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新世纪十年法学研究:众声喧哗?成果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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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新世纪十年法学研究:众声喧哗 成果卓著(2009-12-29 14:47:56) 标签:法学 十年 研究 文化

 

新世纪十年法学研究:众声喧哗 成果卓著
——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

 

□本报记者  郭烁

    最近的十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的关键十年,国家立法进程明显加快;也是司法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的十年,司法实践在规范化、职业化和贴近大众方面进行了很多尝试。与立法、司法进程相匹配,法学研究在最近十年的活跃程度也是前所未有的。在取得许多重要成果、实现诸多突破的同时,法学研究的某些局限、某些学科研究上的根本偏差仍然广泛存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就新世纪十年法学研究的相关问题,专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
  记者:新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即将过去,您能否评价一下这十年以来的中国法学研究现状及值得关注的问题。
  周光权:概括来说,最近十年的法学研究,在方法论上,从传统的注释法学、概念法学逐步转向对问题的思考。改革开放的前20年,经济、社会改革处于“试水”阶段,这个时期的法学,也在尝试范式转换。但这种转换的进程比较缓慢,法学研究总体上是以解释立法为核心任务,而且这种解释带有形式解释、文义解释的明显特点,就事论事的多,解释论背后的法学基本立场并不明确,方法论上的一贯性也没有得到很好保持。但最近十年,从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对中国法治“本土资源”问题的研究开始,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有了一定的转变。现在,人们愿意认同:围绕具体问题而非立法论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仍然可以得出有意义的结论。所以,这种研究,具有超越法理学、法社会学的意义,其方法论对部门法学也产生了广泛影响。
  最近十年,在司法改革研究方面,成果突出;对惩罚正当性的研究、惩罚妥当性的研究齐头并进。在目前的学术界尤其是刑事法学界,对如何实现处罚、如何确保罚当其罪的研究,虽然仍是主流,但是,对处罚妥当性以及必要的处罚变通程序、变通措施的研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龙宗智教授关于“相对合理主义”的研究是这方面最为杰出的成果。对刑事和解制度、宽严相济等问题,也一度在最近三四年成为刑事法学界的热点,在这方面,陈光中教授、宋英辉教授的研究引人注目。这说明,学者们在重视现代法治秩序建构的同时,也开始重视制度柔性、制度张力问题,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结果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和认同。
  最近十年,对权利的彰显和保护的研究,仍是法学研究的重点。公民的程序性权利、现代社会中个人的新型权利(例如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受到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等,成为最近十年法理学、民事法学、程序法学、新兴法学学科(如社会法学)研究的主流。
  记者:近年来,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是学界研究的重点,这似乎有着强烈的现实关怀背景。
  周光权:你说的没错。学者们越来越注重纠纷的司法解决和其他解决方式的相互配合。改革开放的前20年的法学研究,明显表现出的对西方现代法治理念、法律制度的某种“迷思”或者“迷恋”,学者们很容易将司法和法治等而视之。但是,在最近十年,人们对司法并不完全等同于法治,通过司法并不能绝对实现法治秩序,已经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对司法成本的高昂等后遗症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楚。所以,对调解、仲裁等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丰。王亚新教授、范愉教授的相关研究,都达到了相当的深度。虽然对如何运用替代司法的方法解决纠纷、如何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的研究还处于边缘地位,但其重要性正逐步凸现出来。
  最近十年法学研究的一个很大亮点来源于,学术规范相对健全、“专业槽”相对成型的传统强势学科。如刑法、民法等,在相关学科领头者的努力下,实现了“强者更强”的目标。处于这些学科前沿的学者们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对话和交往频繁,这些学科与德、日的差距逐步缩小。在保持学科强势,推进传统部门法研究方面,陈兴良教授、王利明教授、张明楷教授等人功不可没。
  记者:在过去的十年中,中国法学研究的最大不足,或者说未来最值得学术共同体努力的地方您觉得在哪里?
  周光权:总起来说,过去的十年,在法学领域虽然众声喧哗,但总体上的发展势头仍然是值得肯定的。
如果要说最近十年法学研究的不足,缺乏学科自信,基本理论框架未定型可能是最大的问题。中国法学规范发展的时间太短,其显得幼稚就毫不足奇。其实,任何一个学科都必须至少规范地发展100年以上,才能说自己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基础,有了进一步发展的本钱。换言之,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要取得长足发展,没有足够的时间积累是完全不可能的。中国法学过去学苏俄,今天学德、日,过段时间又学英、美,没有自己的范畴和命题,更谈不上独立的研究范式,朝三暮四,缺乏学科自信,基本理论框架没有定型化,在这种背景下,很难期许法学有一个很好的前景。
  此外,法学理论缺乏与实务之间的相互理解。一个学科必须要与实务沟通,而不是相互抵触,相互防范。理论认为实务部门不理解自己,实务上认为理论是空想,这样的互不信任对于法学发展肯定不利。在当前的法学研究中,的确存在理论与实务脱节的现象,理论界有必要对此进行反思。
  记者:您十分关注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型,请问如何看待这十年的相关发展及不足?
  周光权:在方法论上,最近十年的法学研究存在明显不足。为数不少的学者将法学研究等同于“简单地”注释法条,在解释法律时动辄批评立法。精巧地解释法律,对部门法学的研究是很重要的。但是,现在的解释法学,在方法论上过于倾向主观化,对问题的思考较为肤浅。此外,实证分析的方法并未得到足够重视,对社会调查数据的分析存在诸多不当,根据数据和事实说话的习惯尚未养成。
  最近十年的法学研究,是否具有足够的自省能力和包容心态是一个问题。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反思,应当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法学研究的基本特征。法学中没有唯一正确的理论,更不能扛着苏俄法学的虎皮做大旗,“挟”苏俄法学理论“以令诸侯”的特点在法学尤其是刑法学研究领域仍然存在。所以,刑法学的自省,一方面是对苏俄刑法学消极影响的清除,另一方面是对过去20年来所进行的不符合学术规范的刑法学研究加以反思。
  记者:您一直强调问题意识、难题意识以及“学派”养成对于学科发展的重要性,这对于未来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意义是什么?
  周光权:未来的法学研究,如果要取得更有建设性的成果,首先需要摸清中国社会转型和法秩序建构的真问题。法学理论必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独特贡献。法学理论建构必须搞清楚中国当前社会中诸如犯罪问题的总趋势是什么?目前的中国社会与新中国成立之初究竟存在何种差别,这种差别在多大程度会带来法学观念的变化?围绕当前中国社会的失范、规范重构的“回应型”研究,才是有意义的成果。
  与上述问题紧密相关的是,学者必须要有问题意识和难题意识。一个学科的健康发展,依靠学者们在问题意识的指引下,找准和围绕核心问题进行讨论,而非回避难题。学者的问题意识对于法学发展至关重要。具备良好的问题意识、难题意识,中国法学才能找到理想的发展前景。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法学的学科领域,通过相当长的时期建立学派,形成学派对立,对于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可能至关重要。在当前中国社会迅速转型时期,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法学理论在回应社会需要的过程中,完全可以逐步形成不同的学派。对立的学派之间,可以就相同的问题进行辩驳,在此过程中,推进法学各学科的整体发展。其实,某一种法学理论,只要能够讲得通,就应当值得肯定。因为它提供了一种思考的途径,也是一种研究范式转换上的探索。所以,学派对立和学派论争是法学发展的前提。各部门法学需要通过学派论争来确立基本立场,固定基本理论构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