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泰然:“晚退”热议 凸显社会“契约理念”缺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8:22:26

(另题:《晚退“退”去的是政府诚信》/《延长退休年龄即政府违约》)

自从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日前透露“相关部门正在酝酿延长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将法定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之后,“晚退”便成为百姓热议的话题……

之所以“热”,是因为它牵动了普通百姓的真情感;

之所以“热”,是因为它影响了普通百姓的生活保障;

之所以“热”,是因为它严峻了年轻人的就业形势;

之所以“热”,是因为它动摇了百姓对政府的信心。

然而何所长把“晚退”的原因倒也讲的坦率:养老金缺口增大,“晚退”可以延迟社会保障福利支付,减轻社会负担。也有报道称我国社会养老金缺口达到2.5万亿(约相当于中国政府全年财政收入的40%),这缺口由哪里来?提出“晚退”的根本原因何在?我们不妨回顾一下。

我国现在施行的养老制度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养老制度改革”。面对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和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两个人群,该项改革采取了“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即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改革制度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而在改革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多年的人群,采取“视同缴纳”的原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然而“视同缴纳”就是没有缴纳(根据博友的意见增补:这部分公民实际上已经以另一种形式缴纳了自己的养老金,因为他们参加工作时工资极低,他们为国家做出的贡献很大,自然应该同样享受养老保险),这部分公民的养老金账户实际上是虚的,应由政府进行财政投入予以“做实”,但是因为国家建设财政投入很大,用钱的地方又多,所以这部分资金一直没有到位。保险公司也曾经设想利用国际金融投资收益来弥补这个缺口,却又赶上了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风暴,损失惨重。由此看来,“养老金缺口增大”,果然不虚。

国家没钱是真,然而百姓的养老保险也不假啊。大叔大婶们不明白,养老金帐户资金拨给不到位自己不知道,保险公司金融投资失败自己更是没参与,我们就是老老实实的按月交保费,准备退休后依靠以前的“投资”维持生计、颐养天年。怎么突然间,这已经规划好的退休生活,就即将变得不确定了呢?

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一个追求法治和民主的社会,政府和公民都应该加强“契约意识”与“契约观念”。这是我们迈向民主与法制的关键的一步,如果契约精神不存、社会诚信不彰,何谈民主法制?

我们知道,国家之前是人类的无政府的自然状态,所有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都占有因自然法而产生的自然权利。因人们滥用自然权利,而使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得不到保障。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人们慢慢地经过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订立一种契约,以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权利的国家和政府。这样,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

以此事为例,我国目前所执行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的规定是依据1978年104号文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
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养老保险的实质,是参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一份契约合同,鉴于我国现阶段保险公司为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实际上这是一份公民与政府的契约。公民之所以签约,是认同了保险公司在契约合同上所提出的参保协议,同时也是看中了保险公司背后的国家所具有的信誉和公信力,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得到落实。换句话说,公民投保养老保险,是以国家信誉和政府形象作为抵押的。这个契约一旦形成,任意一方都不能随意毁约,否则就会毁约一方自身将受到极大的伤害。在必要情况下,这个契约的调正和更改应该十分小心谨慎,因为这个调整对于已经投保的人意味着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违约。这种违约,如果在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确认后就会导致政府部门协助保险公司违约。对于保险公司和政府来说,虽然面临养老保险的金的巨大缺口,也不应以单方面撕毁已经与公民签署的契约为方式,来解决自身的燃眉之急(这实际上是一个谁的利益最大的问题)。这样做是违背契约精神的,也不利于全社会树立起契约精神,会导致全社会契约精神的进一步缺失,会鼓励不守信的风气蔓延。对企业、对社会、对政府部门都将是巨大的伤害。

契约和规则的联系区别在于,契约是规则的一种形式和来源,但契约一定是有关各方协商谈判产生,而且要靠各方的诚信和守诺来维持。如果一方或多方缺乏诚信,反复无常,肆意毁诺践约,这样的契约就失去了意义,必定不能维持下去。执行、维护契约所必需的诚信和守诺,是工商业发展的基础;订立、修正契约所必需的协商谈判手段和互利互让精神,则是民主政治的发端。而规则,不一定要靠协商谈判产生,也不一定靠诚信守诺维持,完全可以是来源于权威和暴力,也必定毁于新的权威和暴力。

契约精神的实质是强调“有所不为”——不为违约之事。在一个契约社会里,所有的权利都建立在遵守契约的基础之上,遵守契约、履行诚信就有权力,否则权力的合法性则丧失殆尽。在当今社会,丧失诚信的事情还少见吗?所谓“三代之后,人心不古”,“不古”即是契约理念和诚信精神的丧失。若这种契约理念与诚信精神离我们远去,那将是民族和国家的悲哀。因此,有关“晚退”之类的动议应该三思,否则政府将无法承担“契约理念”缺失造成的巨大损失。

 

注:

感谢汪亚民、一清、偏南、司马的帮助支持。

其中部分内容参考《权力社会和“有所为”政府,契约社会和“有所不为”政府》一文。

此文发表于《经济观察网》:http://www.eeo.com.cn/observer/shelun/2008/11/18/1207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