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圆:太阳伞下的风景(南方都市报 20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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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伞下的风景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锐圆 原创 浏览量:244  发布时间:2010-03-09 手机看新闻编辑此文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全国订报  

    同在深圳的交警和城管为太阳伞掐起来了(今日《南方都市报》)。根据中国互联网惯例,先围观,后拍砖。

    交警说:天晴了,下雨了,街头得有太阳伞。

    城管说:有法了,下文了,伞上不能插广告。

    交警说:太阳伞上的广告主要是宣传公益呢。

    城管笑了:赵本山演的小品《捐助》也是宣传公益呢。

    交警心说:耶,擦边球让这帮家伙发现了。

    城管心说:马路上归你们管,马路牙子上面是我们的地盘,知道不?

    交警又说:协警很辛苦,他们晒坏了、淋病了,就会对社会造成压力。

    城管一听这话心酸了:你们交警有协警,我们城管没协管,对付小贩,都是我们原装的城管亲自上。

    交警一看城管不做声,套近乎说:这事不复杂,应该是可以协调的。

    三亚市农业局在旁边叹气了:别说了,你们还是俩部门,我们和武汉市农业局都是一个系统的,他们都不认朋友……

    ———以上纯属娱乐,和实际情况如有出入,敬祈免责。

    此事下面该当如何处理,我们抱以非常乐观的态度。一来双方都是有资源有能力的部门,不论到哪里仲裁都不会存在恃强凌弱的情况。二来,城管局一开始就咬定“合法发布”这个关键词,此事按常理会顺着依法办事的路线图进行下去。唐福珍拿出《物权法》,拆迁队不认得这是什么东西,城管局拿出《广告法》,相信交警局会“深入学习认真贯彻”的,同样,如果交警抓住城管醉驾———我说的是假如———也应该二话没有,该拘拘该罚罚,大家都公事公办,这是国家之幸百姓之福。

    在这里顺便说说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擦边的事。公益里植入商业,公益广告旁顺个商业广告,报纸上是新闻还是“软文”,企业家是做公益还是做人气,明眼人都能看得出来。就拿春晚的小品说,那酒拿上来,根据《广告法》,就应该在屏幕下方闪烁“广告”两字。闪了,观众就闭上嘴;没闪,观众开骂是小事,北京的城管(或者工商)也应该向深圳城管局学习,开上罚单找央视去,他们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

    如果认真鞭拷,制作并捐献太阳伞的亚洲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两重“罪”:第一,他们和央视一样,违反《广告法》,在公益宣传的同时,也插入了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内容在伞上的比例多大不重要;第二,他们在怂恿并利用交警局的特权意识,表面是他们送给交警局太阳伞,实际上是想利用交警局做自己的保护伞,规避应有的手续。一个是有形的伞,一个是无形的伞,至于这里面有没有“公关”“交易”,不敢妄猜,但公众对公权机关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有质疑的权利。

    相信深圳市交警局不是三亚市农业局第二,他们有能力反省这件小事所折射出来的制度和作风方面的问题———当初是不是觉得自己可以罩住伞上的金钱利益?温总理说,分配社会财富政府要有良知,反省此类问题也需要良知。

    □锐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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