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撕开了吊诡而热闹的洗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55:21
    李庄案:撕开了吊诡而热闹的洗具                         毛牧青/文
  就在几个小时前的夜间,我将昨天《北京晚报》在三版《今日关注》栏目,用了半个版面(另半版是微妙的“抠天窗”的积家手表大广告)刊登的《李庄当庭大曝“诉辩交易”》一文转贴在自己的半岛博客上。
  耐人寻味的是:午夜时分,我已发现国内比较开放的《凯迪网》也开始删除他人转载的北晚这篇报道。就在今早我打开自己的半岛博客时,我转载的这篇报道也被删除。两家较开放的网络的这种反常举动,让我敏感到一股味道:显然,他们的举动,受牵于某种力量的不可抗拒的无奈之举。
  不过今早,比较传统的《青岛早报》却堂而皇之的刊登了北晚和新华社的这些报道。大家知道,《北京晚报》是京报一家资深的都市报,其政治动向的闪忽不定往往是人们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它当天闪电般的报道及随后一些网络的快速删除遭遇,让我倍感蹊跷,开始感到重庆的“打黑”,到了“李庄案”阶段,开始了更吊诡而更热闹的境界。
  自去年下半年开始的“重庆打黑”,不管重庆高层方处于什么目的,其“打黑”的客观效应应该说还是很得民心的,坊间还是达成共识予以热烈支持的。但随着“运动”(请恕我这样称呼,一种“整肃”与逻辑上的“运动”称呼并无冲突)的深入,却出现了分歧,在一些案例上甚至出现截然不同的观点。这很正常,关键是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和客观事实逐一得到缓解乃至统一。遗憾的是:随着“黎强案”和“李庄案”审理及处理中出现的对一些问题的质疑,让这场“打黑”变得玄机微妙。其暧昧程度足以让人大开眼界。
  一切都是从“舆论先行”和“正义程序”开始。去年10月期间,周立太律师首次代理为李义团伙涉黑案担任辩护律师,并在媒体上语出惊人发表了“重庆打黑不应运动化和扩大化”观点;不久,曾参与1997年《刑法》修订、身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适用及立法问题研究”国家级课题组组长的法学泰斗赵长青,为“黎强案”充当辩护律师,认为重庆检方对黎强的涉黑指控证据不足,因为“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非一个犯了罪的组织”。这两起质疑引起网友的一片质疑甚至辱骂。这种按法律程序为犯罪嫌疑人尤其是“黑老大”辩护,在法治国家再正常不过的业务。一反常态地突然为涉黑辩护引发的抗议,反映出国人对此举的极度不适应感。当这种思维与习惯成自然的传统办案“正义、舆论在先”的相互配合下,强大顽固的潜移默化起了作用。难怪也引发这两位律师为我国法制的普及教育的现实发出感慨的遗憾。
  此刻,“重庆打黑”进入多事之秋。许多人特别是法律界人士开始发生分歧,质疑这场举世瞩目的“打黑”,究竟是“打黑”还是“黑打”?
  分歧牵扯两个法学术语“程序正义”和“正义程序”。“程序正义”是指“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也就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而“正义程序”往往是“正义在先”左右“程序”的。以所谓的正义手段达到正义的结果,应该说是一种很理想的境界。正义程序也是公正程序,是一套公平的“竞赛规则”,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法律从静态转化为动态,始于程序,而程序的不公正极易导致人们对司法公正这一价值判断的模糊。因此,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即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以实体公正体现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可就人类的社会尤其是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看,真正意义上的“正义”该由谁来定义谁来认可呢?如果我们的正义和程序都是由权势者说了算,还妄谈什么程序正义?因此,正义应通过法律即法治而不是通过某人某部门的人治、人言为依据实现的,归根结底还是靠程序正义。而程序公开是程序正义的内在品质之一。实行程序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正,防止司法的专断与腐败。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充分表明,离开了程序上的公正,实体上的公正便无法保证。历史和现实中一些冤案或错案之所以造成,原因很复杂,但以“正义”的名义践踏“程序”的公正,却是我国历来的关键症结。
  近来对这起“李庄案”传言很多。坦率讲,我不了解李庄,听说他先前口碑不咋地。这次做龚刚模代理辩护律师又有什么“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恶,如果属实,按照程序正义审理或判刑就是了。而媒体的“收受巨额费用”、“嫖娼”等说法满天飞所造成的“正义”舆论,以及“重庆打黑”终极目的实质的偏航引导,却让“李庄案”的公正公平按程序审理遭受巨大不和谐干扰。这种“正义”干扰,可以不客气的说,是完全按照我们常年一贯制的政治人治传统惯性手法,来取代原本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的法治制度。
  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
