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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发表时间:2008-2-5 11:17:00 阅读次数:721     所属分类:论文集

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基于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刑事犯罪规律的理性认识而作出的科学选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是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重要途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从当前检察实践看,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还存在诸多不足,也有一些制约因素,需要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解决,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公正高效的法治服务。

一、存在的问题

1、执法观念仍滞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司法人员的执法观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诸如“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部门利益轻大局利益”、“重就案办案轻司法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监督别人轻接受监督制约”、“重司法秘密轻检务公开”、办案不按规程、不讲效率、不求质量等一些错误的观念和做法根深蒂固,一时难以转变过来,成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思想障碍。特别是受“严打”惯性思维影响,检察干警对宽严相济还缺乏科学认识,尤其是对依法从宽心存顾虑,担心失之过宽会放纵犯罪、会导致打击不力,从而不敢从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的角度,在办案中依法运用宽缓的刑事政策。

 2、宽严尺度难把握。有人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轻罪刑事政策,在当前执法中应当侧重在宽缓上做文章,能够从宽的尽量从宽;也有人认为,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现在讲宽缓为时尚早,还是应当以从严为主。这两种观念都有所片面。贯彻宽严相济更重要的是审时度势,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因罪而宜。[1]也就是说,在什么时期应当采取或宽或严的政策,在某一特定地区究竟是该采取或宽或严的政策,对某一案件究竟应当采取或宽或严的政策,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就事论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由于对犯罪状况缺乏定量定性分析,对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特定领域犯罪的趋向和规律也不易把握,在执法实践中合理区分和界定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正确运用好具体的刑事政策,尚有较大难度。

3、业务素质难胜任。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需要靠精通业务的执法人员去落实。但是,由于历史、经济、体制等多方面原因,检察专业化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与法治现代化进程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型人才更为缺乏。有的办案人员习惯于仅凭经验办案,机械地运用法条多,对刑事法律的立法宗旨、立法精神把握不够,对在刑事政策指引下办理案件的方法掌握不够,不善于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从而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处理轻重尺度把握不准,有时简单地一捕了事、一诉了事,有时又把尺度放得过宽,直接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适用。

4、执法考评不科学。当前,检察机关的考评机制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一方面,现行的考评办法一般都强调提高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撤案率,并设置了相应的指标或量化考评减分标准。这虽然十分必要,但是标准设置过高,就会导致下级检察机关因为担心考评成绩受影响,而不愿对符合不捕、不诉、撤案条件的案件作出合理决定,运用不捕、不诉、撤案权日趋保守。另一方面,考评办法把捕后不起诉、起诉后判无罪案件,简单、笼统地当作错案或严重瑕疵案件对待,也影响了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批捕权和起诉权,对于一些应当逮捕、起诉的案件,不敢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合理决定。

5、矫治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短期自由刑(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状况不太理想。[2]一方面,短期自由刑的惩罚功能较弱,一般预防效果较差,行刑机关较少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正和教育;另一方面,短期自由刑的执行场所设施不足,条件较差,容易发生交叉感染。如此,短期自由刑的受刑者不仅过多占用了监管设施,而且改造效果甚微;不仅造成较大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而且回归社会的管理、教育难度非常之大,容易成为危险的累犯,带来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我国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也不完善。不仅财产刑、资格刑、缓期执行等制度不够完善,而且暂缓起诉、缓期宣告、保护观察等制度存在缺失,尤其是社会服务刑还没有独立出来成为非监禁刑的种类。矫治机制的不健全,势必会使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

6、工作机制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各机关对执法尺度掌握不一。当前执法机关的分歧突出表现在对依法从宽的条件理解、认定不一致,在此诉讼环节可能依法从宽处理,而在彼诉讼环节则不能;有的机关及时出台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办法,有的机关没有相关具体规定,导致执法步调不一致。如在强制措施的使用上,对有无逮捕必要,侦查机关往往会站在侦查工作需要的角度去考虑,过分强调个案的逮捕必要性,而检察机关则要根据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评价有无逮捕必要;在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等问题上,审判机关经常与检察机关认识不一致;另外,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尤其是相对不起诉)、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分、单处附加刑的比率较低,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司法机关之间执法思想的不统一。

