料。 2.在完成设计工作并获得总购货人在对 截止到1956年1月1日工业类矿石储备 进行统计确定的材料之后,将讨论 有色金属联合企业的生产能力、组成以及 设计工作和设备供应期限的问题。 总供货人——苏联煤炭工业部 抚顺煤矿联合企业东部采矿场, 开采油页岩,每年产量为300-400万吨, (一级)有可能扩大产量达:每年600-800 万吨油页岩。 收集设计工作用原始资料 1955年第1季度 设计课题 1955年第4季度 技术方案 1956年第4季度 施工图纸 1957年 设备供应 1958-1959年 ……[6] 在制定任务和收集设计用 原始资料方面给予技术援助 1955年第1季度 设计任务 1956年第2季度 技术方案 1956年第4季度 施工图纸 1957年 设备供应 1958-1959年 总供货人——汽车、拖拉机 和农用机械制造部 生产小功率拖拉机的工厂 年功率为20000的拖拉机 在选择场地方面进行协商 在制定任务和收集设计用 原始资料方面给予技术援助 1955年第2季度 设计任务 1956年第2季度 技术方案 1957年上半年 施工图纸 1957年第2季度-1958年 设备供应 1958-1960年 在研究制定设计任务时确定 拖拉机的型号 总供货人——[7] 收集设计用原始资料、 对制定的设计任务进行研究 1955年上半年 设计任务 1956年第4季度 在收集原始资料和对技术方案 进行研究方面给予技术援助 1957年 技术方案 1958年第2季度 施工图纸 自1957年开始, 接下来按照与中方协商好 的工作进度表执行 供应设备 1958-1962年 总供货人——电力技术工业部 船舶用电力机械生产车间 附带操纵装置的年生产率达100000千瓦特 协商选择场地 在制定任务和收集设计用原始资料 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1955年第2-3季度 设计任务 1956年第1季度 技术方案 1956年第4季度 施工图纸 1957年 设备供应 1957-1958年 在制定设计任务时将明确关于在哈尔滨或者是 上海电力机械制造厂建设这些车间的问题 备注:……[8] [1] 以上三项复印件缺字。 [2] 此处原文字迹不清。 [3] 此处复印件不清。 [4] 此处复印件缺字。 [5] 此处复印件漏印一行。 [6] 此处一段复印文件字迹不清。 [7] 此处一段复印文件字迹不清。 [8] 此处一段复印文件字迹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