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慈善立法仅是次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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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届国际慈善法律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指出,中国需要通过专门的慈善机构法,以达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见《新京报》10月19日)
慈善是社会文明的象征,慈善捐献是慈善事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同时由于人的生、老、病、死以及社会变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使社会上总存在着需要救助的对象,即使是社会保障事业高度发达的今天,任何一个政府也不可能全部救助困难者,这样,慈善事业便成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从这些方面来看,慈善立法对于调动各个阶层慈善捐款的积极性,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不过,就我国当下的社会环境来说,慈善立法仅仅是一种次优选择。因为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转型社会中公众的财富观和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的影响最为重要。如果不改变公众对待财富的观念,慈善组织不重塑自己的公信力,在笔者看来,立法对慈善事业的推动就失去了前提。没有捐赠意识的推动,没有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即使在法律的支持下,恐怕也不可能激发慈善事业的活力。
据统计,1996年美国人均捐款额达到695美元,而我国在1998年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的特殊情况下,人均捐款约1美元,约相当于美国的1/700,这当然与人均收入的差别及慈善品具有较高的需求收入弹性等因素有关,但更反映了两国公众慈善意识的巨大差别。而要激发公众的慈善意识,笔者以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正确财富观的树立和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极大提高。
财富观是公众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财富观作为一种社会心理和社会思潮,绝大多数人崇尚财富、尊敬富人,以富为荣,以穷为耻,努力创造和积累财富。这是健康社会中的一种合理的、科学的财富观,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有着不患寡而患不均和杀副济贫的传统,具体表现就是,一方面装穷和害怕露富,另一方面就是炫耀财富和为富不仁,近来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所谓的仇富心理又有所滋长。后一种财富观念是慈善意识的绊脚石和障碍。而寄希望于立法来解决慈善意识问题恐怕也是不得当的。只有在财富观正确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合作,才能激发公众的慈善意识。
慈善事业的发展水平反映着社会的发展状况,一方面反映了这个社会的社会问题的多少,另一方面又反映这个社会自我调节能力的大小。但是在我国有一些慈善组织不能做到善款善用(近几年媒体多有报道),对社会调节的能力低下,说明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已成为一种必然。笔者以为,当下,慈善组织提高公信力比慈善立法更能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因为慈善家的慈善行为追求的是精神满足,这一特点使慈善行为极易受到对慈善组织主观印象的影响,慈善组织内部的廉洁与否,慈善组织成员的社会声誉,会极大地影响慈善家的精神满足程度,从而极大地影响慈善行为。所以,应当努力加强慈善机构的内部约束,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善款使用的透明度,树立慈善机构的良好形象。同时减少慈善家的寻找捐献机会的成本和监督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
当下,立足于公众的财富观和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才能促使慈善意识的勃发。正是在这点上,笔者以为,慈善立法仅仅是一种次优选择。
(朱四倍 大江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