7、执法力量不充足。当前,检察机关主要业务量逐年大幅上升,各种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而人员编制还是上世纪80年代确定的,几十年一成不变,不能适应现实执法需要。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导致检察人员工作压力大,疲于应付,难以投入更多有效精力,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实际上,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需要大大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而不是减少工作量。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果按照以往的做法,简单作出批捕、起诉决定,办案精力投入不会很大,但是现在不仅要分案处理,还要深入学校、家庭、社区、单位进行帮教、考察等,有的还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不起诉案件还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这就需要增加成倍的精力。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关键要靠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一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赖于检察人员执法观念的重大转变。要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检察干警头脑,引导检察干警端正执法思想,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树立公正、公开、公平、统一、廉洁、文明、规范、程序、人权的执法观,树立正确的稳定观和恢复性正义观,在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挽救教育、化解矛盾,更好地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二要加强执法素质建设。要把业务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并将培训情况与干警考核挂钩;加强继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采取远程教育、岗前培训、岗位练兵等方法,形成多层次、网络化、开放式的教育培训体系。特别是要加强检察业务分类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自觉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三要加强执法作风建设。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改进执法作风,坚持把执法为民、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贯彻执法办案工作的始终,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统一,把服务理念细化、量化、融化到具体执法活动的过程中,贯穿到执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当中,维护群众合理诉求,方便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无论是办理刑事、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还是在处理涉法上访中,既要依法查办案件,打击犯罪,又要注意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多做化解矛盾的工作;既要保证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又要尽力做好相关工作,防止因执法不当而影响社会稳定;既要准确地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提高化解矛盾、释法说理、定分止争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3]

(二)正确把握宽严尺度。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就和实质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4]。一要准确把握政策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各种犯罪情况进行合理的区别。在总的原则上对于具备初犯、偶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等情形的犯罪,以及因民事、经济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坚持以宽为主,以严为辅的处理方针;对于主犯、累犯、惯犯、多次犯罪以及犯罪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坚持以严为主,以宽为辅的处理方针。二要准确把握政策适用的时机。从是否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查处、是否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是否有利于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等方面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适用的时机。[5]三要严格政策适用的程序。为了确保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应设置恰当的适用程序,并严格遵循之。比如,对于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一般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但是,为了更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对不起诉决定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对于未成年人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适用了刑事和解、拟作出相对不诉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逮捕或者公安机关报捕后已作存疑不捕、拟作出存疑不诉的刑事案件等情形,可以考虑不必提交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四要严格掌握逮捕、起诉条件。在审查逮捕、起诉环节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予以打击;对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等罪行较轻的案件,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特别是不仅要全面衡量案件实体方面的各种情形,还要全面考量案件程序方面的各种情形。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机制。检察机关应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使之符合办案实际,符合司法工作规律,防止为追求办案数量而办案,避免简单地以诉讼结果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不批捕、不起诉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去适用,改变过于严格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等数字指标的管理模式以及错案追究机制中不科学的内容,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考评机制要有科学性。考评体系在体系设置、标准设定、运行措施等各个方面要充分体现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同时,又要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二是考评机制要有公正性。考评体系是评定各级检察院具体工作的规范性标准,必须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实际工作情况,要求评定标准、组织实施等各环节必须体现公正性。三是考评机制要有长效性。考评体系是协调各级检察机关正确开展工作,保证检察工作有序深入开展的保障机制,要求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也就要求考评体系的设定必须着眼于检察工作的长远建设规划。只有把各项检察工作纳入科学的管理之中,通过实施科学的考核评价,才能保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工作中得到良好落实。

   (四)建立健全司法协调机制。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保证。只有司法机关之间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司法衔接,才能更好地发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作用。一是认识要统一。公检法三机关应在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更好地形成共识,解决执法分歧,统一执法尺度,形成落实合力,做到在工作部署上体现宽严相济,在执法程序上体现宽严相济,在执法效果上体现宽严相济。二是机制要协调。公检法三机关要加强联系与协调,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工作措施,及时解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现的问题。三是制度要衔接。公检法三机关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改革和调整不科学、不合理的工作制度,共同出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意见,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掌握和操作,防止各自为阵的现象发生。

