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应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华夏时报 20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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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应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


http://www.chinatimes.cc 华夏时报·华夏网  2005-12-2  
    近日,朝阳法院在对某公司强制执行罚款时,遭到拒绝,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该公司称有员工被打伤,公司负责人认为员工拦住法院人员固然不对,但对方的做法也有些过激。
    被执行人指责法院野蛮执法,法院指责被执行人暴力抗法,双方各执一词,似乎都值得同情。但是,仅仅依靠同情心不足以建设起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我们更需要的是一个共同的规则和共同遵守规则的意识,这个规则就是法律。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其强制执行的行为说到底是法律行为。根据执法权的运行特征,执行者既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对立面。执行人员属于中立的司法者,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既然是法律行为,其过激与否的评价和审查标准就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报道提到,双方争执的起因在于“法警直奔柜台拿现金,遭到工作人员阻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至第233条的规定,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民事搜查等。那么法警拿现金的行为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
    从被执行者的角度来看,其拒绝执行的原因应该有两个,第一是为了逃避处罚,利用各种方式推委拖延;第二是对判决不服,用逃避的方式消极抵抗。如果是第一种原因,法院有必要使用强制手段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因为“强制”的基础是建立在“强”的基础上,强者有义务慎用自己的强大,否则将会激化社会矛盾。
    如果是第二种原因,法院就有必要反思自己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某些时候,公民无法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被逼到了“拒不执法”的死胡同,“暴力抗法”可能是不满情绪的一种爆发表现。遗憾的是,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不久前,北京某小区业主因为不满物业而暴力抗法,就是这一矛盾的现实注解。
    英国哲学家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我们仅仅在这里讨论是否应该“强制执行”就太片面了。法律权威的树立,依靠的是司法的独立、公正、高效与顺畅。执行虽然重要,也只是排在它们之后的事情。


原作者: ⊙李雁争
来 源: 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