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非法转载被大量起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9:38:53

    面对众多网站未经许可海量转载报纸内容但不支付任何报酬的现象,部分报社开始通过诉讼维权。案件数量迅速增长,卷入纷争的报社和网站越来越多,涉及作品也从几十篇达到了数千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调研显示,2007年该院受理的纸质媒体和网络之间由于转载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不到10件,2008年迅速增长到50多件,今年截至9月上旬,已经超过了120件。

    调研提供的案例表明,通过诉讼维权,纸质媒体经过漫长的诉讼后,即使胜诉,所获赔偿数额亦寥寥。以《21世纪经济报道》状告世界经理人网站一案为例,海淀法院判决世界经理人网站败诉,《21世纪经济报道》得到3200元的赔偿,不足索赔数额的三分之一。

    一边是报社的愤然指控,一边是网站的满腹委屈,谁是谁非?海淀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法官杨德嘉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网络转载纸质媒体内容是否合法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复杂、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获赔额度低是目前此类案件中面临的三大难题。总的来说,诉讼并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途径。”

    “许可并付酬”决定网络转载合法性

    据介绍,纸质媒体与网络发生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网络转载是否合法,即网络是否有权在没有经过许可、不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纸质媒体的内容。司法实践中界定网络转载是否合法,需要严格甄别纸质媒体上不同性质、类型的内容。

    杨德嘉介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报纸上刊登的文章中涉及国家公文、时事新闻等内容,以及一些缺乏独创性的只言片语,都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网站转载这些内容,不会构成侵权。

    纸质媒体上刊登的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文章,这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需要视情况区别对待,纸质媒体对这些作品并不一定享有著作权,很多情况下只是有权以非独家的形式进行刊登使用。决定如何支配该作品的权利,仍然保留在原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手中。“此时发生网络转载行为,报社仅仅以该作品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起诉网站侵犯著作权,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通常纸质媒体对其刊登的文章,尤其是本社记者、编辑撰写的文章,直接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报社自身就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

    那么网站对报纸的这些内容进行转载,是否会构成侵权呢?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绝大多数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都应该通过约定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许可与付酬是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一般原则,这一原则也存在少数例外,即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一种例外是当个人为学习、研究等目的,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使用或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等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

    另一种例外是在满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或报社、期刊社转载已被刊登的作品,且作者未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等著作权法列举的条件时,才能够被视为属于法定许可,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调研中发现,目前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网站在转载纸质媒体内容时都难以满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要求,这种未经许可也不付报酬的使用行为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侵犯纸质媒体所享有的著作权,并导致网站最终承担停止转载、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据了解,最高司法机关在对待网络转载合法性问题上的态度非常明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时,将“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一条删除。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是网站使用纸质媒体内容时难以规避的法律问题。

    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诉讼尴尬

    作为著作权人的纸质媒体,尽管在法律上占有优势,但对于数量巨大的侵权转载,如果一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维权成本将难以承受。

    调研发现,诉讼并不能确保侵权行为就此销声匿迹,作为使用者的网站,即使已经认识到未经许可转载属于违法,但无论是停止转载,还是支付败诉后的赔偿,也都是很不情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因侵权行为的所得收入,即为其所得利益。在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数额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侵权情节,在人民币50万元以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但事实上在类似的案件中,由于缺乏充足证据等原因,原告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往往难以达到预期。

    记者阅读了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几份判决书后发现,原告获赔金额普遍不足其索赔额度的三分之一。

    去年初,中国经济时报社状告中国能源网,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转载记者王小霞撰写的两篇文章,侵犯了其著作财产权,要求被告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和律师费共计2000元。

    去年7月,海淀法院考察了被侵权文章独创性程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了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诸多因素之后,没有全额支持中国经济时报社的索赔数额,判决被告赔偿400元,此时,距离中国经济时报社发现中国能源网转载自己报社记者的稿件,已经过去了半年多。

    “著作权集体管理”更可行

    调研表明,对大多数纸质媒体来说,全面制止刊载内容通过网络传播并不是目的,同时也难以符合其长远利益,对于大多数网络,冒着巨大的诉讼风险来享受这份免费午餐,也绝非经营发展的长久之计,显而易见,两者天然存在着互补性:报纸拥有海量的作品资源,但传播方式上受到很大限制,网络拥有广阔的传播渠道,却往往受制于传播内容的匮乏。

    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求合作,是实现双赢的最佳途径,寻求合作的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双方谈判成本高昂以及授权使用价格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纸质媒体和网站数量众多,双方逐一谈判的高额成本令人望而却步,同时缺乏普遍认可的付酬标准,也往往使双方在协商授权价格时僵持不下。

    海淀法院建议,在一对一的谈判模式难以适应双方合作需求的情况下,纸质媒体和网站完全可以将目光转向相关协会、组织甚至政府部门,以获得更有力的支持和更专业的帮助。例如,双方可以在各自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的组织下,将众多成员意见综合成较为成熟一致的意见,然后以协会或联盟的名义对授权与付酬问题进行整体商谈,这种模式可以大大降低谈判中的成本消耗,同时减少个别报社或网站在授权中因谈判地位或谈判能力等问题所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除了这种方式,国外的一些授权定价模式,对我国解决纸质媒体与网络间授权价格问题也具有借鉴意义,在一些国家,如果音乐作品的权利人与使用人就作品的大批量授权价格产生争议,政府可指定双方各自的行业协会作为代表进行整体协商。逾期仍未达成一致,政府部门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授权价格标准,供双方在此后的交易中予以执行。

    还有些国家,先由双方协会进行价格谈判,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以共同申请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争议。仲裁庭或法庭根据双方的意见和证据,最终以裁决的方式来确定合理的授权价格。

    记者注意到,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领域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来维权的行动为纸质媒体提供了范例。海淀法院相关人士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版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10月成立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就应当扮演这样的角色,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标准,就具体问题与网站等使用者进行协商,既可以节约纸质媒体对作品的管理成本,也可以解决网站所面对的授权价格不统一、标准不透明,甚至求授权而无门的问题。

    另外,海淀法院相关人士表示,使用他人作品时付费并不是获得使用权利的唯一途径,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纸质媒体和网络之间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和需求,采用信息共享、资源互换甚至广告分成等方式进行合作,达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