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检验我国公民主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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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检验我国公民主体意识(转载)

法律界 http://www.mylegist.com 2010-02-20 13:15  中评网  张千帆 http://news.mylegist.com//1604/2010-02-20/20977.html

 

刚才盛洪教授说到合法性的来源问题,其实虽然法学家认为正当程序就是合法,社会未必这么看,大众眼里的合法性未必需要正当程序,李庄案的社会反应就体现了这种倾向。现在中国地方正出现两种治理模式,一个是重庆模式,一个也许可以称之为广东模式。文革以后,从改革开放到现在,主流保守派(或称稳健派)恢复文革前的执政状态,但是随着核心领导权威的下降,领导层又出现了多元派系竞争的格局。虽然地方还不敢公开和中央叫板,但是不仅地方自主权很大,而且个别地方已经开始通过治理模式创新争取民意为自己创造政绩,而不是被动依靠中央提拔。重庆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它所用的手段和“文革”有些类似,而且已经开始奏效。“打黑”似乎受到我们国家绝大多数人的拥护,至于程序是不是正当合法,在他们看不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刚给《新闻周刊》写了一篇文章,认为李庄案凸显了中国法制三个方面的缺陷,第一个就是关于法官和法院的现状。改革开放二三十年以来,尤其是司法改革近十年以来,大家似乎都认为咱们的法治进步了,但是像这类案件又不断提醒我们,这种进步实在是很有限的,或者在一些根本的地方没有进步,近两三年还出现了退步。我想这个是不用多说的。尤其像中国司法判决书,它的弊病从判决书上就能读出毛病。李庄一审判决书打印出来一共七页,但是里面的说理一句都没有,七页判决书全部都是事实认定。因此,在中国的司法判决当中,事实认定尤其重要,事实认定如果程序出了错,当然不行。所以李庄案说明,司法改革十年改来改去都是形式、皮毛的东西。司法改革确实改掉了警服、大盖帽,但是法官脑子里的思维没有改掉。法院的权力结构,不论是外部的还是内部的,也都没有变,法官的独立性没有得到提高,凡是在遭遇一些敏感案例、我们需要法官发挥作用的时候,恰恰都发挥不了作用。第二个方面,是关于律师群体。李庄并不是关于律师群体的典型案件,但是它多少也反映出点问题,首先就是律师群体的公信力比较低,也许我“打击面”太广了。我觉得律师在中国是非常重要的,中国近年来取得的进步都和律师分不开,但是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作为整个群体,律师目前在中国的整体素质比较低。我相信李庄在这个案件中没有大罪,但在技术上或者风格上小错可能还是有的。我只是想表明,我们律师整体队伍不容乐观。我这个意思并不是怪中国的律师没有达到西方的水准,我们的司法规则就是这样,法院判决书就是这样,你指望律师能干吗呢?但是客观地说,律师的素质上不去,法官也感受不到改进的压力,这样整个法律共同体的素质就很令人担忧了。第三个方面,体现我们民众法律意识还是薄弱。其实我对中国社会的尤其对于网民的素质期望不高,他们如果素质一般,本来也是很正常。而且我认为,中国网民的整体素质还是相当不错的,包括法律素质也是不错的。最高法院新院长几个月以前又发表一篇讲话,重申党和政府在司法判决中的作用。那篇讲话一出来,我看到绝大多数的网民都是持质疑态度:如果说党和政府说了算,那要法律干什么?所以我对中国网民的法律意识还是持比较乐观的态度。当然这是总体上信任,但是有某些情形,目前民意还是不可信的。它的不可信主要是因为这是长期宣传教育灌输造成的结果,凡是比较敏感的问题,凡是在我们国家只能够听到经过高度过滤的单方面的声音,大多数人的主张就不可信了。比如你谈到国家统一的问题、族群关系问题、台海关系问题,这个时候网民过于情绪化。还有一类就像李庄案或刘涌案这样的,打击黑社会所提出的问题。这个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大家刚才强调中国文化可能就有这个特点,但这种文化又是怎么造成的?我认为制度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归根结底,西方社会对正当程序的要求是自由民主的自然结果。我想人的本性都是比较天真的,一般都会轻易接受一个所谓“正确”的版本,譬如李庄确实造假了,所有人都说他造假,连他自己都承认造假,那还能假吗?