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全国人大重新审视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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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3 10:19   南方周末   网友评论 2 条,点击查看

 
拆迁常常是权力对权利的一场战争。CFP/图
■编者按:
中国法学界对拆迁条例的诟病,由来已久。六年前,中国网报道,杭州曾有多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五年前,新华网转载了云南省高级法院法官赵光喜的文章,建议全国人大的法规审查备案室对拆迁条例等争议较大的法规进行修改。
现在,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的学者蔡定剑再次提出建议,认为对拆迁条例的种种问题,已到了必须重新审视的时候了。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
近期,多起暴力拆迁事件再次引起舆论关注。
那些以惨烈的方式抵抗暴力拆迁的行为曾一度引起全社会对暴力拆迁的强烈关注和愤怒。有关部门也曾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要求缓解拆迁矛盾,适当提高补偿标准。2004年修改宪法时,要求宪法中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呼声成为对解决这一问题的期望。于是有了宪法加强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
但是,宪法并没能阻挡地方政府对土地和城市开发的胃口。就在宪法修正案刚通过的时候,某地政府的拆迁就铲平了居民绑在大门上的宪法文本和美丽的别墅,也推倒了北京黄振坛老人持宪法守候的四合院。2007年物权法的通过再次给人们以解决这一问题的希望。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苹打着维护物权法的旗帜,在媒体和网民暴风雨式的民意轰炸下促成了拆迁史上“一个伟大的标志性事件”。但是,个案的胜利,丝毫不能改变拆迁的现状。2001年6月制定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是拆迁矛盾频发埋下的隐患。在多个拆迁悲剧中,拆迁者都是以这个条例为依据,高高举起推土机铲,不可阻挡地强拆挡在政府和开发商面前的公民住宅。
各种学术意见和舆论都在显示,拆迁条例作为宪法和物权法之下的下位法,是到了必须重新审视的时候了。
第一,这一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宪法和物权法有相左之处。该法规是2001年制定的,没有体现2004年修改宪法和2007年物权法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精神,又没有做及时的修改。
第二,拆迁条例在内容上没有区别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行政强制征用和为了商业利益的民事交换行为,如果是非公共利益的商业开发,必须遵循民法原则由两个市场主体进行平等的交易,而不能介入公权力,更不能运用国家暴力进行强迫交易。
第三,拆迁条例在程序上的规定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拆迁条例第15条赋予了政府有关部门强拆的权力,根据法治的基本原则,凡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和合法财产,除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外,还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正当程序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必须经司法程序,并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决。
第四,拆迁条例剥夺了公民在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时的司法诉讼权。根据拆迁条例第15条规定,在强制拆迁上明显地赋予了拆迁人以更大的权力,它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而且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只能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虽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实际上由政府裁决取代了司法裁判,因行政裁决已经发生效力,它不影响拆迁。诉讼只是一种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