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文献--法学文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4:33:34
2008,是我国劳动法治建设与劳资博弈的奥运年。《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工资保障条例》也正在制订过程中且有望近期出台。这些法律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点亮人性的光辉,回归生命的价值,劳动人民共创繁荣与幸福。这些法律凸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是极具时代特色的法律。这些法律充分尊重劳动人民的生存权与和谐权,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劳动人民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推动劳动法治建设文明演进。
 
一、《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亮点一:限时订立“书面合同”。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以上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重了不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亮点二:限制滥用“一年一签”。规定“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为12个月”等,限制了随意“一年一签”的短期合同。
亮点三:重新厘定“试用期限”。明确限定了“试用期限”和“最低工资水平”,以及“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劳动者”诸内容,补缺了《劳动法》的法律漏洞。
亮点四:补偿才能“中止合同”。规定“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续订要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须双倍赔偿”。终结了固定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用给员工任何经济补偿的历史。
亮点五:限制滥用“劳务派遣”。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等,限制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
亮点六:明白约定“试用工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亮点七:重拳出击“拖欠工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加付赔偿金,标准为应付金额的50%~100%。”这对欠薪现象是一记重锤。
亮点八:事先明确“职业危害”。明确要求须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亮点九:严厉禁止“违法裁员”。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亮点十:依法限制“自由择业”。劳动合同中可“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十大亮点
亮点一:仲裁管辖采合同履行地优先。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可以就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