但是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实在太多了,中国本身的历史记载已经罄竹难书,譬如刚才有人提到刘少奇,“文革”时期有多少这类冤案?在身边这种情况发生太多之后,如果允许自由思考、自由讨论,你会自然打个问号。我们迟早会明白,我们的道德直觉是不可靠的,尤其是在政府主导下形成的某些结论是不可信的,所以我们才需要正当程序,需要让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把真话说出来。这就进化到了一种比较复杂的公民思维。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作为一个主体在主动思考,而不是被动接受某个结论;一旦我们开始动脑子思考自己关心的问题,我们不那么轻信了,譬如我们在商场购物总是货比三家,很少会轻信商贩一面之词的。但是在我们国家,绝大多数公民接受的都是一边倒的信息,所以才长期形成一种轻信或幼稚的文化,而这种文化显然是不适合正当程序发展的。其实还有一些其它原因也不能忽视,比如我这次去加拿大教书,教他们中国法,课堂上有个学生提出过一个很有意思的理论。他认为人的原始本性当中有一种迫害型心态,社会需要找到一个牺牲品;迫害这个牺牲品是不公正的,但是这么做可以释放社会张力。我觉得这对于当今中国社会是很有启示的,李庄案或刘涌案或许就体现了这种心态。在这种文化思维下,什么是正当、什么是正义其实不是那么重要,更重要是能够达到“平民愤”的目的。在一个郁闷的社会中,实现这种功能对于社会 情绪稳定尤其重要。我觉得中国社会一个相当郁闷的社会,不仅人和自然资源关系紧张,而且很多以权枉法、以钱枉法的事情,即便在严格控制新闻报道的情况下也是屡见不鲜的。在这样的一个社会,民众就需要找到撒气口;不管你是不是“黑律师”,反正就把脏水往你身上泼,最后你这个人究竟怎么样,很可能是十年二十年以后才能弄清楚的问题。至于现在,我们仿佛在达到高潮之后又恢复了平静的状态。不管是否公正,泄愤的功能是实现了。我们对贪官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抱着这种看热闹的心态,不是说这种心态一定有什么错,但是它不能帮助我们真正解决问题;不仅没有帮助,也不仅会让我们忽视造成问题的根源,而且会像李庄案这样给我们制造出问题来。说来说去,我是觉得李庄案所体现出来的问题是深层次的。在我看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前途实在是不容乐观。法官和律师的素质是目前这种状态,社会整体上又是这种心态。这个问题是司法“民主化”无法解决的,因为人民不是什么时候都靠得住。所以说司法改革还得向前走,老老实实在职业化方向上推进。对这个问题,我们没有必要采取过分理想化的立场。政府和公民的地位是天然不对称的,政府可以起诉公民,公民当然不能起诉政府;但是在刑诉过程中,如果政府起诉无理,公民当然可以反诉,而这并不改变政府主动、公民被动的地位。在国外,也是首先警察有权力调查刑事案件,采取措施控制犯罪;但这个时候如果说你发现他违法,就进入到刑事辩护程序。刑事正当程序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质疑你的证据,这个法院必须是个中立的法院,但现在的问题是重庆把权力都给了公诉方,辩护方连证据都看不到,说是证据太多、庭审时间不够,不够就应该延长审判啊。等到判完了再回过头来质疑证据,还有什么用呢?关于司法地方化的问题,中国目前这种情况下只需要人事和财政垂直化管理就可以解决,用我们的话说,就是条块结构应该“以条为主”。刚才秋风讲了联邦国家的法院系统,但美国可以说是个特例,应该说不具有代表性。即使联邦国家大多数也没有采用两套独立的司法体系,譬如你看联邦德国:它是个联邦国家,但是它的法院管辖结构跟我们差不多,不是像美国那样。德国的联邦、州和地方都是合用一套体系,那么他怎样防止地方保护主义?说来比较复杂,既有制度原因,也有文化原因,不过足以表明解决司法地方化未必需要采用美国模式。美国司法结构对司法资源要求很高,不适合中国这样司法资源比较贫瘠的国家。中国今天只有一套四级司法体制,但是如果结构安排合理,应该也能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张千帆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为作者在天则经济研究所2010年1月19日召开的《李庄案与转型中国的法治现状》研讨会上的发言稿(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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