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增设“乱提议案提案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2 16:18:27

“信访罪”入《刑法》?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增设“乱提议案提案罪”!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广西副主委刘庆宁在提交的一份关于信访的议案写到,到领导办公室和生活地点闹访、不分场所找领导闹访等信访问题很严重,已经“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所以提交议案,希望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刘庆宁在议案中列出了20种应受到刑罚的信访行为,其中包括信访时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材料、静坐,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非法聚集、滞留,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等行为……这些行为如果多次或有严重后果,那么将依其严重程度,处以3年以下、3年到7年、7年到15年有期徒刑。 (新民网-新民晚报)

没有最雷,只有更雷。信访也要判刑坐牢,这估计是今年两会中最令人惊诧的一个议案了。据报道说,这个名叫刘庆宁的“信访罪”发明人已连任三届人大代表,且专注于法律问题研究,而截止去年,他已经有28件立法议案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或法律修改议程。——奇怪,这样的一个“功勋卓著”的人大代表、堂堂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居然就没有读过《宪法》吗?难道,他居然就不晓得信访原本就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么?

很多人看到这一消息后,都在质疑这个人大代表是怎么选出来的,甚至怀疑他是如何当上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的。但笔者却不屑于这些事情,只是觉得很有必要教导这位“代表”重新学习一下关于“信访”的相关知识。

一、关于什么是“信访”的问题。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关于该如何对待“信访”事件的问题。《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三、关于“信访”过程中不允许出现的行为规定。《信访条例》第二十条指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即便是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由此可见,刘庆宁代表是根本没有详细阅读过这些内容的,也根本不晓得何为“法制”。而他所谓 “信访罪”的议案的初衷,也仅仅是因为“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而提出的。——怪哉,群众为什么要“影响领导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 领导为什么又会被“影响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呢?这些问题,刘庆宁代表想过吗?

按道理说,上访者是没有人给予经费、路费也没有人给报销的,他们往往在“影响领导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同时,也严重影响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难道他们自掏腰包甚至沿途乞讨地四处“嚷嚷”就是为了让领导不得安宁而已?如果当地政府对信访者依法按理对诉求者秉公“处理”,如果百姓能够有个说话的地方,有个可以正当的说话地方,他们又何必不分场所地找领导闹访?

领导到底害怕民众说什么?他们又希望民众说什么?我们实在说不清楚。但我们分明地看到这样一些现象:一些地方政府对群众上访视若瘟疫,不是动辄不惜动用警察对上访者实施跨省追捕式的“隔离”,就是急送精神病院予以“救治”,甚至还要美其名曰地弄个什么“学习班”,直至你在他的授意或“格式”下写个“保证不再上访”才准予“放行”。—— 既然法律赋予了公民以上访的权利,你为什么像追捕重案犯一样不惜一切代价拘留上访者?就算上访者越级“京控”,那只不过是个程序问题,如果你“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又何必如此“紧张”?

“有极少数人知道党中央及国务院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主动进京信访给地方施压。”刘庆宁代表的议案中,他也说出了不依法信访的原因:一是应解决的多年未解决,二是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理解不同,三是无理信访给国家机关施压,四是无理信访给地方施压。——可见这个刘代表还没有老眼昏花到睁眼说瞎话的地步,但极为可笑的是,既然你明明晓得“影响领导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是原因在于“应解决的多年未解决”的,是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不同”,为什么还要对信访者以刑法论罪呢?既然你明明知道不“信访给地方施压”老百姓的权益就不可能得到维护,那么你又何必不再发明一个“地方领导办事不力”之罪名呢?

给公民一个说话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天塌不下来;给公民搭建一个说理的平台,社会也不会因此而乱起来!——设若刘庆宁这个“扰乱信访秩序罪”会再次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或法律修改议程的话,那么笔者也建议全国人大:请修改《刑法》增设“乱提议案提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