(五)建立健全检察工作机制。总的来说,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上应当实行“简简、繁繁”原则,即轻微的、简单的案件使用简单、便捷的程序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适用正规的、更加缜密的程序审理。[6]当前,有必要进一步调整不合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按照司法工作规律规范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人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能动性。一是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7]对一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刑事和解,在实体上能够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在程序上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参与地位;在法理上合乎刑事追诉经济原则,有利于提升加害人的社会责任感,也有利于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刑事和解制度的恰当实施,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因此可以在实践中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行。二是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提高办案速度,加快办案流程,节省司法资源,尽快结案,最大限度地缩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羁押期。对于符合条件的轻罪案件和被告人认罪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从总体上保证大量轻微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处理,集中司法资源处理重大、复杂案件。三是完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实行人性化的办案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专案专审制度;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处理;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以及作其他宽缓处理的未成年人,积极延伸检察职能,进行诉中考察、回访考察,督促落实帮教措施,巩固轻缓刑事政策的成果。四是建立量刑建议制度。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根据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依法向审判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适用某种刑罚、执行方式等量刑问题的建议。提出量刑建议要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案件的犯罪情节轻重不同,主观恶性不同,危害后果不同等情形建议审判机关依法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五是加强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做好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对贯彻从宽政策回归社会的人员建立档案,加强帮教,跟踪监督,形成较为完善的帮教、矫治网络和长效机制,配合学校、社区、家庭和有关部门开展帮教矫治工作,从思想上、行为上进行全面矫治,防止重新犯罪,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推动立法完善配套刑罚、非刑罚制度和相关措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受到立法现状的一定约束。检察机关应当认真总结检察实践经验,提出可行性立法建议,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一是增设替代短期监禁刑的刑罚措施。司法实践证明,轻刑犯罪大量存在,将是一种长期的社会现象。而近些年来,犯罪增长情况与司法资源之间的对比,这种矛盾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在此情形下,应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针对那些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否则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不当使用,而且难以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对轻微的一般犯罪者,积极广泛地使用非监禁的措施,可以考虑适当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将假释的使用更加经常化,提高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以克服短期监禁刑的弊端。[8]二是增设社区服务刑。社区服务刑,是指“法院判令刑事被告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作为对社会赔偿的一种开放性刑罚措施。”[9]社区服务刑符合刑罚执行的人道化、社会化、开放化潮流,可以减轻监禁的负作用,克服罚金刑因被判刑人贫富不均而潜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引入社区服务刑,是实现轻罪非监禁化的比由之路,但是亟需解决法律根据、机构设置、法律监督方式等问题。三是改革和完善关于适用强制措施的规定。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规定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具体规定适用条件和范围,特别是需要明确不适用逮捕和必须予以逮捕的把握原则,减少在羁押、释放方面的主观性。四是加快制定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权利保障重视不够,制度不完善,是当前我们刑事诉讼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现在有些案件证据并不到位,但由于被害人缠访闹访,检察机关有时迫于社会压力和舆论压力作出批捕、起诉、抗诉决定,这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相背离的。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通过采取法定办法给予被害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可以减轻减弱被害人的痛苦,缓解其对社会的不安全感和对社会的不满,有助于正确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金鑫  周文)


 


 

[1] 陈兴良.宽严相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法律回应[N].检察日报,2007- 4-25(3).

[2] 聂颖.短期自由刑的刑事政策分析[A].赵秉志.刑事政策专题探讨[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22-329.

[3] 陈国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的认知与对策[N].检察日报,2007- 4-26(3).

[4] 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J].人民检察,2006.(19):17.

[5] 陈国庆,石献智.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要求与制度完善刍议[J].人民检察,2006.(24):24-28.

[6] 宋英辉.宽严相济:贯彻于刑事诉讼全过程[N].检察日报,2007- 4-27(3).

[7]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54.

[8] 陈兴良.宽严相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法律回应[N].检察日报,2007- 4-25(3).

[9] 冯卫国.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引入社区服务刑的思考[A].赵秉志.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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