  “李庄案”一审并不认同大多罪证。在被宣布判处两年六个月的辩论期间,法庭并没有让关键证人出场作证,对指证也有实用嫌疑。正如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所举例说:“比如马晓军的证言,指证李庄有教唆行为的部分法院就采用,而对他表示会见龚刚模的笔录都是真实的部分都没有采纳。也就是说,对公诉方有利的证据就采用,对公诉方不利的证据就不采用。”他们提出的公诉机关没有拿出李庄提供的伪造的证据,也没有妨害任何证人作证等无罪辩护意见未被采纳。这让所谓“程序正义”大打折扣也更披神秘面纱。这种程序的神秘,也让我国法律界感到愤怒和不安,以致是一些原本做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打退堂鼓甚至望而却步。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在二审开庭时,李庄在辩护人都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承认了一审的全部指控。表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并撤回上诉理由的反常举动,顿时引起坊间和法律界一片大哗。庭审后,辩护律师大惑不解会见李庄询问突然认罪的原因。“李庄除了说了句‘惊天秘密’,再没做任何解释”。以致让更多人感觉,“李庄案”波诡云谲,背后肯定有什么交易。而李庄一些语无伦次的耐人寻味政治术语认罪,更让人们对这个案件微妙产生巨大狐疑。
  李庄是狡黠的,也是愚笨的。作为一介名律师,他用法律和权宜之计去较量人治和老谋深算的对手,笃定是个不识时务的蹩脚败家。他不但落个声名狼藉的结局,还添了一场“被涮”的笑料。而他昨天庭上当意识到自己的交易未被兑现,仅仅是减刑一年的实刑而不是缓刑愚弄后,方才如梦初醒高叫 “我二审的认罪是假的”,是因为领导有承诺。但重庆法院坚持认为是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的时间审理的。高效啊!“李庄案”能如此进展神速前后审理仅57天实属国内罕见,难怪高子程认为昨天的宣判是一场闹剧,对二审判决的决定者而言,这纸判决非常滑稽。
  由此,李庄被迫破釜沉舟大曝“内幕”,赤裸裸撕开其案背后吊诡而热闹的喜剧序幕。
  “打黑”的重庆高层背景,与李庄所在律师所的高层背景,都与当年中共元老有关;“渝派”与“京派”的潜流般的古怪博弈,尤其是《北京晚报》昨天的快速报道和一些网络的釜底抽薪,更增添了“李庄案”的一份神秘和吊诡的色彩。这些也正是人们热衷此案深层内幕的最大看点和议论焦点。从这种意义上说,“李庄案”溢出的奇特波皱,使人更加看清:我们一些“以XX名义”的“打黑”,似乎在超出法律的范畴,已不是善良的人们所希望看到的美景了。
  今年一月底,《南方周末》搞了个《200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资料,躲猫猫、开胸验肺、唐福珍自焚、邓玉娇案、跨省追捕案、胡斌飙车案、李庄案等榜上有名。然而,这些大都有网民认可决定的案例,让许多法律界人士不满意甚至感到悲哀。为什么?因为许多事关我国制度建设法律改革的很具代表性的案件没有入选甚至无人关注?这与公众的朴素视角和选择有关。由此,在一些法律专家眼里,十大诉讼案仅仅是舆论监督生效,还谈不上法律方面的价值意义,真正呈现的却是法治理想和人治现实的落差。“十大诉讼案”暴露出如今我们社会的案件血腥程度一年比一年厉害,维权难度一年比一年厉害,离法治社会越来越远,恍惚间仿佛时光倒流回2003年,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多年来法治教育的失误和悲哀了。
  由于国情决定这些案件的出现,无非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权力者制造的冤假错案;一种是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滥用职权,或两者兼而有之。这些案件往往呈现一种官民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激化。而十大案件大多得以解决,多以民间所促成的相对官方被动的压力而向积极方面转化的。在大多案件处理过程中,人们几乎看不到真正法律的积极力量,甚至还有法治权威被削弱的倾向,大多以上层“高度重视”的态势解决。“李庄案”是否也能逃脱这种悲剧性结局,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了。
  尽管公众与网民的眼光锐利,但从十大案件当选可以看出,我们的法治还停留在非常低的水平。有人甚至认为,案件大都不是法律问题,民众关注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追究一些官员隐瞒事实真相的责任。正是公众的密切关注和舆论监督,成就了这些案件的闻名。所以我们也常常看到这样一种浮躁情绪:在大多人“不明真相”前提下,许多案件的强烈关注舆论也会有不理性、甚至不正确的。但这些不正常偏颇,并不影响整体民众渴望法治的向往。恰恰相反,正是这些“反常”的民意,在起着促动我们国家向法治社会缓慢进步的积极趋势。这些民意是目前我们社会需要的,也是民主与法治的组成部分。
  所以,公众的关注和监督需要制度的保证和配合,即透明的司法程序、自由的舆论环境,不至于出现那些民意龃龉的“民意影响法院,领导决定法院”、“民众意识停留在低级水平,而一些官员法律水准甚至连民众都不如”的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的怪现象了。
  倘若能做到这些,我想“李庄案”背后凸显的问题似乎可以真相大白了,我也不必幸灾乐祸急等着撕开那吊诡的黑幕,去“被欣赏”洗具的热闹啦。
                                 2010年2月10日早草就