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公益捐赠的税收之痛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24:09

我国国内现有的大大小小100多家慈善公益组织所掌握的资金,总计仅占到国内GDP的0.1%。另一个数字是,在我国,假如每个企业家捐出100块钱,就要交33块钱的税。这样一比较,国家是不是应该在税收上给公益事业捐赠行为以政策和法规的扶助呢?

 

“为什么两国之间的企业差别这么大?”

任志强,华远集团总裁,公益组织“阿拉善SEE”政府事务委员会主席,在11月9日举行的公益事业与企业社会责任论坛上感言,中美两国企业在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上的差距巨大,“因为中国现有的政策上还不允许企业拿出更多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钱进行公益事业投入,如果中国开放这个政策的话,我们看到这部分会像雨后春笋一样迅速成长起来,因为大多数的企业愿意用自己的钱或者拿出更多的钱支持公益事业。”

任志强说的“政策”,就是我国对于企业和个人向公益事业捐赠方面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上做出的规定。

11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流通与消费研究室主任陈新年透露说,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目前我国的慈善机构不仅规模小,而且大多是官办机构。我国国内现有的大大小小100多家慈善公益组织所掌握的资金,总计仅占到国内GDP的0.1%。

11月9日,人民大会堂的浙江厅里同样回响着这样焦虑的语调,国内著名民间生态保护组织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与(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共同举办论坛,讨论公益事业与企业社会责任。会中,在美方的发言人介绍了美国的企业在对待公益事业捐助的积极态度,并与中国的相关状况进行对比后,任志强的话端不由自主地落在了税收上。

“中国和美国最大的不同就是国有企业占了很大的比例,国有企业的捐助对税收没有减免,除非红十字会,哪怕你把钱交给最穷的人也是不能减免纳税的,拿出一部分钱的话就有很大一部分所得税,过去是55%,现在是33%,所以更多的企业没有办法。”任志强说至此时愤愤然。

在人民大会堂举办的这场“中美”对话,虽然双方更愿意用“平等沟通”、“互相学习”的字眼来描述,但观其实在,这场对话其实并不“平衡”。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在美国,有120万个像大自然保护协会这样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但在中国,只有100多个正式注册的公益组织。在资本对公益事业投入方面,美国占整个国民收入的9%,中国只是0.1%:一个是12000∶1,一个是90∶1,岂能平衡。

税票挡住募捐箱?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美国的企业或个人当中的富裕阶层,每年都会通过各类基金会做慈善公益捐助,金额多达6700多亿美元。而当前国内规模最大的两家慈善公益组织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青基会,其一年运作的公益善款分别只有8000万元和6000万元,“其余的公益组织,维系困难。”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秘书长杨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中国的民间公益组织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最重要的问题,我认为,就是适用税问题。很多企业家看到了我们做得很好,也想向我们捐助,但一听说捐赠还要交税,就有点皱眉头了。”

作为国内第一个企业家合作创办的民间公益组织,在诞生后一年的时间里,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募集到的近1000万元的善款,都是以会员交纳会费的形式筹到的,“我们收到了1000万元的捐款,意味着这些捐款的企业家们还要承担330万的税额,也就是一共拿出了1330万元。”杨平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对企业家来说,行善还要纳这么高的税,有些不公平。”

其实国家并不是在税收上没有给与公益事业捐赠行为以政策和法规的扶助,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也规定,纳税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这也就是说超过资金数额还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税金。

“这就形成了善款的‘二次付费’,打击了很多想要进行公益捐助者的积极性。”杨平陈述,“对我们协会来说,要吸引除会员费外的公益资金,就要和对方共同面对这个问题”。

相对来说,美国慈善业集资就要平顺得多,因为美国1986年颁布的税收法典就规定了很多不同类型机构都可以免征所得税,使这些机构在行为常常受到限制的条件下高度收益,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公益性机构。

Kent·Wommack,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澳大利亚项目部主任,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想有一个原因,为什么非营利组织在美国发展如此好,是因为政府是鼓励慈善事业的发展,虽然相应地减少政府可以得到的税收,但政府也意识到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服务,无论是环境保护,还是社会服务的领域,或者是教育的领域,已经可以弥补政府在收入方面的损失了。”

中国NGO还要迈几道槛

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于去年6月1日起施行,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但条例并没有对应纳税额上给与更多的让步,甚至没有提到。

“其实去年国家就出台了相关法规来鼓励公益性捐助,”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翟继光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文教类的公益捐助已经有了很大发展。”

翟继光提到的“相关法规”就是税务总局颁布的一系列对具体公益单位的“特殊”条例,这些条例规定的十余家公益组织,可以享受捐赠人“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但这十多家公益组织都是国家级的‘大牌’机构,对于我们这些民间组织来说,捐赠人享受全额扣除只能是一个梦想。”杨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他们也曾尝试通过申报来实现“特殊待遇”,结果未能如愿。

“因为如果要减免税,相当于国家财政受到损失,也就是国家贴钱,政府自然不能随便减免,”翟继光告诉记者,“况且目前中国企业公民素质水平良莠不齐,如果一下子放开,可能会出现企业借此偷漏税的现象发生,因为没有完善缜密的渠道操作规范,只需要一张相关民政部门的凭条就可以抵数,只要漏洞存在,就一定会有人去钻。”

杨平也认为,协会也不能停留在目前的阶层,要想得到更多的发展,就要再上一个台阶,“我们的下一个计划就是申请能注册成为基金会,毕竟基金会的法律环境更为完善,”他坦言,“但这也有困难,面对的问题也很多,只能是努力去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