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 马英九市长的捐赠与课税释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5:45:48
饱受特别费弊案困扰的台北市长马英九20日做出重大决定,将把过去市长任期内不需单据核销的特别费总数一千五百余万元,全数捐出给北市十一个慈善、文化、学术等团体做公益。
马市长强调他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凸显现行特别费制度的不合理,同时亦表达他对被检察官以贪污罪调查的不满。由于无需单据核销的特别费,既无凭证也没有纪录,故不知有无结余或所剩多少,但马市长这样做显然会“自己贴很多钱”。
我们认为马市长的决定政治性的意义比较大,社会后续效应如何,仍有待观察。但这个捐赠动作所可能引发的课税疑虑与争议,马市长应该有更清楚的了解与说明,以免 “善意”反被扭曲甚而节外生枝。
首先,据报导马市长过去任期内不需单据核销的特别费金额总数为一千五百四十七万八千三百八十七元。日昨宣布消息时,即先捐出六百万元,预计日内再捐出四至五百万元,连同过去已捐出的五百万元,将可达到全部数额。
依此说法,表示马市长原来在使用不需单据核销的特别费时,即有五百万元是捐给慈善、文化、学术等公益。按照行政院主计处的规定,首长特别费必须是“因公招待、馈赠及奖赏之用”,捐赠给慈善公益团体固然是好事一桩,然而其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却又是另一回事。
尤其是,市长在捐赠时是以何名义?私人或市府?有无以此申报所得税捐赠扣除?这些在在都仍须要马市长做进一步的澄清。如果是以马市长个人身分捐赠,便会涉及赠与税的课征问题,若以市府名义,则非赠与税的课税对象。
惟因为马市长捐赠的属于慈善文化公益团体性质,只要符合法律要件与标准,无须缴纳赠与税。然而由于任何人的赠与皆须以自己的财产为前题,故当马市长以个人之名义将无须单据核销的特别费捐出之时,在逻辑上似乎就已经“承认”了将这笔特别费当成“私人”的钱。
我们认为马市长绝对不会接受这种讲法或解释,但这既是税法的法理,马市长对此不得不有更周延的思考与说明。尤有甚者,如果无须单据核销的特别费在捐出之前,已先被“认定”是私人的收入,则更不符合所得税法所给予的免税规定,在捐赠之前,就应先被追缴个人综合所得税。
这当然也不是马市长所愿意看到的结果。由于整个案件的法律层面部分正在进行司法调查,马市长的捐赠决定既是为了凸显制度的不合理以及表达其个人磊落的态度,则就不应该在做出捐赠后,反而自绑手脚受困于课税相关规定可能造成的社会质疑。
行政院长苏贞昌在立院答询时表示,若无须检据的特别费没有用完,且存放在私人账户,则“应追回这些特别费,而非课税问题”。我们基本上认同这种说法,但既无须单据报帐,就表示法律上很难证明其有无结余,故只能相信首长们的说词,而无法诉究其是否诚实。
依照现行规定,反而诚实的首长会陷入被追缴的后果,这也是马市长心中极度不服的原因。不过,领取无须检据核销特别费的方式大约有三种,拨入个人账户、提领现金或具领支票。马市长有无违法应与其采取直接入账本身无关,而是与其使用是否符合公务目的判断。
换言之,不论以何种方式支领该项特别费,只要未做公务使用,即不合法。至于绿营立委指称马市长不但把特别费汇入私帐,且还列入财产申报,以此抨击马市长“据为己有”的意图。
其实,特别费每月具领是一种“流量”,财产的形成则是一种“存量”概念,两者相关但性质却不同。如果马市长特别费的使用完全合乎公务目的且皆用罄,则即使马市长将包括特别费在内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以申报财产,在收支相抵之后,并不会有纳入私人口袋的情况出现。
由此可知,绿营立委这样的说法并没有太大的说服力,只是,马市长在响应与辩驳时,似乎也没有找到正确的问题症结点。有关首长特别费用于犒赏员工的部分,员工是否须缴纳所得税问题。
依据所得税法的意旨,特别费只是不计入首长的课税所得而已,首长因公务需要而发放给员工的奖金,当然须视为员工的所得而课税,无庸置疑。对此,台北市政府似乎仍未弄清楚,允宜尽速调查澄清公布真相,并作相关的行政处置,以昭公信。
总之,特别费的问题正闹得沸沸扬扬,对马市长宁可“倒贴”捐钱的决定,我们不予置评。但上述分析,我们建议马市长立即公开宣布,将一千五百万元的捐款与特别费切隔开来处理。
前者纯粹是来自个人“等额”提拨的捐赠,后者则静待司法调查结果自有答案。如此,才不会让马市长的捐赠再次成为绿营新的把柄或攻击焦点,致使社会纷扰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