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谋划当前知识产权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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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2月26日 10:30:19  来源:法制日报
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知识产权案件将持续攀升
全国地方法院去年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情况  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30626件
30509件
↑ 25.49%
↑ 29.73%
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
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
5340件
5492件
↑ 12.21%
↑ 16.88%
新收知识产权民事再审案件
审结知识产权民事再审案件
100件
107件
↓ 1.96%
↑ 50.7%
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
其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有罪判决
3660件
5836件
5832件
↑ 10.04%
↑  8.31%
↑  8.28%
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审结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072件
1971件
↑ 92.92%
↑ 90.99%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
2月25日,来自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岗位的优秀法官,齐聚山城重庆。目的只有一个:共商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大计。
此举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看来“具有重要意义”:“深入分析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挑战,研究谋划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政策和工作措施,十分必要。”
实际上,在不同背景下明确和完善司法政策,一直是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使命。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最强的风暴来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出台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旗帜鲜明地指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只能加强和提升,不能削弱和放松”,及时回应和澄清了社会对于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是否还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争论。
但是,当前,金融危机最困难的时期已然过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法官认为,根据后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应对有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进一步明确,并加以适当调整,以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潜伏”问题将显现
2009年,钱锋注定很忙碌。
作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他,还有一个头衔———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主任。
在钱锋的率领下,重庆法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
率先在全国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新模式,优化整合浦东、西安等地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在全国率先建立“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管理新模式,被最高人民法院誉为“重庆模式”。
2009年4月19日,重庆高院经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同意,在沙坪坝区法院正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研究基地,这是目前全国基层法院中设立的唯一一个知识产权审判研究机构。
结合知识产权审理情况,探索建立跨区域管辖制度,及时向最高法院提出报请,指定沙坪坝区法院自2009年5月1日起,受理发生在重庆市四个辖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有效缓解了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多人少的矛盾。
钱锋认为,国际金融危机的阴霾虽逐渐消退,但前进道路上仍会困难重重。2010年将会是经济形势更加复杂的一年,金融危机肆虐后“潜伏”的各种问题将日益显现,这些问题也必将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体现出来。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更好发挥作用,必须要以创新的方法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在于保护创新,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也要以创新的方法保护创新。”钱锋说。
知产案或持续走高
2009年,是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
这一年,北京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262件,同比增长31.8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预测,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普遍增强,民事主体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浓,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将继续保持高增长态势。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法院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已经占据了相当数量。
陈锦川预测,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增长将更加迅速。“今后,国际金融危机使民事主体对创新成果的更加重视,都可能导致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在今后数年内持续高位增长。”
新类型案件、新情况问题不断出现,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也加大了知识产权法官的审理难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蒙洪勇举例说,重庆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而知识产权新类型和复杂、疑难案件也不断出现,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
“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直接遵循或者案例可以参考,需要由法官依照现行法律和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公正、及时地裁决,这就给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也给审判工作拓宽了领域。”蒙洪勇表示。
司法政策有待调整
在国际金融危机时期,最高法院及时出台了一些司法政策,这些政策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是否继续适用?
陈锦川认为,一些基本的司法政策应当继续坚持,如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在依法保护在先权利的同时,要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防止当事人借用商标争议制度不正当地投机取巧和巧取豪夺,避免因轻率撤销此类商标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困难等。
对于“定牌加工”是否侵犯商标权等具体问题,应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总结审判经验,适当明确相关做法,以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注意相关问题,并进行深入研究。(王斗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